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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思考

2017-05-04刘巧玲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队伍建设律师法治

摘 要 律师队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律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律师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几方面做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律师 法治 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刘巧玲,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37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律师队伍逐渐壮大,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但同时,律师工作中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现象,影响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必然会加剧社会对律师的需求,因此,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势在必行。

一、新时期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需要

律师在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从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通过建立违规违纪惩罚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机构的管理,调动律师自治组织参与管理,组建一支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构成的有优势的律师队伍。

法治的全面发展,使律师行业充满了勃勃生机,同时也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当前加强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建设一支思想坚定、业务精干、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律师工作队伍,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色。经济领域所释放出的这些信号,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国家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模式、全面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兴领域,在诸如环境、金融、涉外、知识产权等方面,急需一批专业性强的律师人才,以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服务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新常态经济即为律师服务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及机遇,也是法治建设中律师的职责所在。因此,律师队伍建设必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相适应,通过不断地规划、调整,抓住重点,开创律师队伍发展建设的新局面。

(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服务社会的需要

律师群体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服务社会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大,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步调一致,并且已经进入深层次的经济生活。律师服务可以说已经深入了社会各领域、各阶层,与各行各业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密切。而与此同时,各种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却不断涌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会不断增加,而律师的整体综合素质、专业精神和服务能力却不十分协调,存在着法律服务短缺的现象,同时,社会对律师的价值认知度还有待提高,律师的自我约束、诚信执业制度有待完善。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律师服务之间的差距,认识到社会发展对律师行业的新需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社会发展,需要一支兼具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与较强的业务能力的律师队伍。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经过严格的律考以及司法考试,我们国家的律师队伍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法律服务能力,律师的整体素质较高,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法律文明方面有所建樹。但就整体而言,律师队伍建设还存在着发展不均衡、职业化程度不高、个别律师缺乏职业道德、某些领域缺乏专业的律师人才等问题。因此,律师行业必须不断加强自我完善,提高整体的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当前律师队伍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依托于法治建设的背景,我国律师队伍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广大律师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等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巨大的贡献。律师已经成为法治生活和法治文明的推动者。但同时,律师队伍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也逐渐的暴露出来,急需我们重视和解决。

(一)律师数量不充足,分布不均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对律师的需求量呈上升趋势,律师服务领域日益拓宽。虽然我国律师执业人数连年递增,但对于广泛的社会需求,除了现有的律师数量仍难以满足外,律师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更加剧了法律服务的缺口。

以黑龙江地区为例,截至2016年,全省共有律师5091名,其中,专职律师4733名,兼职律师252名,公职律师27名,公司律师6名,法律援助律师73名。相对于全省3800多万人口(截至2016年),律师的数量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尤其是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在黑龙江省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现有律师也存在分布不均的问题,在个别地区(比如抚远县),律师数量不足十人,而省城哈尔滨地区的律师数量几乎占据了一半,使边远、贫困地区法律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律师的继续教育现状存在问题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逐渐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律师就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的废改立活动频繁,而案件的纷繁复杂程度更是超出想象,因此律师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向多样化和国际化发展,要求律师职业具有更广泛的专业程度和国际化程度。虽然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每年都会进行律师培训,但由于各地区差异较大,培训效果参差不齐。从培训内容上看,多是新法新规,从形式上,多是各种讲座、研讨会,缺乏多样化,使律师的继续教育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新型律师的需求。

(三)律师行业的整体职业道德存在差异

总的来说,我国绝大部分律师的道德素质较高,在当前的律师活动中,绝大部分律师能够严以律己,严格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但时下依然存在部分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缺乏底线意识。有些律师为利益驱动,不惜虚假宣传,夸大案件难度,抬高自己能力,给当事人无原则的承诺。而一旦案件到手,却又不认真对待,很多工作做不到位,引起当事人不满,损害当事人利益。在收费方面更是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受物质利益的诱惑,律师不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更破坏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近几年来频发的律师失信事件,在社会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人民群众失去对律师的信赖,进而失去对法律的信赖,不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四)律师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的律师行业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却大相径庭。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占比较大。在大多数地区,规模所却不多见,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依然是主力。这些律师所的特点是律师人数少,案源差,经济条件弱,律师和律所为了生存,必须能够接办各种类型的案件。如果实现专业化,将使律所失去生存空间。不同类型的案件,会给律师带来不同的收益。所以,能够实现专业化的律所,一定是律师人数多,先期收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小型律所只有不断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才能形成自己的专业服务领域。鉴于此种情况,目前我国律师行业中的专业人才依然不够,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着力点

(一)政治思想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前提基础

律师虽然是自由职业者,但仍然是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律师队伍需在政治上引领,在思想上提升。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律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了解党的政策,关注社会形势发展,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意识,坚持党的领导,有能力控制各种复杂的局面。摆脱金钱与名利的诱惑,以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为己任。

(二)组织制度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根本保障

律师队伍的组织制度建设就是要从制度层面对律师队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弥补缺失的,完善有缺陷的,加强制度的执行力。

首先,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各级管理机关应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引导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通过定期培训,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形成维护宪法、法治的权威,保护人民利益,正直清廉的良好作风;通过严明法纪、严格监管、严惩违法,在监管机关、自治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起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

其次,加强律师队伍内部自身的建设。科学规范的內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高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律师事务所应结合自身实际,从内部治理结构、收益分配机制、教育培训体系、规范执业和执业监督措施、考核考评规则、违纪查处方案等方面,建立适合本所的科学的规章制度,并使之成为律所管理的长效机制,让律所内部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三)能力素质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

职业素养是律师的基石,开展业务建设是律师建设的重要出发点。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要向社会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必须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增加实践经验。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成为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要素。

首先,要加强律师职业技能的培训,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目前我国律师培训制度不完善,存在着职前培训不规范、继续教育形式化,以及培训方式单一、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要重视职前培训,搞好分类分级培训,对初入职的律师,重点加强其职业能力的培训,对边远地区的律师,则要重点加强新领域的培训。通过专家授课、同业交流、理论研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增加律师学习的平台。

其次,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加强对申请执业律师的职前培训。按照全国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执业的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才能获得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中的培训多数是由老律师传帮带,而老律师常常是缺乏具体的培训计划,只是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做一些指导。因此这种依托于律师事务所的培训方式过于分散,不成体系,效果不明显。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本地区委托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作为职前培训的基地,对申请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增强其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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