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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的维度、方法与效果

2017-04-15柴春元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5期
关键词:草案预警监督

■柴春元

新闻监督的维度、方法与效果

■柴春元

新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是一名新闻人发挥本职优势,连接个人、媒体与大众乃至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推进社会进步的有效方式。一般认为,新闻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其意义在于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在多年的新闻工作实践中,笔者深深感受到,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对于新闻监督应做更全面和广泛的理解。一名新闻人若能全面立体而恰当地运用好新闻监督这一有力武器,对于新闻事业乃至整个社会进步,都有很大裨益。

观点聚焦:会诊式监督应注重建设性与全面性

近年来,检察日报通过开辟“新闻眼”“法问”“法眼观潮”等栏目,组织记者针对近期发生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从法治的角度给予评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对于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予以揭示,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近年来,雾霾是困扰京津冀乃至整个华北地区的一大痼疾。2014年2月,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出现雾霾天气,污染状况一直未有缓解;2月26日,中央气象台发布霾橙色预警。连日来的霾橙色预警持续“不退”,更高一级的红色预警是否该启动了?我国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关于雾霾的问责如何落到实处?针对这一热点问题,我通过采访专家学者,快速写出《如何让预警机制有效防“霾”》一文并于26日见报。文章通过实地采访,客观冷静地分析了雾霾产生的原因及正确的预防和控制策略,并分析了政府的监管责任及监管重点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2012年7月21日,北京市遭遇暴雨到大暴雨天气,全市平均降水量达170毫米,为“自1951年以来有完整气象记录最大降水量”。这场暴雨成为北京的一次沉痛记忆:北京共发现因灾死亡37人;据初步统计,全市经济损失近百亿元。暴雨致灾为何如此严重,笔者迅速开展新闻调查,约访专家,写出《暴雨袭京,专家把脉灾害预警应急》一文。文章客观分析了这些问题:在“61年一遇”这一客观原因之外,是否存在制度漏洞?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执行有没有需要完善之处?城市建设、管理还需要补上哪些“日常功课”?在全面客观的分析之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预警发布要准、快、全覆盖,更要见效;应急制度关键在于如何高效执行;日常功课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管理问题马虎不得。

此外,针对食品安全、航班延误、疫情防控等深受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也都及时跟进,写出一批有分量有深度又很具针对性的聚焦性文章。这些文章的采写中我突出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业角度,二是建设性,三是综合平衡各方观点。实践证明,只要较好把握以上三个原则,文章就能起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新闻评论:监督应注重灵活性与时效性

与上述观点聚焦类监督性报道不同,新闻评论是作者一人之见,其优点是快速灵活,观点鲜明,隐患则在于观点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稳妥性不易把握。

2013年初,有关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人大代表龚爱爱在北京持有20余套房产一事,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龚爱爱被网友冠以“房姐”之名。另有媒体曝出,“房姐”共有4个户口。神木官方表示,该县公安局3名涉事民警被停职调查。另据报道,龚爱爱的北京户口也系非法办理。针对这一热点新闻,我迅速写出《深挖“房子”背后的腐败链》一文。文章针对性地指出,打击“房腐”,应当深挖户籍管理等外围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其中涉及的渎职失职行为,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此文既抓住了事件要害,又突出了检察日报自身领域特征,见报后被多家网站争相转载。

2008年11月17日,备受关注的“周老虎案”在陕西旬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上诉人周正龙这次是大包大揽,将作假的责任全揽在一个人身上,并以此良好的认罪态度,如愿以偿地获得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11月18日,我迅速写出《周老虎案:何不学学“张飞审瓜”》一文并于次日见报。文章针对大众的疑惑——假虎照真的是周正龙一个人的杰作吗?亦庄亦谐地提出这样一个假设:何不借鉴一下“张飞审瓜”的智慧,做一个侦查实验,看看周正龙到底是否具有PS照片的技术。浪漫联想的后面,作者提出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司法公信力究竟应怎样建立起来:一是司法程序要规范严谨;二是司法过程应更加公开透明。

此类时评文章,短小精悍,很考验作者功力。此类文章要达到良好监督效果,我认为应注重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反应必须快速,二是写法上要灵活生动,三是聚焦点仍应落在专业的法治角度。

立法建言:建言性监督应注重专业性与敏锐性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立法工作也不断取得进步,立法过程的透明化和社会参与化是一个显著特点。多年来,我抓住这个趋势,利用自己的法学知识和新闻人的敏锐触角,针对物权法、民诉法等多部重要法律草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多次被立法机构采纳。我认为,这也属于新闻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内容,而且非常具有时代特色与专业特色。

200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7月18日,我在检察日报理论版发表了《一位记者对物权法草案的14条修改意见》一文。并对以上内容进行了多次补充修改,总结为32条意见,一并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收到后,很快通过电话与我沟通。

我提的意见有一条是“总则规定不能涵盖分则内容”,如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我认为,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由之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而在草案中,涉及征收、征用、补偿等情形的法条还有不少,用“平等主体”概括不够确切。为此,建议删去“平等主体”的限制。这一建议最终被立法采纳。

截至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意见10032条。8月15日,我又撰写并发表了《物权法草案:万余条意见20个焦点》,归纳整理出了20个焦点问题。

这些修改意见有一些获得了立法机构的认可与采纳。2005年9月27日,人民日报以《12部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亲历者叙说开门立法》为题,对我国立法工作的广泛参与性予以报道,我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采访,为物权法草案提意见的这一事件也被写入文中。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总编室总编辑)

观点速递

网络暴力的发生,需要有一个平台,比如网站或论坛,它们往往是网络暴力事件不断恶化的温床。相比于肉体伤害,语言暴力的伤害会于无形中置人于悲痛之中,有时更具有杀伤力,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受害人逐渐被群体远离、抛弃。所以,良好的网络环境的构建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统筹和把关,还需要自媒体运营平台做好各项监督管理。

——王一珂、禇凤英,《新闻世界》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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