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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技术架构:检察大数据

2017-04-22林竹静

检察风云 2017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信息

林竹静

作为检察大数据的顶层技术架构,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全面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检务大数据库”,搭建国家层面的检察大数据收集、管理、应用平台。通过运用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当前检察数据生产采集渐成规模,检察数据的标准化建设、存储和运算能力逐步提升,基于海量数据的应用研发能力日趋专业化。

现状

“检察大数据”的概念厘定

“大数据”的生产与运用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通、共享、多赢过程。检察机关在整合应用其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数据服务司法办案的同时,也在办案中生产“大数据”。这些数据既可作为检察机关校准后续办案的内部参照系,同时部分数据亦可对外输出服务社会。前者如在刑事检察中整合同类案件形成案例数据库,用以提升公诉量刑精准度,后者以当前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最为典型。显然作为数据运用者,检察机关“大数据”包括检察工作所涉及的一切有用信息数据。其中,相当一部分数据并非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产出的“原生”数据。如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中反贪部门调用房产、银行、公安行政机关的信息数据库进行初查;相关业务部门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新技术等。

“检察大数据”与上述检察机关运用的“大数据”有本质区别。“检察大数据”专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大数据,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原生”案件信息数据,其最核心的特征是相关数据是关于检察业务办案的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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