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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法之辨

2017-05-20郭于会��

山东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

郭于会��

摘要:前些年,“亲亲相隐”制度引起学界大讨论,被当成封建糟粕为人们所诟病,但这种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价值规范不正彰显了“人之所以为人”的独特之处吗?本文试图从“亲亲相隐”制度谈起,通过分析“家国同构”的忠与孝,延伸至现代社会,探讨当今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亲亲相隐;道德;法律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以情为本的国度,一切皆离不开情:“人之常情”是情,“盛情难却”是情,“通情达理”是情,“风土人情”也是情……而众多情中,亲情里的“亲亲相隐”制度源于先秦,贯穿我国法律发展的始终。先秦有“子为父隐”,汉代有“亲亲得相首匿”,民国有“对亲属不得提起自讼”等规定,“亲亲相隐”作为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而有别于西方之法。然而,法律的第一原则——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揭示了法律作为刚性的、铁面无私的“规矩”,要求人们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人和事。那情与法到底该如何取舍呢?许多学者的观点不一而足,因此情法之辨在我国一直经久不衰。下面来谈谈我国语境下的情与法。

一、“情”与“法”之涵义解析

首先,“情”指人之常情,也即伦理道德,涉及人的内心向度。在我国,“情”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家国同构”中的“家”,如对长辈的孝敬之情,同辈间的手足之情等。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此情的表现。扩展至整个社会,“情”更多通过道德行为外化出来,“道德是非强制性地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主观性较强,因为善恶没有具体的准则来衡量哪种行为是善,哪种行为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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