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之特殊类型化评判
2017-04-26问清泓
决策与信息 2017年4期
问清泓
[摘 要] 惩戒权特殊类型化是指除了一般类型化之经济罚和非经济罚两种基本类型之外其他较为典型的惩戒类型。惩戒权特殊类型化与一般类型化之共同特征是:都不应当包括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之解除权即解雇权。当前学界或实践中惩戒权之特殊类型化主要有类刑罚、秩序罚、解约罚与违约罚、赔偿责任罚和调岗罚五大类。类刑罚不合法理,应当直接否定。秩序罚比较笼统、边界模糊,也不可取。解约罚与违约罚都属于解雇权的范畴,惩戒权不能介入。赔偿责任罚是经济罚之一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调岗罚属于自主用工权的范畴,合理合法,但是,调岗应当具备合同变更的一般法理。
[关键词] 类刑罚;秩序罚;解约罚与违约罚;赔偿责任罚;调岗罚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4-0077-09
惩戒权一般指的是狭义惩戒权,是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权即解雇权的惩戒。其定义是用人单位享有的对劳动者违规违纪而实施处罚的权利。惩戒权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针对本单位劳动者的一种内部处罚权,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之一。惩戒权之行使主体为用人单位,相对人为被惩戒劳动者即本单位员工。惩戒权虽然在名称上被界定为权利,但其并不属于真正的法律范畴。
惩戒权一般类型化是指经济罚和非经济罚两种基本类别。惩戒权特殊类型化是指除了一般类型化之经济罚和非经济罚两种基本类型之外,学界或实践中存在的典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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