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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同兵燹后红水河流域“佯僙人”的乡村社会与经济生活
——以石其斋家藏契约文书为中心

2017-04-21龙国庆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贵州

龙国庆

(贵州省瓮安中学,贵州瓮安550400)

咸同兵燹后红水河流域“佯僙人”的乡村社会与经济生活
——以石其斋家藏契约文书为中心

龙国庆

(贵州省瓮安中学,贵州瓮安550400)

“佯僙人”是自元明以降广泛分布于红水河上游地区的一个世居少数族群。以收集到的清代晚期有关“佯僙人”的社会经济契约文书为材料来源,以石其斋家藏契约文书为分析个案,以历史人类学相关理论为学理分析基础,对该流域族群这一时期的经济生活与乡村社会的诸多文化特征进行了初步阐释。深入对这一领域的探讨,有助于在清代晚期咸同兵燹以后,深化对地处帝国内部边陲的苗疆腹地村落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整体性认知。

契约文书;清代晚期;佯僙人;经济生活;乡村社会

一、导言

近年来,受历史人类学研究强调文献与田野考察相结合的底层视野研究方法的影响,民间碑刻、摩崖石刻、家谱、契约文书等非传统历史研究资料,逐渐受到历史学及其相关学科研究者的青睐,学术研究的跨学科特性也越来越强,从而也为学科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形成了独具地域研究特色的华南学派,便是其中突出的一例。而在贵州清水江流域,大量契约文书的发掘与整理研究,显现出来的文书数量之大,归户性征之明显等特征,堪称当前民间契约文书中研究的范例,从而也使得清水江文书跻身继敦煌文书与徽州文书之外的第三大民间契约文书。清水江文书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历史时期贵州苗疆社会的社会经济关系等诸多方面的整体性认知,学界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应对历史时期的苗疆社会有一个重新认识的过程。缘于此,笔者以地处黔桂界邻地区红水河流域“佯僙人”社会中所收集到的民间契约文书为研究材料来源,同时结合历史人类学相关学理进行分析,力图展示晚清社会变革社会时期,地处贵州苗疆腹地的“佯僙人”的经济生活与乡村社会诸多历史面貌,从而探讨地处苗疆腹地的“佯僙人”社会是如何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求得生存与发展。

杨国桢在对契约文书的性质及其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界定,认为“凡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物权和债权行为,需要用文书形式肯定下来,表示昭守信用,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便形成契约文书。因此,它是一种法律文书和私家档案,又是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社会经济关系的司法规范,作为私文书制度的一个独立的系统,它所反映的下层社会日常生活的种种法权行为,构成我国民间传统文化——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1可见契约文书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及其价值。清代中期中央王朝武力开辟贵州苗疆以来,由于受云贵高原自然地理环境特征的限制,对于苗疆地区的改土归流与内地化进程同样也历经了一个复杂的时间过程,这一过程直至“咸同苗民起义”失败以后,对于苗疆地区的社会统治秩序才最终趋于稳定。伴随着这一区域土民身份由土司辖下的“依附民”向王朝国家“编户齐民”转换,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对于地方社会而言,带来的不仅仅是土民土地纳税对象的改变,同样也体现了王朝国家内地化进程中,以汉字为载体的契约文书的订立与实施,本身就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汉文化及汉语言文字体系强势文化的输入。在这一变革时期,对于土民原有的家庭、家族甚至村落社会生活转型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因此,对这些保存下来的经济类契约文书的研究,对于贵州苗疆社会在帝国晚期村落社会的家族关系、日常生活等场景以及历史文化等的整体性认知,无疑都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文章以2014年7月上旬至9月下旬,2015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两次共历时三个月规范的民族学田野考察,在“佯僙人”(毛南族)聚居的贵州省南部平塘县红水河流域的卡蒲毛南族乡和邻近的者密镇六硐地区为田野调查点,以所收集到的契约文书作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分析文本,从所收集到的契约类型展开叙述分析。在这些所收集到的契约文书中,又以卡蒲毛南族乡塘庸寨石其斋家中收集到的最为典型和最为完整。其收藏了自清咸丰三年(1853)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6),石六金、石维春、石其斋祖孙三代人共计100余年历史中“佯僙人”村落社会所发生的历史信息。其中与家庭和家族密切相关的契约文书就达100余份,内容涉及私人地权交易、官方土地执照、信用借贷、分家析产、土司委任状、完粮纳税等十几种文书类型,且这些家藏契约文书此前均被石其斋妥善保管,由于自己独特的人生经历,解放后受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从未公开示人或被系统整理,甚至连60多岁的儿子也不知道其父(石其斋)收藏有这些契约文书。而贵州毛南族历史时期便有先人去世,即烧毁其生前所用与所有之物品的习俗,并一直延续至今①。在笔者田野调查中碰到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当年全程参与“佯僙人”民族识别的本民族文化精英石某某在离世之时,其家人几乎烧毁了当时参与这项国家任务时的全部手稿和第一手调查资料,这对有志于对佯僙人的民族识别进行深入研究的研究者而言,不得不说是一个非常遗憾的事情。而石其斋家藏的这批契约文书,其完整性和归户性特征非常明显,这在当地村落社会中是非常罕见的。当然并非是石其斋本人意识到这批契约文书的重要研究价值,而是其独特的个人社会经历使然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保存下来的这批契约文书,都成为管窥历史时期这一区域乡村社会面貌的第一手原始资料。“任何历史研究都应当从分析原始资料开始”[2]2。对这批契约文书进行系统整理并进行相关研究,不仅仅是有助于揭示历史时期这一区域的社会生活场景,同时对于该区域乃至西南地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入研究也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二、历史时期“佯僙人”的族群特征与社会生态

“佯僙”是自元明以降居住于红水河流域上游地区的一个世居少数族群,“杨黄”、“羊黄”、“佯偟”等各类“佯僙”同音异形词均是历史时期对“佯僙”人族称的不同汉语书写形式。由于1990年被官方最终识别为毛南族,因此“佯僙”已经成为一个历史时期聚居于贵州南部红水河流域的一个世居族群名称。今天“佯僙”人的后裔也主要分布于这一地域的平塘县及其相邻的惠水与独山三县。2012年末,上述三县毛南族(佯僙人)总人口为36 027人③。占“佯僙”人后裔人口总数的95%以上,成为“佯僙人”后裔最大的聚居区,同时也反映出“佯僙人”聚族而居及居住地域具有相对稳定的社会文化特性。

官方史书对“佯僙”记载,最早为元大德五年(1301)六月,“丙戌,隆济率苗、佬、紫江诸蛮四千人攻杨黄寨,杀掠甚众……壬辰,宋隆济攻贵州,知州张怀德战死。”[3]381,此条史料说的是作为雍真葛蛮(辖境主要今贵阳附近的开阳及修文等地)土官的宋隆济反叛朝廷,率当地“苗、佬、紫江”诸蛮攻打贵州(今贵阳市区)的历史事件,“攻杨黄寨”、“攻贵州”,则为我们描述了这一时期该区域民族关系的基本特点:苗、佬、紫江诸蛮随同土官宋隆济反叛,而四千余人攻打“杨黄寨”,并非说明“杨黄”军事力量的强大,而是对当时贵州城内官军败退到“杨黄寨”后双方争夺战况的激烈程度而言。“杨黄寨”因地而得名,虽并未明确说明其族属关系,但是已与“苗、佬、紫江诸蛮”有所区分,又据新元史记载:“三年正月,八番呈周砦主韦光正等杀牛祭天立盟归降,自言有地三千里,九十八砦,系畅黄五种人氏,二万一千五百余房,光一等二十三人领之,愿岁出土布二千五百疋为租入。”“三年正月”,即元至治三年(1323),八番(地理位置为今贵阳南部、惠水县及平塘县相邻地区)土酋韦光正归降朝廷时自言“系畅黄五种人氏”,畅黄应为“杨黄”的异写。“杨黄寨”及“畅黄五种人氏”的叙述,表明的是这一时期的“佯僙”人群处于一个多民族共同体范畴,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人群共同体。

明代弘治十三(1500)成书的《贵州图经新志》中对贵州南部地区的佯僙人记载仅限于都匀府辖下的清平卫:“曰杨黄,通汉语,衣服亦近于汉人,知祀祖先。有疾病则祭鬼乞福,婚姻亦以牛为聘礼,以竹器盛食。”[4]134且与仡佬、黑苗、东苗、西苗、仲家等族并列于“附卫诸夷风俗异尚部分”。此时在这一区域,已经开始把“佯僙”列为一个独立的人群共同体与它族群并列,并且就其风俗习惯予以较为详细的描述。“通汉语,衣服亦近于汉人,知祀祖先。”表明这一时期的“佯僙”人群与汉文化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深入的接触,但“有疾病则祭鬼乞福”则表明虽然与汉文化有较为深入的接触,但其仍保留有其独特的族群文化特征。根据明代晚期万历二十五年(1597)《贵州通志》的记载,都匀府事实上已经成为“佯僙人”最主要的居住地:“羊偟苗者,属都匀司,性狡猾,通汉语,婚姻以牛布为聘,死则杀牛祭鬼,近颇知衣冠习礼。”[5]298清代关于“佯僙人”社会文化特征的记载与明代基本一致,唯地域分布范围大为缩减,以至到了清中叶以后,仅见于贵阳府定番州和都匀府境内的分布格局④。对于这种现象的一种可能性释读,李方桂先生认为:“那就是1690和1741年代的作者们在一个比较宽泛的意思上使用‘羊黄’这个名称,包括一些有关的其他族群,如莫话、侗话、水家话等等,这些族群至今依然分布于贵州的东南部地区。”[6]248这给我们认识这一时期“佯僙”人的分布范围变化提供了一个可供解释的依据。而贵阳府定番州辖境在今惠水县及平塘县部分地区,平塘县大部及独山县则隶属于都匀府辖境。这些地区至今仍是“佯僙人”后裔最主要的聚居区域。

图1 侗台语族谱系树图

在对“佯僙人”历史概述中我们可知,至元明以降,贵州南部的红水河流域就是其较为稳定的聚居分布区域。而“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他必须占有一定的自然空间,这片空间中所有自然特性则构成了该民族的生存环境,这就是该民族的自然生境。此外,各民族还与其他民族以各种不同方式共存,也还要与其他社会范畴,如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并存,这些围绕在具体一个民族周围的全部社会实体,又构成了该民族的另一种生存环境,即该民族的社会生境。”[7]48以“佯僙人”后裔占民族总人口80%以上的平塘县卡蒲河及相邻的六硐河流域为例,“该区域南北长约七十公里;东西宽约五公里,全区面积约三百五十平方公里。地理位置在东经107度21分—107度24分—之间,北纬25度41分—25度44分之间;海拔685—810米之间;年平均气温17度左右,雨量约1 200毫米。东面村寨沿卡蒲河而居。西面则在六硐河下游两岸。聚居区内除六硐有片两千余亩的山间田坝外,其余村庄都依山傍水,在山腰河谷地带。”[8]4在这样山地环境之中,“佯僙人”也创造出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形态,“荆壁不塗门户不扃,出入以泥封之。其服饰婚丧与汉人同。男子计口而耕,妇人度身而织。暇则挟戈操笱以渔猎为事。婚礼以牛马为聘,丧则宰牛马为祭,戚族皆以犬相通。”[9]32这是清代的道光年间(1821-1851)贵阳府志对于“佯僙”人群概况的描述,仍处于“男子计口而耕,妇人度身而织”的劳作阶段,并无余粮或是多余的布匹用于市场交换,商品经济在该区域社会中并不发达。而“山地环境对于各民族物质文化的影响还表现为人们对山地资源的利用、开发并由此形成多类型、多形态的山地经济。”[10]91-97正如前文所述,“濒河而居”实际上也是为了充分利用山地环境“暇则挟戈操笱以渔猎为事”,从事多种生计模式,从而有效缓解因物质生产资料匮乏而导致的生活紧张局面。

清代雍正年间开始的在贵州苗疆腹地推行改土归流,大规模武力开辟新疆的军事征服活动,几乎与清王朝相始终。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原来是化外之地的“生苗”地界也纷纷纳入王朝国家统治之下,“佯僙”人的身份也从土司依附民向国家承担赋税徭役的编户齐民身份转化。在“佯僙人”后裔聚居的者密镇茂村村口一块雍正五年(1727)的“勒石永禁”碑文,则充分显示了这一时期“佯僙人”土民身份的转换过程:

勒石永禁

署都匀府平越府正堂加一级记录六次朱为借示磕民恳恩示禁以除民害事本年十一月十八日奉布政司据本署府具详平州六硐互争大小墓村私庄田亩详请入府允作囚粮一案奉批如详行府其欺隐田亩照例汇造清册送缴奉此合行抄详饬知为此平州土舍六硐土妇即便遵照毋违等因除将所争欺隐之田陲科造报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小墓村民苗知悉嗣后尔等照旧佃种每年所获租花肆石运到府库以凭上纳发充囚粮不得仍听土司舍目再收租米并苛派杂项者许尔百姓指名禀报本府以凭严拿重处该民各具认状呈府备案毋违特示

雍正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示

贵州都匀府正堂奉上行

发小墓村刻石晓谕立为记

明洪武十六年(1383),因杨正真“于洪武十二年由赣随黔国公沐英入黔,次都匀,率师南征广宣、上德、怀柔、安集。汉彝翕服。以功授平阳都督镇国将军,赐玺书并土官头目三百六十名,遂建衙署,世守焉。辖地东西八十里,南北一百三十里,户口万余”[11]109。为平州六洞长官司之始。清康熙六年(1667),“以六硐远,邻粤西,苗蛮狂悍难遥制”[11]109为由,增设六硐分司,把平州六洞长官司一分而二,于康熙五十年(1711),裁平州长官司。后“于平州设土把总一员,平浪设土舍一员,改丹平为六洞设土舍一员。”[12]406这便是这一区域当时的改土归流状况,“勒石永禁”对于原土司所属土地及赋税征收的裁决,土民事实上已经成为王朝国家征收赋税,征发徭役的“编户齐民”,倘若“土舍土妇”仍有超越自己权限的不法行为,土民可据实禀报都匀府并“严拿重处”。

由此可见,地方土司势力无论是在政治还是在经济上,和改土归流之前相比,均处于一个极度衰落的时期。在丧失政治经济特权之后的土司家族,甚至不得不靠通过祖先留下来的田产变卖,以求得家族日常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持续。这一区域历史社会生态的变迁,也为此前作为土司依附民的土民大量转为自耕农或地主经济中的佃户身份,加之此前“摊丁入亩”土地政策的改革,土民与王朝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促进了该区域采矿、商贸等非农经济活动的兴起,以集市为场所,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起来。这也是自晚清以降该区域社会中,以信用借贷和土地交易为主的契约文书,作为村落日常生活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生态背景之一。

三、咸同兵燹后“佯僙人”的经济生活与乡村社会

在咸同兵燹及其后的清代晚期,“佯僙人”的地域分布范围较前代大为缩减,仅仅局限于贵阳府定番州及其相邻的都匀府亲辖地区域。这部分“佯僙人”分布区域与今日贵州毛南族分布区域基本一致,其在田野调查期间所发现到的村落祖先墓碑显示其生活与清康熙年间且至今有村民祭拜,而石其斋家藏契约文书中记载至清季咸丰年间(1851-1861)以来的祖孙三代人的事迹等资料显示,其世居特征显示今日之贵州毛南族应是“佯僙人”后裔无疑。基于这一点认识,我们则可以透过石其斋家中所藏的这一时期经济类契约文书,尤其是信用借贷与土地交易类契约文书,用以分析清代晚期处于社会变革中“佯僙人”的经济生活与乡村社会特征。

(一)信用借贷契约文书类

在石其斋家藏的契约文书中,保存下来最早的是咸丰三年(1853)的一份借贷关系的收约文书,借贷关系的生成说明这一时期的贵州毛南族社会已经不是“男子计口而耕,妇人度身而织。暇则挟刀操笱柳以渔猎为业”[9]32的历史时期,其生计类型也在发生变化,以白银为代表的货币关系也成为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收约人石阿四今凭收到

石六金名下所借之银贰两整今凭收清因遗失落□□□出借约子孙不敢異言再问今恐口无凭立此收约为据

当凭石光华

大清咸丰三年收清

这是一份借贷收约性质的契约文书,内容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叙述的是石六金在此前(由于并无具体年月,借期未知,也可能是咸丰三年所借),借了石阿四贰两银,于咸丰三年归还,但是此前所立借条遗失,还钱后为防止因借条再次出现而出现纠纷,特立此收约,消除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同时也能证明原有借据失去其应用的作用。在这一时间里,也足以说明在贵州毛南族社会,也出现较为特殊的民间信用借贷关系,在借据已经遗失的情况下,石六金仍然按照约定还清所欠石阿四的债务,但同时仍立字为据,虽然这种信用借贷关系表现为口头约定与白纸黑字方式共同呈现,但是也出现向白纸黑字方向转化的趋势,说明在19世纪中叶的贵州毛南族社会生活中,日常生活的信用借贷方式也逐渐由口头约定到以汉字书写的白纸黑字的契约文书方式转化,以汉字为代表的中央王朝文明体系逐渐深入到这一区域。

而另一份借贷收约契约文书中,也恰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也是因借契遗失而收回借贷的问题,契约文书全文内容如下:

立收约人石九妹为因借契遗失今请凭中证人等收到

甲刀石老山名下账目银肆两本利一概收清自收之后如有后日搜捡后前日借契□为废契再不前未争付今空口无凭立此收约为据

凭证人石维春石三奶

代笔石星堂

宣统元年七月十一日收

宣统元年(1909),与咸丰三年(1853)相比,时间已过去半个世纪之久,这份契约文书中较前一份文书而言,无论是事由还是订约日期,都有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石九妹作为债权人,在借契遗失的情况下,通过凭中人的方式,收到债务人石老山所欠的债务包括借贷关系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利息的产生已说明该地区商品经济关系意识产生且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在半个世纪之前的那份咸丰三年的契约文书中,并未提到借贷过程中有利息产生。因为“在亲密关系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存在的。这并不是说这种社会不发生交易,而是说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的方式。”[7]77即说明了在当地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意识在逐渐加强,这是时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契约关系中的反映。而两份借贷契约文书的一个共同点可以看出,凭中人的作用在地方社会借贷这类性质的关系过程中,其地位是相当重要的,也说明虽然在市场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原有的血缘关系虽然有所冲击,但是仍然占据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

关于凭中人的相关问题,以往研究中因原始资料缺乏,对此研究较为薄弱,而在石其斋家藏契约文书中,发现了一份其父石维春于中华民国37年(1948)颁发的户籍登记申请表及其国民身份证。现根据其户籍登记申请表截取石维春个人部分信息表述如表1:

表1 石其斋之父石维春基本信息情况表

根据户籍登记申请表所提供的信息我们可知,石维春生于民前叁柒年,也就是清光绪元年(1875),在其34岁时(1909),作为凭证中人身份参与了这份收约文书的订立过程,而时至民国37年之际,在教育程度登记一栏,仍然是“不”字,在这些契约温宿订立的过程中,凭中人不一定受到教育,可见在贵州毛南族地区,作为凭中人身份的确立,教育是非必需的,侧面也反映出在清代晚期的当地社会,村民所受到的教育程度低是当时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之一。

(二)地权交易契约文书类

土地作为定居民族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资料,在“佯僙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自清中叶以来国家层面的改土归流及“摊丁入亩”土地政策的改革,“佯僙”人社会也诸如同时期的南方其他地区一样,土地交易在日常生活中也屡见不鲜。土地交易市场的大量出现,一方面反映的是土地与村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同时也说明商品经济在这一时期相对此前而言,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期。土地交易契约在吸收内地契约文书的一般特点之外,同时也表现出了自身社会的民族特性。

同治八年(1869)的一份与石六金相关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中,其凭中人的身份开始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凭中人开始出现职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立约卖私田文契人石老万为因急用无处出办只得将到项下私田贰块收花乙碩贰羅坐落田名工井乙块寨脚之田其田左右抵界上下抵垦四至分明先问亲族后问田林无人成买自愿请凭中人上门出卖与

石六金名下为业即日当面中人授過卖价纹银一两贰整亲手领回应用清白自卖之日三面言定其田卖主子孙世代管业耕种收花日后卖主子孙有力不得退赎无力不得加补如有补者凭中人等乙卖百了永不回头今恐口无凭立此卖约为据

天长地久

内外拴缚人石玉应

凭中人石老柴

代笔人石光华

乙共授六十文

同治八年三月廿四日卖押

如果说咸丰三年(1853)的借据契约文书中,凭中人的身份地位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不明确,且凭中人并未记载是否有劳务报酬的话,那么同治八年(1869)年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中“自愿请凭中人上门”,已经说明凭中人已逐渐发展成为乡村地区一种专门的职业种类,并在这一契约文书的签订中收取一定的劳务报酬,如两次契约文书订立过程中担任凭中人的村民石光华便是其中的典型,而在该地区另一家藏契约文书大户石治安家中发现的清道光二十一年石成琛卖田契约文书中有“自愿请亲族上门,出卖与堂兄石连山为业,即日当面中人授过,卖价银乙百八十叁两整,亲领明白”[8]等语,则表明在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还处于亲族充当凭中人角色,凭中人的身份的职业化特征还并不明显。

19世纪中叶“佯僙人”社会中凭中人这种职业身份的职业化发展倾向,折射出来的是当地区域社会商品经济的显著发展,社会劳动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为了适应这一区域社会的文化变迁,部分村民逐渐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学习并掌握汉字文化书写系统,并以此作为在本区域谋生的重要方式。

这一时期,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外部社会环境是,受到太平天国运动席卷南方并建立政权与清王朝对峙的影响。咸丰四年(1854)杨元保在独山丰宁上司地区率领各族人民反抗清王朝的统治,攻克荔波、大塘等地,并阻断黔桂边境地区交通,后贵州巡抚蒋霨远调集贵东道都匀府、清江厅等官兵方才镇压下去。但杨元保起义却拉开了长达20余年的贵州“咸同苗民大起义”的序幕。贵州毛南族聚居区所处的平塘县位于黔桂边境地区,战火之祸更加明显,查阅《平塘县志·大事记》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咸丰四年(1854),独山上司播让村杨元保(布依族)领导的农民反抗队伍攻打平州土司杨继宗,占据平州城。贵州巡抚蒋霨远、古州镇(今榕江)总兵、台拱厅营参将彭长春及候补道尹承龄领兵解围,均被杨元保队伍击退。

2.咸丰十年(1860),石达开领导的太平军攻陷大塘州城。

3.同治四年(1865)三月,平州城7次失火,共烧毁民房300余间。

4.同治六年(1867)七月十二日,都匀胡四、赵五集合农民反抗队伍万余人于苗拱,二十一日分兵从小路进入平州,平州附近农民纷纷加入反抗队伍,贵州巡抚张亮基即派参将张梁领兵镇压,农民反抗队伍奋起反击,张部溃不成军。张亮基把张梁调回省,另派总兵黄德源率部继续征剿。

5.同治十二年(1873),都匀知府罗应旒与候补知府李晴川,将平州自咸丰五年至同治十年17年间因战乱弃于城郊的尸骸收集起来,合葬于马老豹,称“白骨冢”,并立碑为志[13]19-21。

由于地处黔桂边境与独特复杂的卡斯特地形地貌,这一区域往往成为太平军与其他各族农民起义军与清军反复争夺的对象。导致战祸连连,生灵涂炭,甚至出现“白骨露于野”长达17年的悲惨现象。以至在中央王朝平息各族农民起义之后的善后措施中,不得不由官府出面收殓其尸骨并立碑为志。在这一战乱的时代背景之下,石六金并未如“平州附近农民纷纷加入反抗队伍”那样参与到这场历史斗争的漩涡之中,对石六金其人的评价,家藏契约文书中有一份平州土司杨颁发给石六金“总奖”一职的委任书中记载:

代理平州司正堂杨

为给照事照得石六金为人练达堪充总奖之职为此照给总奖石六金即便遵照办理嗣后凡遇大小公件留心妥办有功之日另加升赏毋得始勤终怠有负提拔之意凛之遵之须至给照者

右照给总奖石六金准此

同治十一年五月廿日

司正堂赏给附讫(平州司官印)

同治十一年(1872),此时,贵州各地的农民起义战火还未完全平定下去,当时的平州土司杨本,其人“年少多才。时石达开入寇,都匀、独山、荔波皆陷,官吏弃城循。本声明约束,因地为守平舟,就万寿宫举行府、县试。泊独山克复,贵州学政黎培敬,按临道平舟,嘉其保境功,器之,奏保花翎。年二十四,早殁,其后遂微。”[11]109“平舟”即“平州”,从这段朝廷官员对于平州土司杨本在危难之时坚守城池,并在战乱期间对地方文化教育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可见此时平州土司杨本是有一定作为、胆识过人的地方土司。其对石六金的评价是“为人练达,堪充总奖之职”、“勤”等词语,表明石六金不仅未参与叛乱与朝廷作对,而且积极恪守作为编户齐民的本分,深得官方赏识,并被担任乡村社会中的“总奖”一职。“总奖”一职究竟为何,“大小公件留心妥办”,此委任书中并未细化其具体职责。

时隔两年之后,全省范围内的农民起义基本上被镇压下去,此时,清王朝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安定人心,恢复生产,重建原有的社会统治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从乡民乃以生存的土地制度改革入手,石其斋家藏文书中也有一份同治十三年(1874)颁发的土地执照:

执照

贵州

通省善后总局承宣布政使司下游善后总局

发给执照事照得黔省贼扰之区居民流散田土荒芜兹年全境肃清亟须清理田业广为开垦除有主有契之田照常耕管外其有契遗田确者应准作为本业屯亡田在者应仍作为屯业更有田主远逃在若存若亡之间者应暂作为存业又田主播越本支计划及倡乱附贼被剿伏诛者应即作为绝业叛业以上各项产业现状在荒芜犹多间有开垦之处或系官为安插或系自谋生聚而恃强逞刁之徒串通朦混影射摇惑以致耕凿者心志不固而本司等又无由周知其数何以定民居而釐田赋兹本司等刊刷三联印照选委妥员分赴府州县逐段查给民系有田有契之户务即呈验盖用戳记其无契者务即分别屯存叛绝将田如坵数坐落地名计算谷应纳丁粮逐一开单报明本团本寨甲长取具切实甘结呈请验给执照如业主有契不呈验无契不领照者均不准其管业惟该业户领照之初自应激发天良各认本业如将屯存叛绝各业指为己业或自充嫡派及以少报多一经发觉定即后严办并将团寨甲长出结人等及扶同朦混连环保结各户一并分别惩究至个人领照管业之后本系已业者限耕至乙亥冬季无人告发方准私自出卖如业主不待限满而辄卖买主不待限满而辄买查出田价田土一并充公仍治以应得之罪其承耕屯存叛绝各业者待至乙亥年冬季无人争认即将原照呈验加盖戳记或令补充屯卒或令承充官佃分别酌定俾资永业如临期不呈请加戳查出追还原照另召妥佃亦治以应得之罪除出示晓谕外为此仰该耕户等遵照承领以资管业再查耕种己业遗失契据者前曾有局刊发执照该业户等如己领有前照亦即呈请换领以凭截取缴验总之此次清查系为周知田数釐定民居起见并不取给照费倘有故意需索许各业户据实具禀等候提究凛遵毋违须至执照者

计开

民石六金耕业田十八坵

土块计杂粮谷种石斗五升合约收获三十五挑坐落府属南乡大七寨离城一百五十里

其田土东西抵南北抵

额征银拾两二钱一分八釐贰毫

粮石斗升合勺抄

领牛

右照给耕户石六金收执

同治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在这一由贵州通省善后总局承宣布政使司下游善后总局联合下发给石六金的土地执照且均盖有这三个官方机构的红色大印,足以说明这份契约文书的官方权威性。在历经二十余年的战乱,社会急需休养生息,对于土地制度而言,一改前朝在苗疆地区的苗汉产业的划分,在土地类型上,重新划分为“常管业”、“本业”、“屯业”、“存业”“绝业与叛业”5大类,并对每一类型的土地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认为以上各类产业“荒芜犹多,间有开垦之处,或系官为安插,或系自谋生”。原来是“恃强逞刁之徒,串通朦混影射摇惑,以致耕凿者心志不固。而本司等,又无由周知其数,何以定民居而釐田赋”。因此无论是安定人民生产,还是要维护统治秩序,都必须解决好土地问题这个王朝国家之根本。同时为了防止在新的土地政策实施过程的弊端出现,一方面“惟该业户领照之初,自应激发天良,各认本业”,由于受连连战乱之影响,原有的土地契约文书或者在战祸中毁掉,或因战乱之累出现有契无人或逃亡他乡等情况,所以在业户领照之初,主要通过指认战乱之前的土地拥有格局进行土地再分配,同时通过“一经发觉,定即后严办并将团寨,甲长,出结人等,及扶同蒙混连环保结各户一并分别惩究”,通过连坐法等惩罚措施使其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土地再分配的秩序。同时为了提高耕户参与这次土地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土地有照可依,“再查耕种己业,遗失契据者,前曾有局刊发执照该业户等,如己领有前照,亦即呈请换领以凭,截取缴验,总之,此次清查系为周知田数,釐定民居起见,并不取给照费,倘有故意需索,许各业户据实具禀,等候提究,凛遵毋违,须至执照者”。在这次地方社会的土地革新进程中,换领或是新领执照文书不收执照费用,对各业户故意需索的行为,各业户可直接据实向官府报告,并等候提究。这些措施,对于恢复生产、稳定地方社会秩序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同时该执照文书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其田土四至并未标示于该执照之中,而在紧邻该执照的下面,出现一张白色小纸条,汉字书写“石六金住东一段上抵翁收获三十五挑”,虽然两者并未粘连在一起,且该字条并未标注具体日期,但明显可以看出是石六金所拥有的田土的四至范围及土地产出数量。再回到该执照文中“惟该业户领照之初,自应激发天良,各认本业”及“收获三十五挑”时,可以推测出,这应该是石六金“激发天良,各认本业”的重要依据,且前文平州土司杨本对石六金的评价也较为符合其“天良”。同一日颁发给同村另一耕户石孟金的执照中,对于土地四至处也是处于空白状态。可见“激发天良,各认本业”应该是该区域社会中此次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

而授田土及乡官府直接纳税,仍然表明石六金是王朝国家治下的编户齐民,虽然有平州土司委任的“总奖”一职,实际上也并未脱离农业生产。无独有偶,在同一片区域的另外一个称之为简克寨的寨子里,发现了一个清代墓碑,墓主人为石文锦(1721-1796年),墓碑碑文刻写有“石文锦受前清都匀府所委任管乡故曰总封是堪与务农营生之业矣”。可以看出生活于乾隆年间的石文锦同样也被都匀府所委任为管乡(总封)一职,却透露出管乡(总封)一职并不脱离农业生产,务农仍然是其最重要的谋生方式。综合前文分析可知,无论是“总封”还是“总奖”职务,类似于现在的乡村社会中,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成员或是村民小组组长一类的职务,均不脱离生产,其身份仍然是王朝国家治下的编户齐民,依然承担完粮纳税的国家义务。在清政府“咸同苗乱”的善后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苗疆土地政策的变革从“苗汉族群差异之别”到“良善”与“乱贼”之分,“反映的是帝国权威的不断下移,中央政府对苗疆基层社会控制的逐渐加强”[14]。同时也是贵州苗疆这样一个帝国内在边陲的国家化进程的深刻体现。

在清王朝苗疆土地政策嬗变之后的最后三十年时间里,在继续推行贵州苗疆国家化进程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对其实施文化教化。如贵州毛南族聚居卡蒲地区的石金声(1824-1889年),便是拥有举人的功名的最后一个头人。1872年参与创办平舟星川书院,1874年开办本地区第一个贸易市场,同时创办本乡第一所私塾学堂,死后追赠为“皇清例授修职郎”,都匀府也授予“一乡之善士”的匾额,以表彰其为地方社会发展所作出的功迹。石金声作为一个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头人,创办教育、施善教化、发展地方经济等举措,俨然不是一个民族地区地方头人的所作所为,倒像是汉区乡村社会典型的良善士绅或是告老还乡的朝廷贤臣的缙绅行为。这与清人对佯僙人“近则衣冠文物日渐盛矣”的族群认知是相吻合的。这些都极大便利了汉文化在该区域的传播,此后以汉文字为载体的契约文书便逐渐规范并且形成约定俗成的书写规范,以下这则卖土地契约文书便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堪称该地区所收集到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的书写模板,其文书内容如下:

立约卖粮田文契人石绍荣为因急用无处出办只得是以弟兄商议将到项粮田一坵年中收花七挑坐落地名西肥□冲其田上抵垦下抵卖主左右抵栽石为界四至分明先问亲族后问原主无人承买自愿请凭中人上门出卖与

石绍春门下为业是日三面议定卖价足色九八银拾玖两整亲手领回应用明白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世代管业耕种收花卖主子孙不敢前来翻悔退赎等情敝契此系二比意愿并非旁人逼勒成交黄泥黑土倘有此等情敝契出此契自干罪咎无辞一卖一了永不回头凭中人乙力承耽今空口无凭立此卖约为据

后批每年纳银二分正粮交与卖主手上

天长地久

凭中人石廷高

执戥人石绍莫

栽石人石光玉

原引人石绍培

一共受银四分

依口代笔人石有琨受银六分

光绪贰拾玖葵卯年四月初五日立卖

光绪贰拾玖葵卯年(1903)的这份契约文书中,几乎奠定了此后乃至民国时期贵州毛南族地区土地交易契约文书的所有要点:卖主、买主、事由、协商原则、土地交易范围、买家顺序、交易价格、交易原则、交易后续事宜、后批、凭中人、执戥人、栽石人、原引人、依口代笔人,土地交易时间等等。“为因急用无处出办”表明的是出卖土地的事由,当然并不需要告知具体的事由,这并不妨碍土地交易的基本原则,而“弟兄商议”表明其所得地产是通过祖产继承而来,对于继承祖产的处置方式近亲属有一定的优先建议权,甚至是优先购买权。四至分明则表明土地交易的面积,“先向亲族后问原主”事实上体现的也是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亲邻优先原则”,而“三面议定”则说明土地交易的定价原则。交易原则为“此系二比意愿并非旁人逼勒成交”,而凭中人等也有卖主及其子孙在此交易后翻悔退赎时“乙力承耽”的义务。此处尤其注意的是既然卖主在交易之后不得“退赎”,事实上已经形成“绝卖”,但是在后批中又说明“每年纳银二分正粮交与卖主手上”,这实际上牵涉到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一般而言,封建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共同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结合,私人没有纯粹的土地所有权,因而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是有限的。”[1]10杨国桢的这个结论还是较为有见地的概括了乡村社会契约文书中的土地交易实质。以此反观此契约文书中的“先问亲族后问原主”,也就不难理解在卖主不得翻悔退赎的之后再次发生的土地交易过程中土地原主仍然具有的优先地位的缘由了。

当然,也不排斥土地交易过程中避税及田赋在国家财政收入来源重要性的相对下降两个因素作用的可能;前者即与清代中期土地税改革中的“摊丁入亩”有一定的关系,王朝国家废除了人头税,依据土地的多少作为对农民征税的依据,从而土地税成为编户齐民向国家完粮纳税最主要的种类。从而使得土地税长期处于一个稳定的范围值,土地在不同人群之间流转,而土地附着的税收却并未随使用者的转移而发生较大变化。就红水河流域“佯僙人”地区所见到的土地交易契约文书分析而言,传统村落社会中的地权交易对象及其转移也主要发生在村落社会内部,很少发生在远距离的村落或其他地方。村落社会的人群流动性也并不明显,对外交往的封闭性特征,王朝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征税代理人与村落社会中的熟人关系网络,使得土地交易虽然时常发生,但是土地税收与王朝国家的关系多数却一直维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位置,土地交易契约文书存在大量白契。

另一方面,清代经济史专家王业键教授认为:“清政府从明朝(1368-1643年)继承了全部赋税结构,并使其运转了两个世纪,变动很小。只是在鸦片战争(1840-1842年)和太平天国运动(1850-1864年)之后,才开始征收新税,并在政府财政中起了越来越大的作用。”[15]12并且从其他税收的有效性、灵活性,从未进行全国性的土地丈量,传统力量与地方社会舆论等四个方面回答了“为什么清末田赋增长率远远低于其他税种的增长”这一疑惑[15]105-108。从而也间接地回答了在“佯僙人”在成为王朝国家“编户齐民”之后,地方社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仍然有大量白契产生的另一个缘由,这两个缘由同时也是当地社会土地交易频繁且持续的动力机制彰显。

四、结语

“历史研究是人的一种主观意识活动,即历史学家通过史料(不限于文字史料,也包括遗址、碑刻、文物、民俗、神话传说等)复原客观历史、探寻历史发展规律的主观意识活动。”[16]118-132而各种类型史料的发掘整理与跨学科研究,也是当前历史学学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有鉴于此,本文也部分地借鉴了微观史学的研究思路,“微观史学家的结论记录的或确定的虽然是一个局部现象,但这个看似孤立的现象却可以为深入研究整体结构提供帮助。总之,微观史学的特点并不在于它的研究对象的微小和分析规模的狭窄或带有地方性。”[17]本文虽然截取的是清代晚期红水河流域“佯僙人”村落社会中的日常社会经济生活的历时段场景,但却可以由此部分再现,在清代晚期变革社会时期,一个西南山地少数民族群体,是如何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利用自身身份的转变适时处理村落内部事务及如何与国家及其代理人就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与乡村社会秩序等领域进行互动的。

就本文而言,通过收集到的清代晚期红水河流域“佯僙人”村落社会中的契约文书初步分析,透过“佯僙人”这一独特的世居族群在清代晚期的社会文化生态概述,村落社会中普通成员的日常社会经济生活,我们了解到在咸同兵燹后清代晚期的半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佯僙人”社会是如何在清代晚期社会大变局的大背景下发生社会文化变迁的,诸如借贷关系方面,已经出现了较为发达的基于商业关系为纽带的契约活动,王朝国家对于地权政策的变革也表明国家的边疆与内地一体的统治策略转型的最终实现。这些区域社会文化变迁的体现,都部分地还原了清代晚期红水河流域“佯僙人”村落社会的秩序与结构,使我们从这些历史遗物中能够窥见在清代晚期,作为“帝国内在边陲”的贵州苗疆社会,如何整合进王朝国家新型统治秩序之中,促进社会关系向近代化的转型,最终达到归于清代苗疆社会历史文化特征的整体性认知。

注释:

①父母死,则焚其衣服,掊其牛马以祭之。参见[清]田雯撰.[康熙]黔书[O].嘉庆十三年刻本,上下两卷,民国·黔南丛书重排铅印本,481.

②石其斋,(1930—),平塘县卡蒲毛南族乡甲刀寨人,现年86岁,其人生史在该地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父石维春55岁老年得子,十分宠爱,曾送其自私塾读书,具备一定的汉语读书写作能力。40年代后期曾当过仁化乡(今卡蒲毛南族乡)乡丁,持枪随同时任乡长下乡征粮,也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坐了20余年的牢,20世纪70年代中期释放回乡,开始拜当地“佯僙人”鬼师学习各种民间法事,后学成出道并以此为谋生方式延续至今。且其鬼师的身份,也使得其保留了大量的民族民间宗教科仪等文书。这部分文书不在本研究范围之内。契约中出现的石六金乃是其祖父,从所收集的契约文书分析,至少历经清道光、咸丰、同治三朝,曾于同治十一年(1872)担任本地区乡村社会的“总奖”一职。

③黔南州2012年末,毛南族人口分布情况:平塘县32 385人,独山县1 737人,惠水县1 905人,长顺县10人,罗甸县10人,龙里县8人,瓮安县25人,都匀市365人,福泉市22人,荔波县115人,贵定县23人,三都县18人,贵阳市及其他地区也居住有毛南人,全省有3.6万人。参见石光尤.贵州毛南族志[M].北京:线装书局,2014:23.

④“佯僙惟定番州有之,居太平诸寨,有杨、龙、张、石、欧五姓”;参见[清]周作楫,修.萧琯,等纂.道光贵阳府志(三)[Z].咸丰二年朱德璲绶堂刻本,一百一十卷,32;“(都匀)城南七里曰都匀河,亦曰马尾河,自西来会者曰龙潭河。山川环峙,控扼苗蛮。府境羊偟苗大都濒河而居。”;[清]徐家干,著.吴一文,校注.苗疆闻见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44.

[1]杨国桢.明清时期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2][法]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M].许明龙,马胜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贵州历史文献研究会.二十四史贵州史料辑录[Z].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

[4][明]沈庠,修.赵瓒,纂.弘治贵州图经新志[O].弘治刻本,十七卷.贵州省图书馆影写曬印本.

[5][明]江东之,修.万历贵州通志[Z]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

[6]李方桂,著.薄文泽,译.丁帮新,校订.羊黄话纪略(一):导论与音韵[M]//丁帮新,主编.侗台语论文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7]杨庭硕,罗康隆,西南与中原[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

[8]黔南州民族识别工作组,平塘县民族识别工作组.佯僙人族别调查资料汇编[Z].平塘,1983.

[9][清]周作楫,修.萧琯,等纂.道光贵阳府志(三)[Z].咸丰二年朱德璲绶堂刻本,一百一十卷.

[10]蒋立松.山地生境与贵州少数民族物质文化的形成及其特征[J].贵州民族研究,1999(3):91-97.

[11]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点校.贵州通志·土司土民志[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

[12][清]爱必达,张凤孙,修撰点校.乾隆黔南识略[O].道光二十七年罗氏刻本,二十三卷.

[13]贵州省平塘县史志编撰委员会.平塘县志[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14]张忠奎.清代苗疆土地政策的嬗变与帝国权威的下移[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02-108.

[15]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M].高风,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16]李增洪,陈德正.论宏观史学与微观史学的关系——兼谈吴于廑先生的宏观世界史研究[A].吴于廑学术思想研究[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7]陈启能.略论微观史学[J].史学理论研究.2002(1):21-30.

On Rural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in Hongshui River Basin: a Case Study of the Shi Qizhai Family Contract Documents

LONG Guo-qing
(Guizhou Weng'an Middle School,Weng'an,Guangzhou 550400)

“Yanghuang”has been one of the native ethnic groups since the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and the Yanghuang people are widely distributed in Hongshui River Basin region.Based on the study of the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the“Yanghuang”contract documents and Shi Qi-zhai family contract documents and by using the theory of Historical Anthropology,the economic life and the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ural society in the period of the river basin are preliminarily explained.An in-depth discussion of this field will help us deepen the overall cognition of Guizhou Miao Boundary village,its social and national relationship after the Miao Riot during the War Havoc under the Reigns of Xianfeng and Tongzhi.

contract documents;late Qing dynasty;Yanghuang People;economic life;rural society

C95

A

1671-9743(2017)01-0001-09

2016-12-08

龙国庆,1984年生,男,苗族,贵州瓮安人,教师,研究方向:历史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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