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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研究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
关键词:法域区际实体法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研究

江帆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主权国家内多法域地区间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并予以正确的解决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社会和谐。我国是个多法域国家,自“一国两制”政治构想提出后,香港、澳门相继回归,多个不同法域采用不同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已适应新时期的国情,中国内地对于区际法律冲突参照适用国际法律冲突解决给予优惠待遇,为将来台湾回归打好法律基础。

国际冲突法;统一区际冲突法;反致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产生及历史渊源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上世纪我国政府提出“一国两制”国策来解决香港,台湾,澳门问题,且在97年,99年香港澳门相继回归后,现阶段的海峡两岸往来密切。但是无论是在民商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或是在行政领域,一个中国、两种体制、三大法系和四个法域间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越发突出,港澳台大陆的法律界无一不关注。我国将会长期实行一国两制的制度,现阶段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立法是首当其冲的关键,是和平时代驱赶着作为法律实践者的我们完善区际法律冲突的要求之一。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历史渊源

1.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是指在多法域国家内而不是多个拥有主权的一个国家内统一实行的各个法域都予以承认的区际冲突法。其中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通常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种表现形式。

(1)从成文法来看,其立法形式主要有:第一种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是通过专门法典或专门法规的方式制定而成并被多法域国家承认的,第二种是将各种各样的区际冲突法规范合并在一个法律中形成一个“法集”,第三种是指在多法域民法典中对区际冲突法加以特殊规定,第四种是在单行法规中根据涉及到的问题作出专门的区际冲突规范。

(2)从不成文法来看,其立法形式主要有法院判例与法理。

2.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是指在一个多法域国家内用于解决自身的法律与其他法域的法律之间产生的冲突,在实践中多为不成文法、习惯法、法理、判例。

在《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这本书中,韩德培教授与李双元教授曾经叙述:“随着台湾的回归和香港主权的收回,我国冲突法还将可能有一个解决地区间法律冲突的任务。这就是说,解决我们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的所谓‘区际私法’,也将可能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占一重要位置”,借此机会两个教授是想提高人们对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视以此来加速推进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进程。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一)区际冲突法途径。从现阶段来看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在国际上基本上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冲突法路径,冲突法路径是指通过制定区际法律冲突规范来确定在复合法域的国家内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以此来解决在多法域国家类的国家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在区际冲突法途径中有两种基本的路径方式:

1.制定多法域国家内部统一的的区际冲突法。曾经有多法域国家专门颁布过的国家统一的冲突法的先例(一九二六年八月时《区际私法典》在波兰颁布),而还有全国统一的解决某些方面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曾在多法域国家则颁布过如(一九七九年三月《解决关于民事地位、家庭关系及继承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的条例》在南斯拉夫联邦的颁布;更有一些多法域国家把国际私法和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结合在一起再制定冲突法,各自用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一八九一年六月的州际法(inter-cantonal law)在瑞士的颁布)。

2各多法域国家都拥有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此区际冲突法就是用来解决多法域国家之间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各个多法域国家在一九二六年波兰《区际私法典》颁布前的都有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这种方式来解决突击冲突有一种弊端就是各个多法域国家产生冲突或许会造成各自不认同对方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而影响案件的解决。

(二)统一实体法途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另一种是实体法路径,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由复合法域国家制定或由复合法域国家内的法域联合起来采用统一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样就不会造成多法域国家产生区际冲突时因为不知道该使用何种法律而造成案件的无法解决。现有的统一实体法途径基本类型主要有三种:最高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发挥作用以推动区际法律内容一致;最高立法机关在部分法律关系上制定法律或制定仅在部分法域适用的法律以部分地消灭区际法律冲突;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以彻底消灭区际法律冲突。这种统一实体法的方式理论上可以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矛盾,但是在统一实体法的过程中是十分的复杂与繁琐的。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也是特别的多。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理论方向和解决模式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理论方向

1.比较国际法律冲突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比较国际法律冲突来解决区际冲突是指把区际法律冲突视同涉外法律冲突,以国际法律冲突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此方式为大部分多法域国家应用。一个主权国家不同法域的地区间的法律冲突会比国家法律冲突协商的容易的多。我们中国,对香港、澳门、台湾三地的区际冲突也是参照国际法律冲突来解决的,此理论方式拥有其优势,是最初级的法律冲突方法。目前最简便的的方式就是比较国际法律冲突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是这种方式也是有其弊端的,因为区际法律都是参照国际法律冲突来解决的,其法律上都是表明参照国际冲突解决,在解决案件的过程中十分的麻烦,耗时多,没有直接的解决措施,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负担。许多多法域国家在没有统一冲突法或者实体法方式时就采用这种一劳永逸的方式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各法域分别制定区际冲突法。各法域分别制定区际冲突法这种方式是区分了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对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冲突分别适用不同的解决方式,也就是说在多法域国家各区域分别各自制定区际冲突法。这样肯定会造成法律规避、反致、管辖权冲突、等问题。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好,无可取之处”但也有些学者认为此种方式将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区分开会比比较国际法律冲突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来的更加先进一些,因为这样继续下去可以渐渐的统一区际冲突法,进而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区际冲突法律。在此,我认为以这种方式统一冲突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直接统一冲突法的效率会更高,而不必分别制定区际冲突法。制定法律的过程是十分严谨复杂的,所花费的人力物力也是十分巨大,所以我认为在各法域分别制定区际冲突法是不可取的。

3.统一冲突法解决方式。统一冲突法解决方式是指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而制定一部在多法域国家通用的区际冲突法,这样可以避免前述各法域分别制定区际冲突法(没有共同理念)而产生的法律规避、反致、管辖权冲突、等问题。拥有统一的冲突法解决方式也可以避免审判的复杂性,促进案件的快速有效审理,且各法域之间都不会产生矛盾,这样判决执行起来也是非常简单迅速的,判决结果当然是被各个法域的司法系统所信服。在此我认为此种方式可以被中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参考适用。这种方式在理论上是可以彻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是在统一进程中会比较麻烦。统一冲突法解决模式既可以保留自身实体法的特色,不会让其他法域的公民放弃自身原先实行的法制而产生的抵抗心理,也可以彻底解决区际冲突,为祖国和平发展保驾护航何乐而不为呢?

4.统一实体法方式。统一实体法方试是指在多法域国家实行统一的实体法,拥有统一的实体法就意味着没有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统一实体法方式的优势显而易见,即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法律就只有一种,简化了国家内的法律。原先因为不同法域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也是消失不见的。但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看似彻底解决了区际冲突法,但是在统一实体法的过程中是避免不了各个法域产生抵触心理的,甚至是会破坏国家的和平。如果协商不了强行统一的话,损失会比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获得的利益还更大。一个法域的法制并不是简单地存在的,而是经过了一段无法避免的时间来改造,所以要想在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实行统一实体法是特别不现实的行为。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的解决模式

1.立法途径: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中的协议是指多法域国家各个不同法域的地区之间签订法律协议,与国际法律协议是不一样的。在我国香港、澳门之间拥有了《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两个法域之间类似于统一冲突法解决方式一样,制定区际之间的统一冲突协议以此来解决与对方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方式在保持一国两制的原则的前提下和平协商的解决两个法域的法律冲突。实体法也没有舍弃其特色,保持了原有的风格。用协议的方式联系两个法域的司法系统,既保持了自己司法的独立性也提供了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是中国一种带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模式。现阶段,香港与内地之间协商制定了多个法律协议,将来应该会制定更加详细丰富的其他协议。中国在摸索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道路上越来越光明,这不仅可以正确的处理大陆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维护祖国的和平统一。还可以为台湾的回归打好法律基础。

2.司法途径:积极合作开展区际司法协助。与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冲突协议一起进行的是积极合作开展区际私法协助,为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冲突协议提供程序上的支持。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多法域国家间各个法域根据签订的协议就诉讼文书的送达、委托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司法问题或者其他与司法关系密切的问题进行互惠合作的活动。积极开展区际司法协助让签订的协议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实打实的在运用。现阶段中国各法域之间开展的区际司法协助工作已经有一定的成效,其优点是能够有效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和保护区际法律协议的实现,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协议的局限性,司法协助也是有局限性的。

[1]丁克鸿,《浅析中国区际法律冲突》[J],黑龙江史志,2009年22期.

[2]韦鸿瀚,《试述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年1期.

[3]邓路遥,《泛珠三角合作背景下的区际法律冲突》[J],特区经济,2010年4月.

[4]赵镭,《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J],现代交际,2011年12月.

[5]刘红军,范晓亮,《一国两制下的区际司法探析》[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4期.

[6]黄进,《中国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M],2001年版.

[7]冯霞,《中国区际私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M],2006年版.

江帆,女,汉族,安徽人,研究生在读,江西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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