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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017-05-13韦柳寒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和谐社会妇女

【摘要】保障妇女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性别文化,在教育宣传体系中加入性别平等的教育,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改善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鼓励女性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和谐社会

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过程中也贡献了巨大的力量,实现男女平等确保妇女权益,保障妇女利益有利于全面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挥人类的创造能力。因此,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需要切实关注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

一、妇女权益问题是中国走向和谐社会的表现

1、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是衡量社会进步与和谐的尺度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包括男人和女人,这是构成人类的基本群体,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体。因此和谐的社会关系不仅体现在不同的职业、区域和阶层之间人们的和谐,同时也包括性别的和谐,也就是男女两性群体的和谐。因此,消除性别歧视和维护女性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拥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完全平等的地位和权益,使女性和男性一样拥有平等享受社會发展和经济发展成果的机会,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2、保障妇女权益,有助于一个充满活力又富有秩序的和谐社会的建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创建一个具备稳定秩序同时又充满活力的社会,要确保社会具有活力,就要充分提高人的主体性、积极性、创造性和竞争性等一时,特别是占据人口总数一半的女性的主体性、积极性、创造性和竞争性意识。妇女对于人力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实现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能否充分调动妇女的积极性,和在建设小康社会中,是否有妇女的参加,以及最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是否有妇女能够共同享有成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无法充分发挥我国妇女人力资源所具有的重要潜能。我们只有通过法律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并将这些权益真正意义上的贯彻落实,才能够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不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3、妇女权益问题是一个关涉社会和谐的大问题

结合历史和现实来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很多妇女权益问题,一开始的呈现方式都是局部女性问题,并没有涉及到男性利益的部分,此外,也不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安定和和谐。但是妇女权益问题经过长年累月的积累,必然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这种影响在短时间内是无法轻易消除的,因此妇女在我国人口中占总数的一半,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在妇女的积极性是否得到充分调动基础上的,妇女的生存发展情况是否得到改善,和是否有效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以及妇女与其他社会成员是否具有同等的发展机遇,此外,还要包括不同区域和阶层的妇女所具有的发展资源和成果是否平等,因此,我们除了要深刻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此外还要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二、构建妇女权益保障的对策

1、将性别平等的内容纳入教育、宣传系统

在传统男权文化社会中,极大的降低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女子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之中,无法实现自我满足。这个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女性文化,才能够改变旧社会对女性的时代性别观念,才能够打破传统性别文化中以男权为主的文化,进一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首先,我们要注重文化观念的更新,构建和谐平等的现金性别文化,摒弃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文化,包括一切歧视女性的文化,如男尊女卑、男高女低、男强女弱、男刚女柔、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这些文化都是对男女两性存在的传统偏见。并在继承和批判现有性别文化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在教育和宣传系统中加入性别平等的内容,对于当前女性造成压抑的内容进行剔除,包括教材和舆论宣传中过分强调的女性“慈祥与贤惠”、相夫教子、贤妻良母的形象等思想。确保教育内容实现平等,同时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培训系统中也要加入性别平等理论的内容,在各级学校课程中也要加入男女平等的教学内容,并在农村和社区大范围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教育和宣传活动。

2、建立性别统计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我国要尽快构建性别统计制度,对男女平等进行量化分析,将分析结果提交给决策层,以便于决策层在研究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时候,做出准确判断和评估奠定理论依据,进一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促进男女平等发展和有效解决女性问题方面,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点: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推动型政策。在公共政策中,加入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性别意识。并确保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不会因为缺乏性别意识,而在实际上造成性别歧视,在公共政策中,消除由于缺乏性别意识,对女性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效保障,女性也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具有平等的女性就业、女性参政、女性教育及农村妇女发展资源保障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协调型政策。在男女平等得不到保障的社会环境下,通过政策手段,对资源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配,有效确保资源配置妇女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促进妇女的快速发展。

3、贯彻实施好《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针对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专门颁布的法律。在2005年8月28日,针对这项法律进行重新修正,修正后根据我国社会实际的发展情况,针对我国存在的一些女性问题,如女干部比例偏低和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存在困难,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突出,以及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此外,还包括农村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各方面问题,修正后的法律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将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明确提出要确立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明确妇联的职能,在人大代表中提高女性代表所占的比例,在招生中和就业中消除性别歧视,在农村地区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严厉打击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行为。概括来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和丰富,进一步拓展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内涵,实现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加大保障力度,这对于以后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以及社会家庭生活中,保障妇女的相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具有稳定秩序的社会,社会的活力,离不开人类的主体性、积极性、创造性和竞争性,妇女站人类人口总数的一般,他们的主体性、积极性、创造性和竞争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妇女是构成人力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推动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充分调动妇女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中,能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要从法律角度,真正意义上的贯彻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各项权益。这样一来,才能够充分发挥女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中,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马忆南. 论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理论依据[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5(1).

[2] 赵 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性别缺失研究[J]. 宿州学院学报, 2014(2).

[3] 迟玉华.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J]. 改革与开放, 2012(8).

【作者简介】

韦柳寒(1979—),女,广西东兰人,本科学历,单位:广西河池市东兰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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