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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

2017-05-04王浩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种类特点

摘 要 网络传销犯罪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型传销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科技含量高,侦办难度大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大。针对目前网络传销犯罪的种类和特点及目前公安机关侦查难点,本文提出要完善法律条文、创新方式方法、搞好部门合作等应对对策。同时为了加强对网络传销犯罪的防范,还要加强防范意识、树立正确价值、加大检举力度。

关键词 网络传销犯罪 种类 特点 侦防

作者简介:王浩宇,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33

现行的世界是信息化的世界,从信息革命之始我们注定就要与计算机中的虛拟世界打交道。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利用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传销犯罪越来越多,如泰州“9.18”特大网络传销案,邳州“星火草原”微信公众号传销案件,无锡“跨省网络传销案”等,惩治网络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式依然十分严峻。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概念

网络传销犯罪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一种新型传销犯罪,一般由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以巨额利润相引诱,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犯罪。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种类

(一)虚拟产品型

这种网络传销主要是宣传原始股、理财产品等网络虚拟产品,向人们许诺兑现高额回报,但需要交纳会费才能获得会员资格。

(二) 网络平台型

网络传销经营者用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为幌子,构建购物和营销平台,新加入者必须在网络购物和营销平台购买一定量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资格,最后再按照自己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的金额来获取报酬。

(三)免费返利型

网络传销者利用普通人都有免费获得某种商品的心理,在网络上抛出“免费获利”、“免费获取商品”、“消费全免”等诱惑力很强的标语,成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后,再诱使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

(四) 博弈心理型

网络传销者利用大多数人年轻人喜欢在网络上进行博弈、赌博,然后以网络游戏、网络赌博为引诱,诱使加入者先注册游戏充值卡之类的业务,通过这种变相交纳会费的方式获利,再许诺各种报酬鼓励加入者吸收新会员。

三、网络传销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传销犯罪相比,网络传销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一)涉众更为广泛

庞大的网民规模给网络传销犯罪的形成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同时,网络具有的无边界的特点使得网络传销犯罪的经营者和组织者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发展大量的会员、下线。

(二)隐蔽性更强

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世界,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遍地开花,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操纵。传统的传销犯罪多以实物销售进行传销,而网络传销犯罪的传销标的物大多是虚拟无形的,例如广告推销,招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这类犯罪的实施更加隐蔽,一些进行网络传销犯罪的网站为了躲避侦查,选择将其服务器建在国外。

(三)犯罪成本低

在传统传销中,不法经营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建立起多层次的传销等级,但是在网络传销犯罪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不法经营者往往利用自己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对传销组织进行分工和管理,这就加大了侦查机关的侦查难度。犯罪成本低廉、方式更为便利使得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为了非法获利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四)科技含量高,侦办难度大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往往需要熟悉网络的使用和基础管理,并且懂得先进的理念与手段对之进行包装宣传后诱骗群众参与。网络传销的经营者与组织者具有长期从事网络科技、市场推广、互联网金融等工作的经验这也为打击此类犯罪加大了难度。

四、网络传销犯罪的危害

现如今,网络传销犯罪已呈愈演愈烈之势,通过网络传销犯罪获取巨额利润的案件频频出现。目前全国有上千万人参与网络传销。传销作为一种“经济邪教”,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其危害都十分严重。

网络传销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通过互联网技术设置违法网站,利用人们贪财的心理,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形成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网络传销往往入门门槛比较低,但是受骗人数多,发展也很快。通过网络违法分子怂恿他人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高昂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入到传销队伍中来,到最后反而血本无归,有的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社会危害性极大。

五、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线索发现难

当前网络传销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是群众的举报,受骗者来报案的情况并不多。大部分受骗者认为自己的受骗金额并不大,出于对自己名声的考虑,选择自认倒霉。其它受骗者则认为,即使投诉了执法部门也不会去处理,所以就选择不去报案。按照职权工商部门是无法对可疑网站进行监控的,必须由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来进行,因此工商部门在案件线提供方面很难有所帮助。但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对网络传销的侦查一般建立在工商部门所提供的犯罪资料之上,这就造成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活动一直处于被动局面,是我们面对的一大难点。

(二)反侦查能力强

网络传销组织者大都是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多年的老手,他们一般都是从事过传统传销活动的,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网络传销活动都是在网络上发展会员,会员一般进入特定的网站才能加入网络传销。会员所使用的用户名及密码一般都是独立的,平时的联系主要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网络传销的经营者还要求会员汇款时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这样上线和下线彼此就不用碰面,组织者与经营者躲在幕后,一旦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上线也能立即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只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上发展下线,加之会员之间始终保持单线联系,相关部门在查处时很难查证公司网站和会员的真实信息、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想要追查上线变得非常困难。另外,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特点,使得网络传销比传统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构成也更为隐蔽。

(三)取证难度大

网络传销取证的关键在于后台数据的突破,在调查取证上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行为,由于网站的注册地是在国外,在国内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在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等问题出现很多争议。因此仅仅依靠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很难有效打击,需要多部门、多警种、跨地区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地对传销打击力度不均,有地方只驱不打甚至视而不见,导致不能有效、彻底的打击网络传销。

(四)抓捕主犯难

网络传销组织高层级人员大多隐藏在幕后,多为遥控指挥,因此这些人员身份确认原本难度就大,公安机关发现线索一旦对下层人员调查,就会惊动高层,他们就会立即躲藏甚至逃往国外,给抓捕主犯带来极大的难度。

六、打擊网络传销犯罪的对策

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无非是通过网络拉人加入,然后再拉下线,拉的人越多,挣得钱就越多。正所谓打蛇打七寸,为了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就要针对网络传销的特点加以打击。

(一) 完善法律条文

传销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但办理此类案件困难不少,法律上还存诸多瓶颈。到目前为止,我国适用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但在实际办案操作中上述法条还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立法,为进一步规范、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做出更为详尽的司法解释。

(二) 打击网络传销犯罪需要创新方式方法

首先,针对网络传销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打击网络传销就要秉承“露头就打”的原则,将危害消灭在萌芽阶段。公安机关人员对网络传销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和研判,及时发现从事网络传销网站、宣传网络传销的微博、QQ号等,顺藤摸瓜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同步打击,避免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注意加强搜集周边相关警情,掌握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线索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的支撑。再者,要以根除清源为目标,对于网络传销这种犯罪行为要积极实行“斩首行动”,直接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现精准打击,有效惩治网络传销违法分子。最后,强化打处力度,力争彻底铲除网络传销犯罪。民警在信息梳理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对发现线索并予以坚决打击。要出重拳,彻底查处犯罪行为。

(三) 发现线索既要高度敏感,又要跟踪经营

由于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合法的外衣,同时通过网络发展下线,不宜暴露。只有高度敏感、深追细挖才能发现嫌疑人。

(四) 侦查工作既要逐级深挖,又要研判首犯

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重点是打击发起者、组织者以及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网络传销借助网络发展下线,传播速度快,发展层级多,留下痕迹少,只有层层抽丝剥茧,并利用基础信息平台综合研判才能挖出躲藏在幕后的组织者,从而彻底摧毁整个传销组织。

(五) 搞好部门合作,共同打击犯罪

打击网络传销公安方面不仅要在内部做好部门之间协作,也要与地方行政部门、工商、通信、网络运营商等相关部门搞好协作。公安部门应强化协作,勇担重任,加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优化执法手段。如公安与工商部门协调统一监管网络交易市场,整合公安、工商各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准入制度、监管机制、信用管理制度和税收登记制度,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打击网络传销犯罪行为。又如对一些重大的,涉及人员较多的网络传销案件时,在铲除行动时要充分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协作分析研判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再进行决策部署。在网络传销侦破阶段也要与电信、网络运营商保持良好的协作,将相关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配合其及时对该网站和服务器进行查封,避免影响扩大等。

七、对网络传销犯罪的防范

(一) 端正价值观,提高防范意识

一切罪恶都是由贪欲而起的,要防范网络传销就要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财富观,提高防范意识。通过网络传销案件的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民众认清网络传销诈骗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同时政府个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力度,弘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财富观等,彻底根除出现网络传销的土壤。

(二)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公安及其它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部门应加大与网络传销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网络传销根本是违法行为,往往受害人在网络传销相关法法规方面的知识一无所知。如果参与到网络传销之中,不仅自己的利益受损,还会危害他人成为帮凶或新的犯罪分子。

(三) 发动群众,加大检举

一旦发现网络传销要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打击这种非法行为。虽然网络传销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但他必须通过发展下线才能获利,所以一旦有网络传销发生应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公安部门对其予以精确打击,使网络传销无处遁形,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最终彻底根除这一毒瘤。

八、结语

网络传销犯罪是传销犯罪的一种新模式、新变化,它的出现也是当今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通过办案机关的及时发现和打击可以处理一批以此为业的犯罪分子,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扼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出现。但是通过总结此类型犯罪特点、规律,分析其犯罪本质后,我们可以找到更为有效的应对对策,做好更完善的防范措施,从而打击犯罪分子,避免更多的人涉及网络传销犯罪。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网络传销这种违法行为将会逐渐消失。

参考文献:

[1]何德辉、王悦.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载.中国检查官网.2014(12).

[2]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

[3]何全胜.直销的本质.北京:新华出版社.2014.

[4]曲新久.刑法解释的若干问题.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14(1).

[5]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政治与法律.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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