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如何用好“大数据”
2017-05-24谭金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谭金星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每天都在产生数量巨大的数据碎片,这些庞大数据裹卷产生的信息风暴变革着我们的生活、工作以及思维方式。在这场“大数据”带来的浪潮中,检察机关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办案理念、模式,“让数据说话,利用数据破案”正在颠覆传统的侦查思维与方法。
一、明确“大数据”收集范围
搭建信息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是各地检察院推进信息化侦查的普遍做法。目前,国内已经涌现出了山东高密“鹰之眼”数据平台、北京市检察院“检立方”大数据平台以及广东省院检察数据中心等优秀检察信息数据库。
我们分析发现,虽然各地检察机关数据库囊括的信息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分为基础信息与衍生信息两种。其中,基础信息包括从公安系统获取的个人户籍、房产、车辆、银行联网及出行轨迹信息;与嫌疑人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企业的性质、法人、机构代码、经营范围、企业地点等基础信息。衍生信息则包括个人银行资金记录、通讯通话记录、家庭财产状况、社会人情网信息等。当然,随着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与多样,这些信息还在不断地扩展之中,比如收集的个人直接财产信息正在逐渐扩展至银行保管箱、保险理财、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领域。
丁祖高等人在《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库内容与构建规则》一文中对数据库分类作了更为详尽的描述——他将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划成基础数据库、即时数据库与业务数据库三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