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被“机动”,保险赔不赔
2017-04-22肖天存
检察风云 2017年8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肖天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此,许多保险公司在其拟定的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中,都对违反这一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列入免除责任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电动车发生事故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并进行事故处理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除责任呢?
电动被“机动”:骑电动车上路出车祸,交警认定为机动车
2012年9月27日18时46分许,苏北来常州市金坛区打工的郇二保驾驶苏D62303重型仓棚式货车,沿34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0.54km路口,遇金小明骑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向南左转弯,重型仓棚式货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右侧相撞,致金小明当场死亡,两车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处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确定郇二保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同时认定金小明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后死者家属金文文、沈小红向常州市金坛区法院起诉郇二保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该院【2012】坛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亦载明:“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故郇二保和金小明各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2012年5月3日,金小明生前工作的单位金坛市兴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金小明等38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4日,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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