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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赠非赠:父亲离婚时的承诺该不该一诺千金?

2017-05-02若星

女性天地 2017年3期
关键词:陈宇儿女房屋

若星

“房子留给你们。”这是一对夫妻离婚时对儿女作出的承诺。8年后,父亲再婚了,房子会“飞”吗,当初的承诺还算数吗?

离婚约定房屋留给儿女

2007年5月,陈俊与叶荷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并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陈俊与叶荷自愿离婚。二、门面房两间,归叶荷所有;住房一套,归陈俊所有。三、离婚后,包括两间门面及一套住宅在内的所有房屋的产权都不能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女儿陈青和儿子陈宇。

随后,二人拿着离婚协议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结束了20年的婚姻。

8年后,年过五旬的陈俊再婚了,婚房就是离婚时分割的那套房子。他与母亲及再婚妻子住在一起。这些年来,他与前妻及子女几乎没有来往。

叶荷听说前夫再婚,开始担心房屋归属问题,当初离婚时他们可是有约定的,可难保将来不会出岔子。她越想心里越没底,便找儿女一起商量。

经母亲提醒,陈青和陈宇也觉得房子的事有点悬:父亲再婚了,房屋会“飞”吗?于是他们找到父亲,要求父亲兑现当年的诺言,父亲不答应,双方折腾了很久,结果不欢而散。

因协商无望,2016年初,陈青、陈宇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陈青、陈宇诉称,二人的母亲叶荷与陈俊1987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叶荷与陈俊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女所有。叶荷与陈俊离婚后,陈俊未履行将房屋交给儿女的承诺,居住至今,现又与其再婚妻子一起居住,造成两原告无地方居住。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所涉房屋归陈青、陈宇所有,并由陈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房屋会“飞”吗?

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随后向陈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前妻、儿女与自己交涉时起,陈俊便知道官司迟早要来,心里已经有所准备,不过,当他看到诉状上原告为女儿、儿子,而自己身为被告时,心里很不是滋味。事已至此,他只能积极应诉,更何况,这套房屋是他和母亲、妻子的唯一住所,舍此住所,他们又何处安身呢?

2016年5月,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陈青、陈宇没有现身,由他们的母亲叶荷全权代理。

针对起诉,陈俊详细地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房屋归他所有,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登记在他的名下,也证明他是房屋主人。虽然离婚协议有房屋要留给儿女的内容,但不能等同于赠与,如果儿女尊重老人,孝顺父母,今后他仍会有此考虑。至于陈青、陈宇诉称无房居住,与事实不符,陈青在外租房,陈宇与叶荷生活在一起,何来无房?退一步讲,若陈青、陈宇真无房可住,欢迎二人搬过来一起居住。房屋是他的,子女要夺走房屋,于法无据,于理难容。

房屋不得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儿女—这是赠与吗?陈俊认为这不能等同于赠与,留不留,看儿女的表现,自己的心情;叶荷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儿女要房屋所有权,陈俊就得兑现承诺,至于前夫想继续居住,倒还可以商量。

赠与非赠,法院如何认定?

2016年中秋前夕,经过多次调解失败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叶荷与陈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即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的分割有明确约定,住房归陈俊所有,对此,双方无疑义。若双方有赠与之意,离婚协议中的表述当为,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协议中并无此表述。

那么,离婚协议“房屋产权不能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陈青和陈宇”的内容,有无赠与之意呢?从字面上理解,“留”讲述的不是现在状态,而应当是将来状态,是一定时间之后,处理房屋方式的约定,而且还包含这样一层意思:房屋在陈俊名下无妨,若所有权要转移,只能无偿转移给儿女,或者在陈俊死后,房屋由儿女来继承。因为“留”给儿女,附期间,期间还不确定,即便将“留”理解为赠与,在房屋还未交付且过户的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陈俊随时有权撤销;如果理解为继承,相当于遗嘱,陈俊以实际行动来处理房屋,变更遗嘱的内容,他人更无权干涉。基于此,法院认为,陈青、陈宇要求确认房屋归他们所有的依据不足,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起特殊的所有权纠纷画上了句号。一场官司,会不会让本就有着隔阂的父子、父女间更加生分,但愿不是如此。

点评:

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会出现纠纷,但也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赠与并非完全真情的寄托,而是掺杂了利益的博弈,最典型的,莫过于离婚之时,对子女大额财产的赠与。

离婚时将房屋等大宗财产赠与子女,很多情况下是夫妻相互妥協的产物,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并不鲜见,反悔了怎么办,若赠与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自当一诺千金。若赠与表示含混不清,似赠非赠,就难说了,像本案这样,只能认定赠与并不成立。

赠与,那就明确地赠与,不要因利益的博弈而玩技巧。对于父母的馈赠,子女应该抱着感恩之心,不要较真,万一较真起来打官司,亲情受挫,终究得不偿失!(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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