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视角下的“凶宅”买卖
2017-05-05陈安然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摘 要 随着房屋交易市场的发展,凶宅买卖逐渐增多,购房者在未知房屋为凶宅的情况下购入房屋而导致纠纷的情况也愈发频繁。司法界、学界对该纠纷的处理及理由持不同见解。本文主张以显失公平为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赋予凶宅买受人合同撤销权,从而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 “凶宅”买卖 显失公平 可撤销合同
作者简介:陈安然,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16
房屋买卖是当代人生活中的一项重大事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在未知的情况下购入“凶宅”,无疑会造成买卖双方的纠纷。该类纠纷的解决及其理由在司法实践和学术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故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及学术争议之比较,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从而探求凶宅买卖合适的处理方式及理由。
一、凶宅买卖之案例及学术争议
(一)凶宅买卖之相关案例
在凶宅买卖纠纷中,未知所购房屋为凶宅的买受人多作为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对于买受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呈现两种不同的态度:驳回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和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主要是出卖人没有主动披露房屋是否为凶宅的义务。房屋一般使用时间较长,人在房屋中生老病死属正常现象,故房屋是否为凶宅不是决定缔约与否的决定性因素。若双方并未约定出卖人有披露房屋是否为凶宅的义务,则出卖人不需要主动告知买受人房屋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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