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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

2017-05-24夏传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摘 要:中国古代的诉讼文化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中心,在这种总原则指引下,又产生维护秩序与贯彻伦理纲常的具体原则,这种价值取向对中国的诉讼文化产生巨大影响,并且影响到古代传统法制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诉讼文化;无讼;秩序;伦理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在其总原则之下,又有两个具体的价值取向:一是维护“秩序”,二是贯彻伦理纲常。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家学派的观点虽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却高度一致,那就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融洽、安宁无争。为了达到这种理想局面,首要条件就是人们之间不能有争执,不能有纠纷 ,更不能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人们之间应该相互礼让,重义轻利,不能斤斤计较,急功近利。由此孔子提出“无讼”理想,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另外,西周时期,周公制礼,“礼”成为调整人们最根本的行为规范,而“礼”恰恰是用来促进“和谐”的,是人们彼此之间相安无事,不起争端。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也。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看俩,道德高尚者不会“滋讼”,风俗淳朴善良之地不会有讼;只有世风日下、道德堕落之时,人们才会争财争利、相讼于庭。从审美上讲,中国古代社会在数千年间始终以“和”为美,如果人们相互争讼,这将是对美的破坏。

同时,“和谐”与“无讼”的理想在中国古代还有其独特的政治价值。中国历朝历代的君主不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取得的政权,而是通过暴力手段夺取的国家政权,所以君主在建立王朝之后,最担心的就是统治秩序的稳定性,既然自己可以通过暴力方式夺取政权,那么其他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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