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的“锅”不该全让学校背
2017-05-12
云南教育·视界(综合) 2017年4期
重庆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如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 (3月26日澎湃新闻)
为了依法保护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我国中小学对学生在校的日常行为都有具体的规范性要求。鉴于小学生自控以及对危险的预见能力低于初中生,学校还会做出更为详细的要求。比如,上下楼梯靠右走,不在教室、走廊、楼梯等处推搡、打闹和追逐。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生因拥堵和碰撞等造成学生受伤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对这样有利于自身安全和健康的规定应当遵守。
从本案审理的情况看,法院的工作做得比较细致,既查看了现场,又当面核查了证人证言,分析了原告小宇倒地受伤的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原告小宇违反学校的规定,只顾跑动却未注意自身安全。按照教育部发布的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看,小宇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跑步如厕行为,有过错在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鸿所处的位置和右脚点地的动作,客观上对小宇的通行造成了障碍和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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