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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作的性质

2017-05-04段晓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退休劳动关系劳动者

摘 要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就业该如何适用法律在各地的运行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标准。该如何解读法律规定成为确定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因而,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权利该如何进行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本文认为退休应作为劳动者的一种选择权利而非强制退出,应给予更强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 退休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作者简介:段晓霞,宁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28

一、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作问题的提出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适用法律问题不仅在学术界引起争论,同时在实务中也遇到较多的难题。《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我们可知若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同时根据解释的第八条规定,是否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标准是年龄的问题。在此点上,解释与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相一致。那么采取以年龄为界限来划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合理呢?根据相关法律,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根据现有的定义,并未发现在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时以年龄为界限。那么是否劳动者在满足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会丧失劳动能力呢?古人云:老当益壮。一个人在其垂暮之年,经验之丰富,知识之广阔,灵活处理。很多行业的劳动者越老越老道,其所掌握的知识与经验与年龄而递增。因此单一以年龄来划分似乎不合理。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人均寿命不断提高。因此,关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乎千万人民的劳动权益,关乎千万人民的晚年生活,非常重要。因此,本文将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进行研究,拟提出一些建议。

二、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作的处理模式

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作的处理模式各地不一,皆因国家尚未对此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各地在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或者指导性解释,希望能对实践中的案例有所指引。纵观各地的司法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以是否达到法定年龄为界限进行区分

诸如:北京市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中第十三条、江苏省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浙江省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四条等均认同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根据具体的情况认定为不同的处理模式

上海市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认为: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三)将此种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实施后,山东、新疆等地将此类案件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综上分析可知,无论实践中采取何种模式,都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工作的性质分析,对于用工双方都需一个明确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处理模式,其结果也大相径庭。

三、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作性质的认定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作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我们不难发现年龄并未成为区分标准。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形成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且与劳动者的年龄没有直接联系。从立法上而言,劳动关系的保护要大于劳务关系。那么,對于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是否合理呢?

(一)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是客观的

根据立法规定,劳动关系的确定中并未对年龄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不得雇佣童工。除了此条规定,并未对年龄进行再次限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大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用工者只需按时提供劳务费即可,对劳动者的人身保护过低。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退出劳动关系,只由劳务关系进行调整。每个人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长期从事某一类型的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让其处理事物更加游刃有余,同时与用人单位长期工作原则相符,可以从更大程度上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若单因为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就直接终止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个人认为有失偏颇。

(二)劳动法的保护体系强于劳务关系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只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不仅不利于保障其再就业权,而且对其从事的劳动范围缩小,自主选择权受限,晚年生活水平质量也会降低。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生理机能下降,劳动能力相较于青年人处于劣势,且其心理也需要保护。对于此,劳动法更能全面的保障其的权利。相较于劳务关系,劳动法为劳动关系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体系,诸如工作时长、最低工资、加班、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这些方面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其身心健康,同时也为其从事工作解决后顾之忧。假设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根据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进行规定,一方面劳动者若在从事劳务关系中受伤或者人身损害,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而言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更倾向于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可能会发生的普遍实践,对劳动者参与劳务关系并未进行明确的划分与规定,只是根据在从事劳务关系中遇到的相关情况来对应相应的法条,从而进行保护其权利。这样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较低,且现实中发生的情况与法条可能存在不吻合的时候,这时劳动者该如何进行保护?因此,法律对劳务关系的规定与强制要松散的多,不利于劳动者积极开展工作。综上,劳动法的保护更有利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

(三)吸纳退休人员进入劳动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发展

如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人群逐渐扩大,有利于加大对其的保护程度,提升其就业意愿,鼓励其散发余热。从社会实践中来看,并未有相关的统计数据来证明退休年龄与青年人失业率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吸纳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不仅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就业意愿,鼓励其积极投入社会建设中,而且也会激发青年人就业热情,鼓励青年人提升专业技能,增加其在就业中的优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作的建议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建设的大好时期,应充分利用各个人群为经济总值贡献一份力量。退休应作为劳动者的一种选择权利而非强制退出义务,鼓励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工作,散发余热,同时充分调动青年人的活力,让青年人在经济建设中承担起顶梁柱的作用。为了规范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权与退休权的充分实现,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有选择退休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退休权。在其工作了大半辈子之后,退出权应保留在劳动者手里,当然需要与用工单位形成合意。劳动者保留退休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劳动者辛勤付出,在其选择落幕时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权。对于劳动者在满足法定退休年龄时,仍需满足缴纳社会满十五年才能领取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对其在退休之后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让其在老年时有所保障。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其年老时,有权利根据其自身身体情况、心理情况等综合考虑是否继续从事工作。赋予其选择权,不意味着对其毫无限制。若单位可以举证证明其已不符合继续工作的证据,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将举证责任倒置符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满足用工单位的用人条件。

(二)扩大现行劳动法主体的范围

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吸纳到劳动法保护范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也为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扩大了范围,助于实现单位利益。劳动法的保护体系比较全面,在较大程度上有助于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实现,我国应修改劳动法的部分条款。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对其是一种保障措施。但是不应该让其强制退出劳动关系,应将退出作为一种权利。同時,在劳动法中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和规定,更有利于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继续发挥自己的能力,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因此,通过劳动法对退休人员工作进行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的养老待遇与再工作工资可以进行融合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劳动者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则劳动合同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只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在其年老时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只是一种保障措施,而非退出的绝对条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工作后,可以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数额。通过对劳动者的收入做一个划分,形成一个标准线。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低于此标准线,则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高于此标准线,则根据超出的水平等级来相应减少一定的养老金。通过采取此种办法,将劳动者的工资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就行融合。对于劳动者在其满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工作的,其可以选择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超出十五年的缴费年限也可以继续缴纳,等其选择退休的时候,可以根据你累计缴费的年限,来相应的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此种措施一方面激励了劳动者再就业,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其退休之后享有物质保障。

保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仅有利于激励退休人员再就业,鼓励其自力更生,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劳动市场,规制劳动者有序参与劳动关系。赋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选择退休的权利,更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人权。将其纳入到劳动法的范围之内,更能规范劳动市场,促进劳动市场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杜万华、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 2010(11).

[2]王桂玲.有关劳动力派遣的法律思考.山东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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