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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时代企业商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017-05-24韩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时代

摘 要:商誉之于企业犹如名誉之于个人,商誉对于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时代下,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大、交互性强、影响大,使得企业商誉更易受到侵害。囿于商誉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企业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问题的提出

商誉(commercial goodwill or commercial reputation)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1620年,英国法院就在判例中把商誉定义为“顾客的友善看法和惠顾”。商誉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它是在一个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主观评价。

目前,在我国商誉只是作为一种法益而不是权利存在的,对于其法律属性,存在人格权说和复合权说两种观点 。其中,人格权说将商誉归于人格权,以区别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权;复合权说承认商誉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但对于商誉权的归类仍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有的主张知識产权说。由此可见,学界对于商誉的属性认识不一,这就导致商誉保护处于真空地带,商誉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制止。

二、互联网时代商誉侵权的特点及商誉保护的必要性

1.互联网时代商誉侵权的特点

(1)侵权主体范围扩大。互联网时代,原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地位提高,新闻媒体的地位越来越高,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和安全警示等的出现导致企业商誉受到侵害时举证困难,救济途径不畅。

(2)表现形式多样。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商誉侵权已经不再局限于言语或正面的攻击,多种多样的侵权形式随之产生,安全软件的安全警示、企业之间相互诋毁时有发生。

(3)产生的影响增大。在互联网这个“放大镜”下微弱的声音也能够迅速扩散,一个企业很可能在一夜之间被摧毁,三鹿乳业就是一例,且这种影响是极难消除的,即使能消除其成本之高难以估计。

2.商誉保护的必要性

对企业来说,商誉之于企业犹如名誉之于个人。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说明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得到了消费者和社会的认可,如此才能实现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对消费者来说,一个具有良好商誉的企业才有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市场秩序来说,有利于确立网络环境中合法竞争的商业道德,实现公平竞争、良性竞争,维持市场竞争秩序。

三、互联网时代商誉保护存在的问题

(1)商誉保护机制不健全。我国对于商誉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尽管此规定并不是针对企业商誉保护,但实践中可供参考;三是《刑法》规定:“犯商业诽谤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誉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2)缺乏事前审查机制,对商誉侵权行为只能进行事后规制。对商誉侵权案件目前只能以诉讼方式救济,这种救济成本巨大,通过已有案例(如金山和奇虎的诉讼)可以发现,商誉侵权诉讼的耗时长,一个企业(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可能会赢了官司输了公司,在长期的诉讼过程中归于消灭,这对企业的发展及市场繁荣是极其不利的。

(3)消费者整体素质不高,易盲目跟风。由于消费者自身素质等的差异,在消费过程中往往是不理性的,容易听信网络上的只言片语盲目跟风,甚至不乏“网络暴民”,使得企业商誉的保护困难重重。

四、商誉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1)健全信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市场机制由两部分组成:信用机制和法律机制,在信用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时候法律机制才应该对其进行干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信用机制的作用,尊重市场规律,把市场能够调节的交给市场。

(2)制定实施细则,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商誉。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商誉保护实施细则,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保护企业商誉。

(3)进行事前审查防止不良后果的扩大。将事前审查与事后惩治结合起来,更好的保护企业商誉。

(4)加强消费者的消费教育,促使消费者理性消费和表达。尽管我们主张消费者无罪,但是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是必要的,这将有利于促使其理性消费。

参考文献:

[1]江帆.《商誉与商誉侵权的竞争法规制》.《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2]吴汉东.《论商誉权》[J].《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3]张添.《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

[4]张红.《法人名誉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J].《法学家》,2015年第1期

[5]骆霞.《论网络时代的商业诋毁及其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

韩凤(1991~),女,山东莱芜人,西南政法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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