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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2017-05-20吕培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吕培英

摘 要: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普遍的司法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正处于缓慢发展期,不管是理论制度建设还是实务操作方面都存有问题。当公权力或者一方当事人过于强势时,法律援助对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发挥着作用,因此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法治国家建设确有必要。此文便从法律援助历史发展以及我国法律发展现状两个角度试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历史发展;制度保障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最先产生于英国,是以私人律师为主的一项免费服务的公益行为,其中心思想在于“同情弱者”、“施舍穷人”。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法律援助逐渐被看做是人应之权利,人人平等的理念使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治权利被广泛确认。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国家开始建设国家福利体系,法律援助的社会作用转向更为广阔的方向即社会保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能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也逐渐成为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至今,已成为公民应有之权利,其义务主体也从律师、宗教、其他社会团体道义上义务转化为国家。“这是法律援助根本性的转变,是现象而提升至法律制度的转变,正因如此,法律援助方真正具有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的普遍而重大的价值。”[1]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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