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中自身重大疾病介入应如何评价
2017-05-20严素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因素
严素琴
【案例简介】行为人姜某在自家门前公路岔口倒车时车尾刮撞到行人邓某某,导致邓某某摔倒在地,邓某某起身后无恙返回家中,2小时后邓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邓某某高龄84岁;医院就诊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①死者邓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②本次创伤系死者邓某某“创伤性休克”形成的诱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③死者邓某某原患有腹腔内囊性巨大占位性肿瘤加上年龄较大的原因是创伤性休克无法纠正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分歧】关于邓某某自身重大疾病是否阻断交通肇事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某的死亡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系其自身重大疾病及年老器官衰变,姜某违规驾驶车辆行为仅系诱因,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中关于行为人违规驾驶机动车行为与死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姜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本案属于一般的交通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姜某驾驶机动车碰撞到死者邓某某,引发邓某某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应当认定姜某违规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死者邓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姜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简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中交通事故行为仅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诱因,属于次要原因,被害人自身重大疾病及年老器官衰竭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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