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2017-05-20高立萍��
山东青年 2017年2期
高立萍��
摘要:
民法上的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法定权利,若是对物不享有所有权的主体,私自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与他人订立了合同,此时订立的合同就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权处分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在权利主体上涉及了无权处分人、财产所有人和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上不仅涉及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关系还涉及了合同法的合同效力的法律关系,物权和债权的交叉然。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之含义为切入点,分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对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的发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完善建议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无权处分制度是法学上之精灵”。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被称为无权处分的合同。对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不仅学者对法条的理解学者各执己见。同时法律也欠缺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使得无权处分制度更有探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 无权处分的概念
无权处分首先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行为。分析其概念还是要先对“处分”有明确的法律认识,处分是民法的基本法律行为,判断处分的效力关乎着作为处分对象的民事权利的最终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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