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伦理道德对司法的影响
2017-05-24孙淑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摘 要:《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宋朝的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汇编文集。“名公”为书判的作者,均为当时烜赫一时的名士。判词中多涉及亲属间诉讼,笔者主要选择了卷十“人伦门”中的“父子”、“母子”、“兄弟”、“夫妇”、“孝”、“不孝”这六类,针对其中的判词总结出当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相遇时司法官员的思维和行动。
关键词:伦理道德;息讼;教化
一、《清明集》中处理亲属间诉讼的司法常态
为维护封建社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的和谐状态,针对亲属间争议,听狱之官的手段多倾向于柔和的礼义教化,非直接用条断遣。下文从两个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名公们的司法心理。
(一)将亲属间的“兴讼”归根于“教化未明”
“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①”将作奸犯科之事归结于缺乏礼义的熏陶,所以“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乎云哉!②”。
论断是非曲直之前,司法官员会对犯科一方的人格品质进行预断,然后在心里判断他是否可为教化感化者,进而实施不同的手段纠正犯罪。
1.性善者——用教化劝导
人伦门“兄弟”类中有一条是胡石壁针对奉璿、奉琮兄弟相争而撰写的判书,他认为兄弟皆为祖先血脉,而今兴阋墙之争是背弃了兄弟骨肉之爱,但是当他观察奉璿、奉琮兄弟的时候,发现二人供吐之间颇有条理,也是曾读诗书之人,“非其他懵然无知者比,而其所以兴同室之斗者,度只是一时为利欲所蔽,无人以天理人伦开晓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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