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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分析

2017-05-05黄超弘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大陆架海洋权益划界

摘 要 本文针对中日两国的东海海域主权划界纠纷,结合东海大陆架的地理、地质特征,阐述东海争端的历史背景,并结合中国围绕大陆架的主张、日本对划界的观点。根据国际法上有关大陆架与海洋划界的理论、标准与实际情况,分析划界争端的问题性质,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 东海 大陆架 划界 海洋权益 争议

作者简介:黄超弘,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2014级硕士。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48

一、争端概述

东海,国际上正式译名乃East China Sea,即东中国海。根据地理学的理论视角,东海是从长江出海口往南拓展、西海岸线倚靠中国大陆的一片海域。它是太平洋西半部分的海域之一。 整个海区介于北纬23€?0′-33€?0′,东经117€?1′-131€?0′之间,面积是752000平方公里。与我国大陆从西向东逐步降低的地势相似,东海的海底也是从西向东下降的,它可以按地理学,视为由大陆架、冲绳海槽与琉球群岛三个部分组成。

东海的大陆架里面,蕴含着非常充足的油气能源,在1967年,就已被日本和美国的两位学者,新野弘与埃默里称为“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区之一”。从那以后,为了获得油气资源,东海的划界变成东亚各国的外交焦点。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对缔约国生效,它确立了这时代里,国与国之间都认可的新海洋法制度,具体包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理论,还有争端解决机制等。但是,该公约对海洋划界的方法和原则却避而不谈,只笼统规定需要在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因此,对划界问题的国际立法讨论,最终就演变成支持“公平原则”与支持采用“中间线原则”的国家这两个群体的争论。两个群体都争取让自己获得最大的权益,绝不对另一方退让。而中国与日本两方,分别属于这个群体。而在东海的海域里,划界时若按中间线原则对两方平均分配,两国各自只会享有160海里的范围,这对于中国来说,获得的少于联合国“没达到两百海里,就可以扩展至200海里”的最大限度,也小于大陆架划界法可得的面积,因此中国不会同意。但若按公平协商,参照大陆架原则,日本享有的面积将更少,故日本亦不会同意。

在中日之间,对东海的划分与利用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有明显效果,且围绕东海的冲突与矛盾仍时有发生。在主要的冲突事例里面,包括七十年代日韩大陆架协定曾经侵犯了中国利益,因此这个协议没获得中国的承认。为求同存异,在东海划分问题上找到共识,磋商求共同获利,本文从东海争端的由来谈起,通过判断中日主张的异同,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争端性质,结合海洋划界的司法实践,探讨解决办法。

二、中日两国的详细主张

(一)我国的态度和立场

中国作为海岸线最长的东亚国家,在解决与邻近国家的海洋划界问题过程中,一贯以国际法为自己的基本准则,以国际公约为准绳。中国在国际会议中曾经提出“相邻国家或者相对向的国家之间,当对海洋界限进行商议时,应当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和合理的准则,通过磋商得出合意来决定。” 它强调的观点是,中国在与他国划界的时候立场为,应当基于公平合理的条件,通过互相的沟通协商来达成结果。

结合我国对外的立场还有东海的地质物理情况,中国认为必须基于公平公正,由东亚三国分别享受东海里的一切海洋权益。假如任何一个国家单方面的将自己的立场强加于对方,只会增加误会与分歧,因此平等磋商非常重要。所以中国提出,东海北部应由中日韩协商,东海南部应由中日两国通过协商共享。东海的大陆架假若从物理性质来看,都是和中国大陆连接着的,并没有分开,是中国大陆在水面下的延伸部分。但相对比来说,冲绳海槽的情况就不一样,它东西两个侧面的构造是完全不相同的,所以根据大陆架在公约中的自然延伸原则,这海槽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地理分界线。也就是说,冲绳海槽是中日在划定海洋的边界的磋商中,基于大陆架测量划定国土边界时,应当采用的分界线。

(二)日本的态度和立场

日本国是划界方法的“等距离中间线”群体的支持者。因为他们认为,海洋法公约只凭借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标准很可能造成对各国不公平的结果,将令不同国家可得到的权益出现严重差异。就此情况,日本对外主张,假如以大陆架为标准,其最大宽度不可以超过200海里。

日本的领海立法完成后,他们的领海为12海里宽,并宣布建立200海里的渔业水域。到了二十世纪中叶,日本规定,日本国大陆架范围,为一切海域中,以最靠近领海基线的点之距离为200海里的点为标准,把这些点连成一条线,从这条线延展到领海基线的所有区域。纵向范围内包括海底。如果大陆架的界限因此有任意一部分越过中间线,则应当以中間线为准,或者以日本与他国约定的其他界限为准。

从以上法条及制度上看,日本坚持“中间线”原则,但同时,又强调了公约中关于延伸的最大值规定。日本还提出,公约是根据大西洋的地理情况制定的,并不适合用于复杂的、包含世界最深海沟及浅海的太平洋领域。同时,日本方面认为,冲绳海槽只是中国和日本之间海底的自然凹陷,无法破坏区域大陆架的连续性。此故中日间海疆线应基于共同大陆架的事实划定。 因此,日本认为在东海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的情况下,和中国应按大陆架从两国领海基线量起,根据等距离准则对超过200海里的部分,依照“中间线”划界。

综合上述,中国与日本的立场与主张的相同点有:均有考虑把自然延伸准则采用为本国划界的其中一个准则。不同点有:

1.两国主张的划界原则不同。中国是根据大陆架自然延伸法,而日本是按中间线法则。

2.在冲绳海槽能不能作为大陆架划分的分界线上有争议。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是琉球群岛岛架与中国大陆架之间的海底分界线。应作为划分海洋的界线。而日本认为,他们和中国共有同一个大陆架,至于冲绳海槽只是一个小褶皱,而不是大陆架的终止线。

3.对划界基点未达成共识。中国认为,对无人居住的小岛,双方都不能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日本就相反,坚持对无人岛也享有主权,并希望以男女列岛等无人岛为基点,依据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东海界线。

4.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上,双方存在争议。中方遵从绕过有主权争议的岛屿之规则,在划界的时候不拿这些岛屿作基点。日本却认为钓鱼岛等岛屿一直归他们所有,这主张完全违背了中国的观点。

三、国际海洋法中的法理阐释

(一)《大陆架公约》与《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

1958年第一次海洋会议上通过了大陆架公约,其中的划界原则包括协议原则,考虑客观因素原则及中间线原则,即无协议的情况下,划定的是这样的中间线:它的每一点与各国依照国际法确定的基线与最近点的距离均相等。

但是,在该公约颁布后,并未能很好地解决各国的海权争端。因此最终通过了《海洋法公约》。该公约里,确立了自然延伸原则与距离原则两大标准。至于兩项权利标准的适用,可以理解如下:自然延伸标准和距离标准是分别适用的,各国可以用其中一个标准来行使他们所主张的主权。这类似于民法领域的竞合制度,提供不同的救济途径,是为了让各国能更好更有效的实现权利。但是在后来的判决里,国际司法机构对自然延伸标准为主的原则适用方法,作出了完善的判决及法律阐释,详情如下所述。

(二)自然延伸标准为主,距离标准为辅

国际法院曾经在北海案件中详细说明了自然原则的含义,指出:“国际法赋予每个沿海国家的,对于大陆架的权利,是基于沿海国家所享有的陆地主权。简单阐述之,行使这一自然享有的权利,既不需要依照特定的程序,也不需要进行特殊的法律行为。” 同时法院还认为,各国划界的时候都应当尽量留给每一方大陆架权利,并不侵害第三者的领土相关权利。这法理与原则,在后来的英法大陆架案,以及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得到了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认可,已经被承认为适用海洋法公约的当然解释标准。此后,国际法院在新的案件中重申了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标准,并把它作为海洋划国界的主要标准。国际仲裁庭对法院的说法进行了补充,认为距离标准并不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后者的效力范围。从这些案件看来,我国依照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来划分海洋大陆架的主张,完全有国际法的根据。

因此,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法庭的相关阐释,中国按照自然延伸标准,来划定东海的海洋界线。由对东海的探测成果可知,其海底的地形,显示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是延续着的,大陆架是中国领土在海里的自然延伸。同时,中国大陆在冲绳海槽以西,而冲绳海槽的地质形状,是从北往南逐渐加深。海槽的西边是非常稳定的地壳,而东边乃琉球群岛区域,并不稳定,地震频仍。更重要的是,海槽东西两边的沉淀物性质不一样。海槽西边的沉淀物性质和长江的物质相近,而海槽东边的沉淀物则无此特征。需要注意,东边的沉淀物,非常接近琉球群岛物质的特性。上述观点共同说明了,冲绳海槽东西两边的地质属性不相同之事实。因此,它是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的地质分界线,可以作为海洋划界的准线来使用。但假如优先采用距离标准来划界,就违反了国际上先遵守自然延伸原则的理念,也会把东海的海床违背地质规律地拆成两部分,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

由此可得,中日并不是共有大陆架的国家,东海的划界应根据国际法与国际司法机构对法律的阐释,适用自然延伸原则。因此,结论必定是:中国对冲绳海槽以西,直达本国陆地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三)中间线

国际法院认为,国与国之间的海域划界行为之有效性,取决于国际法。而日本单方面的决定海域边界,与韩国签订协议的行为,均属于未经与中国磋商,擅自决定中日两国之间的海域疆界的情形,并不符合国际法理念。日本的做法公然违反了国际法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对中国并不公平,因此不会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

等距离中间线是《大陆架公约》里约定的一个划界准则,但我国并没有缔结该公约,因此不受该公约的约束。而且海洋法公约里约定的海疆划界方式,并不包含中间线,仅规定了在法律基础上以协议划界方能公平。

因此,日本在东海主张的中间线划界原则,并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签订后的国际法规定,不被国际司法机构支持,且不存在约束我国的效力。

至于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洋中小岛,没有人类居住,也缺乏维持生存所需要的资源,因此国际惯例是对无人居住不宜生存的小岛,必须排除在海洋划界之外。日本把无人岛作为划界的基点,不符合国际法的理念和实践,理应排除到国际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四、争端解决的途径与方案

在东海领域,中日两国都面临着大陆架划界的问题,解决方法可以解释为两个方面,一是两国的共同磋商和自愿订约。二是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律程序作出裁决。无论是采用前者还是后者,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中日两国作为众多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和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都有责任与义务,依法处理国际纠纷,以便维护本地区的稳定与安全。为此,在公平解决纠纷的理念下,中日东海争议的解决办法分别为以下几种:

(一)根据公平原则,协商签订协议划定

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从而确定彼此的边界,是有海洋争议的国家解决纠纷,明确彼此权属的通常途径。但是,由于双方的谈判出发点不同,目标不同,谈判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甚至在十年二十年内都无法解决问题。在签订协议之前,须重申,单方面设立的界线对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单方面的划界行动只会对另一方造成不便。中日两国必须尊重彼此的意愿,理解彼此坚持原主张的态度,多协商,避免令事态恶化。

由于太平洋边缘海岸的地形地质情况复杂,中日两国划界时,可以在不同的海域部分采用不同的划分方案。例如通过把东海海域分为北中南三部分,可以把过程细化。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言,北纬27度至30度40分之间的海域意义重大,曾由《中日渔业协议》调整过,但划界情况比较简单。共同开发的主旨下,30度以北的海域理应由中日韩三国,通过对彼此的大陆架判断及勘察,商议得出具体的划分办法及海洋归属。而在上述的《渔业协议》所安排过的海域中,中国可以按照上述的主张与法理,在坚持采用自然延伸标准、把冲绳海槽视为大陆架自然边界的前提下,力争协定中国海岸直至冲绳海槽以西的海域均属于中国所有。主权问题我国不得退让。

(二)采用共同开发模式

围绕着东海界限划定的问题,中日两个国家间进行了多轮会议,但因为彼此分歧太大,谈判都没有取得进展。可见,通过协议来解决两国间的海洋划界问题的办法,在短期内已经无法实现。为了减少时间成本,不因磋商而导致矛盾尖锐化,我们可以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上找答案。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就是基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提出的。暂时搁置主权争议,通过双边协定的签订来合作勘探开发特定资源,已成为世界上多次使用的解决方式。这方式值得我们尝试。同时,把双方的分歧点化为合作纽带,可以缓和争端,有利于主权划界的早日解决。

共同开发制度是为了缓和争端与矛盾而设立的解决机制,属于临时制度的一种,也是一个独立的制度。共同开发的对象是争议海域的一切自然资源。双方议定的合作海域、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制度、开发对象是共同开发的内容。就东海海域而言,渔业资源与油气资源很可能是中日共同开发的对象。此故,共同开发区域的位置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均无关,它由协议约定。由上述情况可见,共同开发制度与主权无关,与海洋法的其他制度无关,是自成体系的。共同开发的设立初衷,是不妨碍各国对海洋权益的最终划界协定,在不影响各国享有的国际法权利的前提下,让各国和平地利用争议区域资源。 因此,中国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并不因为进行共同开发而受损。相反,中国会因为进行共同开發,从而在保护本国权益的前提下,提前获得争议区域的经济效益。

至于共同开发区、开发方式、管理方式等内容,均需通过磋商决定。在现有的开发体系中,主要有三种开发方案:并行开发模式、联合开发模式和特别开发模式。由于中日的海洋主权争议仍比较大,较适宜采用并行开发模式。该模式把确立的开发区分成两块,两国各自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管辖开发权。比起另外两种模式,此模式不需要高度的认同度与了解度,可以避免彼此因工作失误,而产生误会与冲突。即使采用在权益主张南辕北辙的中国与日本之间,亦可互利和谐地进行开发。降低化解冲突的成本,从而降低运行成本。

五、结论

在中国与日本两国的东海区域划界问题上,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是本国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并提出了国内外对此在地质学与海洋科学方面的证据。通过自然科学与国际法角度的论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政府独自以钓鱼岛为划分界线,违背了国际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为了有效而公平的解决纠纷,可以双方共同开发,由中日共同采集东海大陆架上的油气资源,从而实现双赢。共同开发只是关于资源开发的制度,单独运行,不影响主权等国际法问题的磋商与最终确定。海洋边界的划定还需通过专门的边界协定协议确认。

注释:

维基百科“东海”词条.20141220访问.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9C%E6%B5%B7.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67.

朱凤岚. 中日东海争端及其解决的前景.当代亚太.2005(7).181.

[日]第161届国会参议院经济产业委员会议事录.2004年11月2日.

赵铁勇.中日东海争端及解决途径.延边:延边大学.2007.

国家海洋法研究室编. 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海洋出版社.1989.50.

余民才.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法商研究.2005(1).

参考文献:

[1]王文.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法律分析//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编.海大法律评论2006.上海海事大学.2007.

[2]胡于盼.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苏州大学.2014.

[3]任亚先.中日东海争端与中国海洋权益.华东师范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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