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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

2017-05-04胡韩彬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教育培训检察官

摘 要 司法改革对检察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目前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却存在四个问题:一是重使用锻炼、轻教育培训;二是培训内容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三是培训运作模式落后,师资力量薄弱;四是培训管理宽松,缺乏机制约束。因而,本文认为有必要针对性地从成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优化课程设置等四大方面加以完善,以期对实践有所禅益。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检察官 教育培训

作者简介:胡韩彬,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58

一、司法体制改革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如今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推开,检察改革中的检察官员额制和司法办案责任制都对检察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办好检察官教育培训,构建功能作用完善、设置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重使用锻炼、轻教育培训

当前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被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对待,很多人认为干警素质提升并非培训听课就能提高的,有时间还不如区办案,因此很少开展培训活动。即使举办培训,也经常因为经费和办案压力等因素而缩小规模、缩短时间。还有一些检察业务部門认为教育培训是培训机构的事情,与本部门无关,对如何提高干警的素质能力缺乏明确的培训规划。有些领导把教育培训当作软任务,认为只有业务工作才是硬指标,因而很少安排业务骨干和优秀干警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虽然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对各级各类检察干警知识素质能力的系统调研分析还有所欠缺,没有因人施策,尤其是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背景下,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没有明确区分,培训内容出现两个极端:有的以基础理论课程为主,以少量的业务专题为辅,重基础理论、轻业务需求,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检察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标准没有明显区别,基础性有余、针对性不够;有的是以单纯的业务工作为全部内容,或是简单的经验交流,忽视理论素养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培养检察官职业思维和职业道德、自我学习能力等方面内容明显偏少,急功近利,缺乏必要的前瞻性。

(三)培训运作模式落后,师资力量薄弱

有的培训走过场现象严重,缺乏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缺乏创新发展的意识,仍主要以传统的灌输授课方式为主,互动性不强、实践性不够,教学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从师资力量上来看,培训教师一般具有很高的理论或业务水平,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些教师大多是兼职,往往需要承担教学和工作的双重任务,缺乏必要的授课准备与科研的时间,对教学方面的研究积极性不高,并且普遍没有接受过教学方面的专业培训,授课经验和技巧相对不足,不太注重互动交流,不会调动课堂气氛,课堂效果大打折扣。

(四)培训管理宽松,缺乏机制约束

尤其在最后的培训考核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操作性强的规定,虽然教育培训制度中要求凡训必考,但经常被打折扣。即便组织考核,也往往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基本上以出勤次数作为培训结业标志,且从未出现不过关情况。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更多取决于学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制度设计缺少约束。检察官参加培训情况与其工作考核和任职、晋升之间没有关系,基本不存在将学习培训结果与检察官任职使用直接挂钩的情况,这就使得培训成为可有可无的经历,影响了检察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导致培训效果甚微。

三、完善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的建议

(一)成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鉴于改革后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成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业务厅室、国家检察官学院有关人员和高校法学专家组成,还可以将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员纳入其中。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为: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等,具体可包括拟定参训学员条件和选拔程序,抓好全国培训整体规划和监督检查,组织结业考核等。另外,考虑到我国检察官人员基数大,可实行高检院和省级院双层领导体制,在省级院设立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分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优化课程设置

建立完善的检察官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可以结合检察工作信息化,探索实行全国统一的网络教学模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教师讲授,全国各地的培训机构学员同步收听。同时,考虑到检察官精英化的需要,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差异,区分检察官职位和专业特点来确定每个班次的培训内容,实行小班化教学。在培训内容方面,既兼顾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全方位提升,又防止大而全,力求专而精,以满足不同专业和岗位需要。

(三)强化师资力量保障,实行教学方式改革

应以学员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进行教学方式改革,强调多元化的学习方式,如案例式、模拟式、研讨式、互动式、实训式,更加注重启发学员,调动学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力争取得更好效果。在师资力量方面,应选择符合条件的现职检察官、法官、警官、律师、高校教授学者等人员担任,同时根据需要聘请临时教师担任一些综合类或特殊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师资的教学水平和课堂把控能力,可以组织专门的教师培训班,以满足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四)完善日常教学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培训工作制度、流程管理和纪律规定,尤其是要严格学员考勤纪律、学习纪律、生活纪律等。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贯穿培训的各个阶段,既包括实时评估,即通过观察课堂学员表现和教师表现等形式,及时了解培训情况;也包括延时评估,即培训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召开座谈交流会,对参训学员所在单位人员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培训情况。同时,建立结业考试考核机制,可将学习态度、参与程度、互动效果、学习成果、素质潜力等方面作为考核内容,考核形式也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撰写论文、报告、笔试、面试、座谈等形式。最后,还应建立参训学员培训档案,准确完整地记录学员参加培训的过程,包括考核情况、学习情况、岗位实践以及最终结业成绩等方面的内容,将学员培训考核成绩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与工作业绩等同衡量,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业军.完善我国检察官培训的思考.人民检察.2011(24).

[2]方红卫.构建基层检察院青年干警培养体系.江苏法制晚报.2013,10(006).

[3]何江波、刘东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中国检察官.2010(21).

[4]武清.基层检察工作中青年检察人才培养情况分析——以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青年检察人才培养为样本.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6).

[5]江伟松、文运政.基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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