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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

2017-05-20马陶陶田宇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马陶陶 田宇斯

摘 要:《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合同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侧重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中较为凸显的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本文围绕劳动合同违约制度展开探讨,发现为违约责任的立法缺憾、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混淆责任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關键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制度

一、劳动合同违约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特征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有:①主体特定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违约责任主体的特定,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②主观过错,主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意思;③客观违约,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④违约责任承担偏重,从劳动立法来看,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因此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较重较多。

(二)劳动合同违约制度的承担方式

1.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法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大致有以下情形:①违法解除;②解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④违反试用期规定的。

2.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主体变更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用人单位有过错导致违约,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均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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