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免死案件的多样性考察
2017-04-21杨楠楠
长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年4期
杨楠楠
摘要:为考察有唐一代免死案件所呈现出的特点,以案例研究和规范研究为基本方法,分析《新唐书》《旧唐书》等史料中所载的案例和免死相关的法律制度。研究认为唐代免死案件在文字表述形式、案件处理程序、具体裁决原因与实际执行结果这几个层面均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性,造成这种多样性的深层原因是传统儒家理论中的“特权”因素与“钦恤为怀”的哀矜思想;对于擅生杀大权的裁判者来说,以宣扬道德观念来教化民众和以严酷刑罚来突显皇威、惩戒犯罪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
关键词:唐代;免死案件;死刑;五刑;仁爱思想
死刑向来是传统法律五刑中最为严酷的刑罚,唐代法律亦以“笞、杖、徒、流、死”作为其五刑体系,《唐律疏议》云:“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死刑意味着剥夺生命,肉身与精神都会随之消逝殆尽,然而有不少幸运者,在面临死刑判决时遇到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情形,最终与死神擦肩而过,此类情形非常值得探讨,然而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大多侧重于一些与免死有关的专门性制度。例如,有学者将古代的免死制度分为:为维护等级特权而规定的免死,包括八议、铁券、赎死等;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规定的免死,包括存留养亲、复仇免死、长辈杀死晚辈等;体现“恤刑”精神的免死,如宫刑、徒刑、流刑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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