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消费
2017-05-20陈旖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
陈旖琳
摘 要:各种天价消费事件让我们思考,当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同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冲突时,如何衡量两者利益,这是本文的出发点。本文借助“天价鱼”、“天价虾”事件,分析得出“天价消费”中“天价”的制定并不违法,但天价垄断、价格虚高的欺诈、不规范标价才应予惩罚的观点。建议法律法规应制定更明确的标准以及严格的惩治措施,政府监管要使经营者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痛代价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关键词:天价消费;自主定价权;欺诈;消费者
2017年初,江苏颁布《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首次对机场内天价餐饮做出限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天价消费的激烈探讨。一直以来公众对于机场饮食价位居高不下口诛笔伐,“一碗兰州拉面125元,一杯橙汁78元”的奇闻屡见不鲜。该条例的颁布又将我们的思绪带回近几年频繁遭曝光的“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等事件上,一方面公众谴责奸商无良,一方面媒体渲染商家天价销售的行为,带来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犹如市场经济一道难愈的伤疤,时常隐隐作痛。而这一系列天价消费事件背后,应受讨伐的究竟是“价格太高”还是“价格虚高”?
1天价本身无可指责
1.1法律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几乎所有曝光的事件中公众都把矛头指向定价过高,然而《价格法》第11条是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确认。第11条第1、2项规定,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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