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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英烈名誉权迎来立法保护

2017-05-12法人彭飞

法人 2017年4期
关键词:名誉权邱少云名誉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革命英烈名誉权迎来立法保护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革命烈士的名誉不单纯是英雄个人及其亲属的事,还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事。为了更好地维护领袖人物和革命英烈的名誉,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还好有后人,但雷锋没有后人,谁来保护他?”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兼党委书记黄书元提交《关于立法保护革命英烈名誉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国家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并修改完善现行法律,通过立法明确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让所有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和个人都能够受到相应的惩处。

2017年3月15日上午,历经四次审议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其中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黄书元的提案“梦想照进现实”。

落地背后的“推动者”

“很多人在网上调侃雷峰的照片是摆拍。那是他们没有搞清楚‘摆拍’和‘补拍’的区别。雷锋所在的年代不像现在,有手机随时可以拍照。雷峰的有些照片是发现他的先进事迹后补拍的,并不是说这个事情是虚构的。”黄书元说到,网络上出现对雷锋进行诋毁事件之后,人民出版社下属《雷锋》杂志编辑部,不断收到雷锋生前战友、雷锋战友志愿服务团、全国雷锋车队等的来信,强烈要求捍卫民族英雄名誉,清算诋毁言论。

黄书元表示,这也是他上交上述提案的缘由。

相比民法总则第153条,先是在四审稿被剔除,经过各方努力才终得“重见天日”,第185条的出台则更让人惊喜。

据悉,第185条在前三稿一直未出现,直到草案第四稿才添加。这和两会召开前夕以及召开期间,相关代表、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不断推动不无关系。

《法人》记者了解到,两会期间,像黄书元委员一样,通过提交提案抑或公开发声促成“英雄烈士名誉权”特别保护条款落地的背后“推动者”还有很多。

这其中尤以军队代表委员为多。除了黄书元委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原副院长刘建将军,也提交了一份关于“以国家名义捍卫英烈权益,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提案。

和黄书元一样,全国人大代表、原第二炮兵装备部政委牛炳祥也建议加快研究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为此,在全国两会前,他还专门咨询了法律专家,完善自己的建言。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中部战区陆军某仓库副主任王军,全国政协委员、原总装备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小岩,全国政协委员、海军原副政委范印华等人也都通过公开途径表示要坚决向诋毁英雄的行为大声说“不”。

事实上,通过立法纪念和尊重国家领袖和英雄人物,确保他们的名誉和形象不受非法侵害,是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黄书元在建议书中列举指出,2006年5月美国国会制定了《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禁止对英雄的不敬行为,违者将面临高达10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俄罗斯《军人地位法》也设有“对军人自由、荣誉和尊严的保护”专条,明确规定,对军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们的荣誉、尊严,均应依法承担责任。2015年,一新加坡少年也因诽谤李光耀而被判刑。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的法律,相关法规主要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安葬办法》《烈士公祭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等。

但上述法规重在英雄烈士的身份认定、资格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及英雄纪念设施的物质保护,而缺乏对名誉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保护革命英烈名誉的现实困境及路径

黄书元的建议稿从法理角度分析了我国目前立法对英烈名誉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是在社会危害性上。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把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纳入对自然人名誉权、荣誉权等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而没有确认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危害。

事实上,在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一案(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判词中即认为,“该案所涉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个人的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

黄书元认为,尽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诽谤罪”,但仅把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局限在自然人个人公民权利的损害范畴,而没有确认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致使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难以入罪。

二是在诉讼主体上。名誉权保护通常是自诉案件,即“告诉的才处理”,如“邱少云名誉侵权案”“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都是由近亲属代为起诉的。但如果革命英烈没有后人,将面临起诉无门、任由那些侵害革命英烈名誉者逍遥法外的境地。

2016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亲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这两起案件都是由英烈亲属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尤其是邱少云的胞弟邱少华在拿到司法判决之后不久就去世了。

“做个不好的假设,如果邱少华先生在此之前去世,还有谁来为邱少云的名誉权起诉?”邱少华的诉讼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胡忠义律师认为,民法总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名誉权特别保护的规定是“非常非常有道理的”。

黄书元在提案中指出,像雷锋这样没有后人的英雄烈士,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专门规定进行保护。黄书元建议,如果革命英烈没有后人,应当将这类案件明确纳入公诉范畴。另外,授予英雄称号、给予褒奖的机构,英烈生前所在部队和相关管理部门,如军事机关、英烈陵园及纪念馆等也可以作为起诉主体,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英雄先烈的名誉权。

“国家英烈名誉权受损,伤害的不仅是英烈的亲属,更是国家的利益。所以,保护英烈名誉权也不应该只是一种个人行为,应该上升为国家行动。”黄书元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通过立法确立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明确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和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

“185条”仍有待完善

近年来,一些媒体和网络上不断涌现抹黑、丑化、攻击革命英烈的行为,无论战争时期的革命先烈还是建设时期的英雄模范都成为他们调侃、戏弄甚至侮辱、诋毁、诽谤的对象。黄书元认为,一些人的言论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仅仅是为了故意和主流媒体言论相左,吸引关注、增加粉丝、哗众取宠。

对此,黄书元建议,不仅应给予战争时期为国捐躯、贡献突出的革命模范以特殊名誉权保护,对于建设时期捍卫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因公牺牲的道德模范也应给予特别保护。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因公牺牲民警2105人、受伤民警22977人。仅2016年,因公牺牲民警人数就有362人,负伤4913人。

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及了去年牺牲的37名法官。“他们是新时期公正司法的践行者、司法改革的燃灯者、司法为民的奉献者,他们用忠诚乃至生命筑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周强在报告中说道。

黄书元表示,因公殉职的公安干警、司法工作者和革命英烈一样,都应受到人民的爱戴,但仍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网络等渠道对其进行攻击、诋毁、调侃。

黄书元告诉《法人》记者,革命烈士的名誉不单纯是英雄个人及其亲属的事,还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事。为了更好地维护领袖人物和革命英烈的名誉,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胡忠义律师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关于185条中“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界定,还有待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完善。(法制网记者刘青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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