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
2017-05-13马杰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马杰
【摘要】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柔软干预”的重要手段,在政府经济职能当中必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最后和最有效的手段,必须考虑到法律对社会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全面性和公平性。
【关键词】行政指导;信赖利益;行政诉讼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在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践当中普遍认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其基本理论根据是行政指导本质上是一种非具体行政行为,承受行政指导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愿,而不是行政权固有的命令与服从的强制性。相对人即使违反行政指导行为,也不会给其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这种观点及其理论基础在实践及法理两个方面都存在着漏洞。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市物价局调查一起群众举报的开发公司违价案件,调查结束后其做出的决定中首先认定被调查的公司违价事实存在,而由于被调查公司已经在工商部门注销,因此不予处罚。其次,其决定中指出,另一开发公司与被调查的公司有继承关系,该公司因此应负责返还原公司多收的房款,并建议举报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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