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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赠非赠:父亲离婚时的承诺该不该一诺千金?

2017-05-02若星

女性天地 2017年3期

若星

“房子留给你们。”这是一对夫妻离婚时对儿女作出的承诺。8年后,父亲再婚了,房子会“飞”吗,当初的承诺还算数吗?

离婚约定房屋留给儿女

2007年5月,陈俊与叶荷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并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陈俊与叶荷自愿离婚。二、门面房两间,归叶荷所有;住房一套,归陈俊所有。三、离婚后,包括两间门面及一套住宅在内的所有房屋的产权都不能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女儿陈青和儿子陈宇。

随后,二人拿着离婚协议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结束了20年的婚姻。

8年后,年过五旬的陈俊再婚了,婚房就是离婚时分割的那套房子。他与母亲及再婚妻子住在一起。这些年来,他与前妻及子女几乎没有来往。

叶荷听说前夫再婚,开始担心房屋归属问题,当初离婚时他们可是有约定的,可难保将来不会出岔子。她越想心里越没底,便找儿女一起商量。

经母亲提醒,陈青和陈宇也觉得房子的事有点悬:父亲再婚了,房屋会“飞”吗?于是他们找到父亲,要求父亲兑现当年的诺言,父亲不答应,双方折腾了很久,结果不欢而散。

因协商无望,2016年初,陈青、陈宇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陈青、陈宇诉称,二人的母亲叶荷与陈俊1987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叶荷与陈俊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女所有。叶荷与陈俊离婚后,陈俊未履行将房屋交给儿女的承诺,居住至今,现又与其再婚妻子一起居住,造成两原告无地方居住。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所涉房屋归陈青、陈宇所有,并由陈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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