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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2019-02-14宗栋

人民论坛 2019年3期
关键词:侵权人名誉权救济

宗栋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 立法保护 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现阶段,受一些网民素质、技术短板等因素限制,导致网络暴力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抑制,侮辱、诽谤、恶意攻击现象时有发生,对正常网络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更侵犯了公民网络名誉权。因此,理应利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

网络名誉权侵权特点

利用网络虚拟空间侵犯名誉权具有独特特征,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侵犯网络名誉权行为隐蔽。不同于现实社会,侵犯网络名誉权的行为均发生于网络,侵权者可以借助虚拟身份进行隐蔽,不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加剧了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如不有效对网络名誉权进行法律保护,侵权行为将肆无忌惮,法律的权威将饱受质疑。

二是侵犯网络名誉权行为便捷。侵犯网络名誉权可以直接采取语言攻击,也可以利用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如不予以制止,则会加重受害人的名誉影响,也会给网络空间带来消极影响。

三是侵犯网络名誉权行为影响广泛。侵犯网络名誉权的直接危害就是影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在网络世界中,信息传播速率呈几何倍增长,一旦存在恶意攻击行为,会快速造成广泛影响,对受害人的伤害无法估量,尤其是涉及企业、商业模式的侵权行为,更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影响,为防止巨大危害出现,保护网络名誉权迫在眉睫。

侵犯网络名誉权责任认定

界定是否构成侵犯网络名誉权,需以三要件作为判断标准:

第一,侵权人的网络言论具有违法性。侵犯网络名誉权必须是侵权人的言论具有侮辱性或诽谤性,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仅仅是阐述事实,并且属于合法言论,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侵犯网络名誉权中涉及的言论违法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容易与言论自由产生冲突,必须谨慎对待。一般来说,陈述事实行为不应视为言论违法,而以毁坏他人名义为目的、超越理性范畴等的意见表达则可能触犯法律。

第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侵犯网络名誉权的本质在于侵犯名誉权,这里的名誉权需要指向特定人的名誉,由于侵权人的言论导致特定人社会评价降低,对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并产生相应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指向特定人并不意味着必须“指名道姓”,侵犯网络常用名称,或采取“含沙射影”方式,足以被社会公众准确定位的特定人,都应属于指向特定人。此外,虽然侵犯网络名誉权指向的是虚拟主体,并不必然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对应,但虚拟主体也具有名誉,侵犯网络名誉权会导致虚拟主体在网络中的评价降低。

第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被社会普遍知晓。侵犯网络名誉权的前提是被社会普遍知晓侵权人的不当言论,因此,侵犯网络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必须“公之于社会、传诸第三人”,必须形成一定的网络影响。与此同时,如果侵权人的言论未引起社会关注,或社会公众不能准确知晓特定人,就不属于侵犯网络名誉权。

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措施

立法保护。明确的法律法规是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前提与基础。当前,我国尚未明确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但有着明显的立法趋势,应加快关于网络名誉权的相关立法工作,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制侵权行为。首先,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增设条款,将侵犯网络名誉权与侵犯名誉权合并处理,明确法律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立场,通过扩大名誉权解释范畴,对网络名誉权实施最基本的保护。其次,需创设互联网侵权专项法律。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兴起,围绕互联网出现的新型违法行为不断增加,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项的互联网侵权法律,详细规范互联网侵权行为及相应的惩处办法。最后,需完善名誉权立法保护体系。随着我国对名誉权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应完善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对传统名誉权保护、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立法规范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名誉权保护体系。

司法保护。立法保护仅仅是给网络名誉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更多的保护需要依赖司法保护。只有在健全的司法体系下,才能使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司法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细则,指导司法机关妥善处理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首先,出台司法解释。在增设网络名誉权法律法规初期,司法部门在审理网络名誉权案件时难免会出现偏颇,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用于引导司法机关正确审理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其次,明确不同主体侵权责任。在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第三方平台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第三方平台如果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设置连带责任的目的是要求第三方平台承担起监管义务,避免出现严重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并最大程度降低对受害者产生的危害后果。最后,明确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管辖权。不同于传统名誉权侵权案件,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难以甄别侵权言论的发布地,应明确案件管辖权,可以将言论影响集中地、受害人所在地、不良信息收集地作为管辖权所在地,结合实际案件予以筛选,为受害者提供最大的司法便利。

救济保护。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离不开救济保护,只有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才能便于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更好地进行网络名誉权保护。首先,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集中于网络空间,需要由专业部门予以监管。现阶段,中国网络行业协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但该机构仅属于社会团体,并不具备执法权力,无法更好地保障受害人合法利益。应允许公安部、信息监管部成立专门网络监管机构,用于监督管理侵犯网络名誉权行为,以此维护公民网络名誉权合法权益。其次,设立网络名誉权救济基金。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侦破时间较长、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通过设置网络名誉权救济基金,可以有效补充资金缺口。与此同时,一些侵权人并不具备赔偿能力,容易出现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现象。此时,可以利用网络名誉权救济基金进行赔偿,弥补受害人。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名誉权救济基金仅仅作为辅助性救济措施,应在传统救济方式无法执行的前提下使用,并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最后,实施网络实名制。通过网络实名制,将真实身份和虚拟身份进行有效链接,控制不当言论,有助于减少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发生。

【参考文献】

①刘文燕、张天衣:《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对策》,《学术交流》,2018年第10期。

②李佳伦:《网络虚拟人格保护的困境与前路》,《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3期。

③葛江虬:《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④刘建杰:《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探索》,《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⑤沈滨:《北大诉邹恒甫微博名誉侵权案法律分析》,《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责编/肖晗题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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