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探究及改革路径
2017-05-24简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摘 要:基于我国证人出庭率较低的司法现状,新修改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相关问题作出不少规定,但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需要一步一个脚印,故有现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探究和今后改革方式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内部考核
一、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探究
(一)立法不足
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使得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变得无关紧要,同时也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合法的庇佑。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是质证原则的重要体现,但从另一角度理解可得出以下结论: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上述立法现状为控審双方简化司法进程、加快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使证人出庭作证由非法变为合法,由例外变为常态。
(二)证人惧怕报复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被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会对审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出庭证人遭到对方当事人和相关利益人的打击报复等情况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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