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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2017-05-13施苏秦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活动

【摘要】摘要: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置于《刑法》第262条,由于本罪是犯罪人借未成年人之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有必要划清其与相关犯罪的共犯的界限。

【关键词】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盗窃罪;共同犯罪

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被告人马比某某以承诺提供到成都的路费为条件,通过阿车某某(未成年人)找到俄某某(16岁)到成都实施盗窃行为,同时组织吉古某某(14岁)、吉五某某(13岁)、吉不某某(14岁)、阿尔某某(14岁)等几人,并为其提供食宿。2016年5月8日被告人马比某某组织以上数人从本市武侯区潮音村某宾馆出发到本市龙泉驿区某风景区,将被害人游某某放在公共厕所外办公桌抽屉中的白色魅族手机盗窃(价值650元),盗窃行为由俄某某实施,阿车某某监督。然后返回潮音村某某宾馆后由阿车某某将手机交给马比某某。马比某某将50元人民币分给俄某某和阿车某某。2016年5月9日,吉古某某、吉五某某、吉不某某、阿尔某某等人在马比某某的组织下,在本市武侯区晋阳路千盛百货路口,趁被害人龚某某不备,由吉古某某尾随,剩余几人望风,扒窃白色小米NOT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28元)。

二、本案定性争议

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活动罪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在客体、客观方面都有交叉,具体到本案就是盗窃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活动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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