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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教育消费维权问题研究

2017-05-24韩清季玲玲何盛婷张雅歌陈铭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培训机构维权大学生

韩清+季玲玲+何盛婷+张雅歌+陈铭龙

摘 要:随着社会办学热和教育培训热的不断升温,由社会力量办学不规范等多方面问题引发的有关教育培训纠纷的数量,近年来明显增加。在发生纠纷之后很多大学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关注大学生成长和大学生教育消费的维权,就是关注可持续发展,这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大学生教育消费的现状进行了探究,分析了大学生教育消费时常被侵权的原因,并对如何大学生教育消费的维权提出了有关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教育消费;培训机构;维权

近来,有一则新闻,聚智堂补习班的领导落跑,让报班的人都很害怕。据多个家长微信群初步估算,涉事的欠款或达数千万元。随着现代“报班热”的新起,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报课外辅导班,既包括吉他、琵琶等兴趣辅导班,也包括教师证、律师资格证等一些职业资格证的辅导班,还包括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等一些证件类的辅导班。学生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跟我们在商场中购买物品的关系一样,也是一定的对等物来交换另一种与它价值相当的对等物。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角度看,教育不应该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教育却越来越有这一趋势。只要花钱我们就可以参加某一培训机构,而且一般培训机构收费都比较高。这类机构考虑的不是社会效益,更多考虑的是经济利益。

随着这些辅导班的兴起,在教育消费的过程当中,教育消费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不少大学生在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不知道该如何通过正当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我想我们是拥有并应该去积极维护权益的。

我国大学生在不断的学习探索中,维权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某些侵权行为也能进行有效的反击,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大学生对权益维护有很大的盲目性,缺少一定的组织引导,对相关维权方式了解不深,导致其维权效率低。

一、目前大学生教育消费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从现有的法律上看,以往的以及2014年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从未将大学生以及其他本身具有弱性的群体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单独列出并做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但大学生消费群体的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长久被社会忽略,基于其自身的脆弱性,他们的消费权益较社会其他的普通消费者群体来说,则更容易受到侵害。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消费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善,相反依然存在很大空白。

(一)教育消费环境方面

教育消费的特点是学生花钱到教育机构接受服务,教育机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本身就属于侵权。进行消费的起码条件空气和水,我们可追求保障健康环境,既包括学习环境也包括生活环境。

(二)招生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有的教育机构在招生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一些成人教育机构缺乏规范,出现了不少“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例如所谓的名师辅导,后期只会偶尔过来上课,甚至有些培训机构只是播放之前名师上课的视频;有些师资力量过于薄弱,所谓的老师,只是一些在校大学生。有些打着“保过班”旗号的培训机构,最后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通过率。

(三)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面对社会时有自身的脆弱性,这就导致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伤害。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他们往往选择能忍则忍,这就凸显了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不足。

(四)大学生消费维权艰难

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大多数人仅了解消费者协会、人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些维权机构,但实际上在维护自己消费权益的时候,维权成功并非易事。诉讼将提高维权的成本,因此大部分人维权遇到刁难就不会选择诉讼的方式去解决,而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二、大学生教育消费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主体身份特殊

大學生作为消费者主人意识和主权意识薄弱,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息事宁人,自认倒霉,不积极寻求赔偿和保护,放弃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二,大学生对消费者协会等一些维权部门等,对他们的维权方式和渠道不是很清楚。三,大学生维权成本高。作为教育领域里的消费者,相对教育机构(机关),其弱势群体的地位毋庸置疑,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教育消费者,当他们遭遇权益的损害或者漠视甚或忽视的时候,其维权的难度不得而知!众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与其说他们维权意识淡薄,不如说是因为维权的负担过重,困难太大。尤其是教育消费,首先,教育消费是作为一项“软性”的消费,其服务质量的优劣无法像普通有形的商品那样去界定;其次,教育消费相比其他消费形式,在“索证”或“取证”方面更为困难。这就难免造成大多数遭遇侵权的消费者尤其是未经世事的教育消费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望而却步的现象。

(二)教育机构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一些教育机构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消费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一项最主要消费支出,较之其他消费形式来说,占有的比重尤其大。社会办学市场日益扩大,已经形成规模产业,有的机构惟利是图,减少课程,用低素质零经验的老师。

(三)有关部门行政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

在部门与部门之间不相互配合,不互相监督。对高校周边的培训机构的行为监管不严格,有关部门忽视了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导致有的培训机构肆无忌惮的对大学生教育消费权益进行侵害。

(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我国,虽然有一些规定但毕竟只是涉及很少的部分,散落在其他法律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威慑力不足,很多都难以得到执行。缺乏有关大学生教育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导致有关部门想对高校周边的教育培训部门进行整治,但因为有关的法律依据,所以也不敢轻举妄为,使得大学生教育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大学生由于其在交易和消费过程中自身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他们的消费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对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规定少之更少,可见我国立法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存在很大不足。

三、大学生教育消费权益保护的对策

消费者们需要的不再单纯局限于权利意识的觉醒,而是在维权之路上越走越好。

查看有关的证件,要保证报名参加的机构有着较高的质量,要亲自的去考究,进行严格的查询,看是否存在语焉不详、用词不清的情况,做到耳听为虚,眼见为实。提早保存有关的证据材料。事后要及时主张权利。[2]

(一)加强教育,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思维

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以学校为载体,把教育消费维权教育纳入到校本课程。把消费者教育纳入到大学生校本课程,针对组织人员写相关资料,开设公共选修课、开办讲座等形式。通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培养维权意识、法律思维,让大学生能轻易的获取系统、深入、实用的教育消费维权知识,让广大大学生知道如何做、做什么,了解法律程序以及法律救济的途径等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维权意识。从而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素质,大学生教育素质提高了,可以避免上当受骗和权益受损,即使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

第三,各级“消协”组织要积极创新教育消费权益维权理念,强化教育和引导,可以结合“3·15”维权活动日,进行分层次、分步骤传达知识。

(二)加强培训机构的责任意识

校园周边的培训市场要以学生为本,要求培训机构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加强自律,向大学生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教育消费市场的监管

赋予职能部门较大的监管权力,对其分工职能化、明细化。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对消费市场的监管,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社会效果最直接、最明显。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培训市场的有序进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均属消费行为。3·15是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机构,它有责任、有义务为教育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维权服务。如果教育消费者花了钱,却学不到东西,其合法权益无疑受到了侵害,只有不断增强教育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强化消协在教育消费方面的维权职能,才能形成教育消费的维权互动,这也是有效规范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发挥消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必须的。[3]

(四)完善对大学生教育消费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要加大对侵害大学生的救助力度,畅通有关投诉渠道,向大学生提供与案情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大学生调查取证,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援助金,为因经济困难无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大学生提供经济帮助,支持大学生诉讼。人民法院、人民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大学生诉讼。建立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组织,给大学生提供消费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为大学生遇到的消费侵权问题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

缩短维权渠道,简化维权程序,简化教育消费者举证的项目,让每一级维权部门都可以有能够威慑到不法经营者的权力,从而降低维权成本。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大学生教育消费受侵害的可能性

如果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甚至放弃维权,实际上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这样只会惯坏了教育机构,麻痹了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延缓了社会教育消费质量的提高。所以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运用消费者组织和舆论方法捍卫自己的权益,我国的法律要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提供依据。

截止到目前呢,已经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方面进行了有关规定,但是在教育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却很少,一些法规在实践中协调性还不是很强,法律效力比较低,对一些行为的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4]制定相关法律,促进与规范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环境,法律保障是关键。对在办学条件,对硬件设施,教学结果保证和费用的多少等方面确实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有关的规范。立法的宗旨在于既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又保障学校与学生的双方权益。此外,还要提高投诉效率,对他们的工作有效时间进行限制,比如说规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时间的长短,或者在法条中说明消费者在举报了不法培训机构之后可以获得多倍的赔偿及较大额度的激励奖励。

1.进一步细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现有的法律上看,以往的以及2014年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从未将大学生以及其他本身具有弱性的群体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单独列出做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但大学生消费群体的脆弱性和易受伤害性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长久被社会忽略,基于其自身的脆弱性,他們的消费权益较社会其他的普通消费者群体来说,则更容易受到侵害。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消费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善,相反依然存在很大空白。

2.健全其他有关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消费市场纷繁复杂的时代,仅靠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做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且全面的保护,而对大学生这类弱势群体来说,其消费权益更难得到有效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还应进一步完善其他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使与消费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消法形成健全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权益做到切实保护。[5]

(六)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从现阶段看,很多培训机构都有教学品质不好、教学内容一样、创新点不够、同行之间竞争力极强等问题。教育培训机构虽然有很多,但是很多时间却不长就面临着破产等问题了。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有一定的进门门槛的标准,才能在机构“发展壮大”之前把一些不够优秀的培训机构排除掉,以防出现一些侵权行为。

(七)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和机构

假如可以达到这一要求,那么学生或家长就可以及时获得有关的消息,减少教育消费者受到的侵害,减少交易的成本。

(八)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

另外,要充分发挥第三方对教育消费维权的监督作用,大众传媒尤其要做好有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总结

面对越来越高涨的“培训热”,我们需要切实做好大学生的教育消费维权问题。增加大学生的教育消费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理念,构建简便的大学生教育消费维权通道,倡导大学生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到维权行动中,由部分到整体,由高校大学生教育消费群体到整个教育消费大众,从而有利于使我们的教育消费环境得到改善,带动社会教育消费大环境的和谐。[6]

参考文献:

[1]刘敏:《从教育消费维权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教育科学》2003年12月第19卷第6期。

[2]游婕:《遇教育消费纠纷这样维权》,《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4月10日第A02版。

[3]李晓新、高鹏:《教育消费也须要维权》,《中国信息报》2004年8月16日第T00版。

[4]黄金燕:《浅析大学生消费协议保护》,《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2卷第2期

[5]张山山:《关于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经法视点》

[6]郑升娅、刘中俐、王丹、向丹、张倩:《对南充市高校学生消费维权现状的调查与思考》,《经济师》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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