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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园暴力法律问题探究

2017-05-24车佳倩朱群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年龄

车佳倩+朱群杰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校园暴力事件屡屡发生并引发舆论聚焦。不仅破坏了学校正常办学秩序,而且对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然而我国在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事件存在着较大的法律缺位。本文将以法学视角,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并通过进一步修法、释法、立法对校园暴力进行规制,期以实现校园法治化。

关键词:校园暴力;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关于校园暴力的定义仍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就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暴力行为,但另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不应仅限定于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现象,还应包括校园周边附近发生的与师生有关的暴力行为。世界各国对校园暴力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校园暴力在美国预防校园暴力中心的定义为“任何破坏了教育的使命、教学的气氛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①。”台湾学者刑泰钊对校园暴力划分为“学生对学生、学生对老师、学生对学校、校外侵入者与学校师生”四种类型②。而校园暴力的定义不仅需要将这一现象的特点和属性加以高度概括,更要符合社会各界人士对此现象的普遍认知与共识,这是对校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前无法避免的问题。根据我国国情,深层次地探究校园暴力的概念,并在理论上对校园暴力的概念达成共识,是界定、预防、治理校园暴力的前提。笔者在研究国内外学者对校园暴力概念的不同理解后,将本文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为:在校期间或上学或放学的路上的發生的暴力行为,由老师、同学、校外人员对学生身体或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且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不法侵害行为。

二、多层次多领域治理校园暴力

基于校园暴力的成因复杂,故应根据不同的校园暴力事件的实际情况,分别追究学校、监护人、学生个人的相应责任。法律层面上,笔者认为不仅需要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来具体规制校园暴力,更需要以此为契机,修改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有效遏制校园暴力,达到多层次、多领域有效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的最终目的。

(一)《反校园暴力法》的制定

虽然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范中都与校园暴力有关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大多针对性不强且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规制校园暴力行为上没有相应的后盾力。美国通过联邦、各州、各地区联合作用共同整治校园暴力。先后有45个周通过了反欺侮法规,并且各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有侧重、适宜本州施行的法规。为了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韩国制定了《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对此现象加以规制,行政教育机构制定计划,推动立法。学校自身依上级有关校园暴力的对策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关措施。根据自己的情况,不断探索学校工作的新途径,设法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③。

制定《反校园暴力法》,一是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免受欺凌,营造良好的治学环境;二是在法律的规制和威慑下,使得未成年人懂得知法、守法、尊法,进而从源头上降低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二)适当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与实践性分析

校园暴力的频发,然而超7成校园暴力不负刑事责任,这使得未成年犯罪的零成本问题突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即只要行为人未满14周岁,不管触犯刑法规制的什么罪名,一概不需负任何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大类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此项规定自1979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以来,对最低责任年龄一直未做出修改。但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需求和精神文化层面也越来越多元化,再加之网络全球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暴力、淫秽等消极文化产品层出不穷,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与日俱增,心智成熟也比几十年前要相应的提早,故适当的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符合时代的变迁与实际的需求。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日益呈现低龄犯罪的趋势,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多样和犯罪手段的成熟和聪明,并往往依附于犯罪团伙进行集体作案,所以不能低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为故意,很少有未成年人过失犯罪的情形。同时,因未成年人做事容易冲动且不计后果,所以往往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适当的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国情,至于具体最低刑责年龄究竟应如何规定,不妨参照其他国家现行规定。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的立法也将最低刑责年龄规定为14周岁。但有些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较低,如加拿大、巴西、荷兰、匈牙利、丹麦规定为12周岁,希腊规定为13周岁,美国纽约州和我国香港规定为7周岁。笔者诚望立法机关能基于实际,早日将下调最低刑责年龄的行动提上议程。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此次专项治理包括多方面的措施。专项治理预期达到的效果是“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相信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再加以适当、合理的法律规制,校园暴力现象将大大减少。

注释:

①参见戴宜生译:《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 4期。

②参见刑泰钊:《校园法律实务》,台北教育部编印1998年,第12页。

③参见陶建国:载《比较教育研究》,2015年第37期。

参考文献:

[1]张明:《如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载《工作研究》2005年3月。

[2]张晓霞:《全球视角下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实践中的困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1期

[3]杨坤:《美国预防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法律措施研究》,沈阳师范大学,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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