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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轨视角下运动体罚研究1

2017-04-13宋宗佩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越轨体罚惩戒

宋宗佩,白 亮

生命在于运动,运动所依赖的身体在历史上呈现出悖论,一种观点认为“健康之精神寓于健康之身体”[1],身体是生命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肉体是灵魂的监狱”[2],通过惩罚身体,进而解放灵魂.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潮流的发展并没有完全淹没这两种观点的碰撞,运动体罚作为体罚的一种形式,试图借助运动再次规训身体,纠正错误,强调智识重于身体,忽视作为灵魂载体的身体也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和时代诉求.本文试图从越轨的视角分析运动体罚的历史渊源,重新梳理运动和身体的发展关系,找出其现实困境,进而推导出规避路径.

1 越轨与运动体罚

1.1 越轨与体罚

越轨是针对国家或社会确定的而又普遍遵守规则的一种抵制和破坏活动.越轨具有两重性,取决于规则是良法或恶法,如果规则是由恶法而制,越轨将通过改变或废除规则的形式对其进行突破和纠正.比如古代奥运会不允许女性参与或观看,违者将面临处罚,但作为奥运冠军母亲在赛场上的出现,势必打破常规,使陈规的、不合理的规则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社会文明的发展是逐渐蜕变的过程,自古以来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出于法律上和道德上的一系列惩罚措施一直存在,其中体罚作为惩罚手段的一种,从中国古代的“朴作教刑”到古罗马的鞭笞,从目前国内的变相体罚到国外的“无巴掌日”,都可以看出体罚的普遍性和持久性[3].

目前国际上普遍反对体罚,认为体罚不仅野蛮,而且无视人的尊严,缺乏人道.然而保罗·大卫认为体育运动中的儿童身体惩罚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是体育理论研究中的“黑洞”[4].运动体罚作为体罚的一种,包括以运动为手段的体罚和对运动参与者的体罚,它是披着运动的外衣,打着强健身体的旗子,对受罚者进行的身体折磨和精神打击.运动体罚和运动训练有着本质的区别,以跑步为例,运动训练具有主动性和超越性特点,是训练者针对成绩或目标积极努力并自我超越的行为,而运动体罚则具有被动性和惩罚性特点,它是越轨者被动参与,并针对越轨者的越轨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和工具.

1.2 运动体罚的特点

1.2.1 异化性—健身与惩罚的张力

运动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不同的价值.从古老的娱神驱魔到当代的强身健体,从近代的强国保种到现代的娱乐身心,从中世纪的劳动教养到新世纪的利润产值可以看出运动价值的多样化,它具有利他性、自发性、附带性、自为性、外在性和自觉性等特点.然而将运动作为体罚工具是对运动价值的异化,本可以增强体质、促进健康的运动,却被用来惩罚身体、损害健康.部分人错误的借助运动的健身价值,认为运动体罚可以达到健身和惩罚的双重目的.众所周知,运动虽然具有蓬勃向上的积极价值,但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效果.从博弈的角度看,对于喜欢运动的人进行运动体罚,很难达到惩罚的目的;而对于讨厌运动的人进行运动体罚,则会加重受罚者对运动的偏见.总之,运动具有多重价值,运动体罚是对运动价值的偏离,是从服务主体到惩罚主体的目的偏离和从健身路径到惩罚手段的工具偏离,需要我们给予客观正确的认识.

1.2.2 隐蔽性—目的与手段的掩饰

身体惩罚随着时代文明的进步变的更加隐蔽,从挥舞大棍到面壁思过,从身体疼痛到精神折磨,但并不能改变其规训身体的本质[5].运动体罚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目的和手段两个方面.从运动体罚的目的来看,惩罚身体,铭记教训,却以锻炼身体的健康价值为托词,对惩罚者和受罚者都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对于惩罚者来说,运动体罚的价值模糊,既是惩罚教训,也是强健身体,从惩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虽然身体健康是运动体罚的溢出收益,但容易舍本逐末,超出运动的体能极限,造成对身体的伤害.对受罚者和相关者来说,他们是有苦难言,难以辨清惩罚者的是非观念和体罚尺度,只能任其安排,听从处罚.运动体罚手段多样,具有掩饰性.比如长跑,俯卧撑,蛙跳等大负荷运动需要调动大量的身体资源参与,消耗机体巨大的能量和精力,既可以极大地提高运动者身体机能和训练效果,也可以对受罚者身体和精神产生强烈的冲击,达到自我惩罚的效果.总之,运动体罚通过对身体的运动参与,借助运动的积极价值和手段掩饰,达到身体规训的效果.

1.2.3 工具性—运动与身体的低下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才能成就人的本质化发展,二者不可割裂.身体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体现在身体既是主体,也是客体,呈现出工具和价值的一体化,而运动需借助身体为载体来完成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然而,在人类发展中,身体和运动经常被人为历史的割裂,体现出厚此薄彼的状况,比如重精神轻肉体,重静轻动等.身体作为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叙说人类生存发展的种种境遇,但由于忽视了身体在人类终极追求的自然地位和本质载体,历史不时翻动着扬神抑体、褒德贬体和崇知轻体的浪潮.另外,运动作为身体的存在方式,有利于展现身体的力量和魅力,构建身体的多层空间和多重价值,但却被认为奇技淫巧和玩物丧志,身体强健者则被贴上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标签,所以运动着的身体常被作为惩罚工具和规训对象不足为怪,在“工具理性体育价值观”[6]的指引下,无视运动和身体的人文意义,泯灭人的生存意蕴和独立价值.

2 运动体罚的原因分析

2.1 文化历史霸权下的身体归属

人身依附在人类早期发展历史上广泛存在.儒家遵守“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古罗马时代的角斗士是供人欣赏,取悦领主的娱乐物品,都能证明人曾只是作为物品附属,缺乏独立价值.另外,随着国家的出现,人身依附进而演变为国家依附,例如近代中国面对西方列强肆意侵略,为强国保种,摆脱东亚病夫的帽子,力推军国民教育,“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进而赋予身体强烈的使命,达到“身体的国家化生成”[7],忽视了个体的独立诉求和自我价值.

主人对归属品拥有绝对主权,可以对归属品进行随意处置,包括身体和生命.作为归属品的人势必会产生出“棍棒之下出孝子,黄荆条下出好人”的观念.运动体罚作为对人身依附进行处置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体现在运用血缘和威权对身体依附品进行一定的体罚.比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认为孩子是私有产品,狼爸虎妈体罚儿女是常有之事.更为夸张的言说在于“古代拜师学武艺需要家长和师傅签订‘生死文书’,今后任打任骂‘打死也不追究责任’.”另外在科层社会中,威权促使社会积极运转和有条不紊的同时,也造成了人们对威权的精神和人身依附.以运动员为例,运动员一方面背负父母厚望刻苦训练,攀登高峰,只为出人头地,光耀门楣,面对运动体罚盲目顺从,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在封闭化训练环境下,国家作为威权机器仅把运动员作为展示国家优越性和摘金夺银的工具,一切活动围绕运动成绩展开,运动体罚常常作为训练手段,激发运动潜力,导致的后果是运动员伤病累累,对训练和生活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2.2 教育惩戒悖论下的手段匮乏

作为发展的人注定要犯错误,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主体,必定在犯错、纠正、反思和提高中进步.由于体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显著,我国传统教育广泛使用体罚惩戒学生,纠正错误.然而,随着时代文明的进步和个体权利观念的加强,大多数国家明令禁止体罚,废除体罚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但是由于有效的教育惩戒远未完善,教育者在缺乏体罚惩戒的支持下,面对受教育者所犯的错误不知所措,进行惩戒又担心受到法律的规制,往往采用和风细雨般地点到为止或者放任不管等方式,面对学生错误呈现出手段缺乏,教育无力,对教育管理产生不良的影响[8].

运动体罚作为隐性体罚的一种,在摈弃显性体罚的大环境下,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教育领域中暂露头角.究其原因,其一在于传统体罚的惯性和惰性.伴随着显性体罚的消退,教育者难以在短期内摆脱体罚思维定势的束缚,隐性体罚逐渐充斥在现代教育之中;其二,出于教育绩效的压力,个体荣誉的无限需求性和教育智慧的有限稀缺性之间存在现实矛盾,使得教育者面对错误只能另辟蹊径,走立竿见影的变相惩罚之路,如心理惩罚、变相体罚和运动体罚等;其三,体罚界定模糊,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难以确定.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给予教育者以教育惩戒之名行体罚之实的机会.而运动体罚借助身体运动的健康普世价值作为教育惩戒手段可以一举两得,一方面由于运动体罚隐蔽性等特点,在现实环境中难以辨别和发现,另外还可以提供促进健康和技能增进的溢出功能支持;另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利用运动自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规避相应的法令规定,难以对其纠正和处罚.

2.3 金牌价值光芒下的手段合理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类行为都会受到交换活动的支配,通过交换获得报酬和奖励.为了金牌目的的达成,运动员、家庭、教练和体育机构四者作为交换主体形成集体合谋,他们通过提供高额奖金、职位提升和出人头地等方式提供报酬,并相互吸引彼此以达到交换的目的.高水平运动中的儿童常被认为是童工之一,成年人则通过少年运动员的高水平表现获得稳定工作和不菲收入[9].为了在交换中得到期望的报酬,进而形成稳定的共同体,需要用强制性手段维持秩序,其中运动体罚作为强制手段的一种,成为各方心照不宣的手段之一.根据《半岛晨报》调查显示,我国受访运动员认可体罚的有95%,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认同打出金牌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运动体罚手段已经达到合理化和共识化的程度,各交换主体为共同维护金牌秩序,形成了目标一致的利益联合体,而要想打破这种不合理的方式,不得不靠外力才能加以消解.比如英国奥运会冠军马修·平森特在观看北京某体校的训练方法后,认为中国体校体罚运动员现象严重,这件事情还引起了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的关注,他提出“如果奥委会认为体罚普遍存在且难以接受,那么我们将会与中国官方交涉”[10].

2.4 法律软执行下的实践空间

威廉·钱布利斯认为法律有两种,一种为“书面上的法律”,另一种为“运行中的法律”[11].现实中本应彰显公平正义的“书面法律”,而在生活实践中却被轻易的规避或违犯,其中法律软执行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以运动体罚为例,运动体罚虽然被严令禁止,然而在工作生活中却能屡现报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了这种现象的产生.首先,由于外部执法资源有限,轻微的违法情况常常被忽视或无暇顾及,而运动体罚由于其环境封闭,处罚隐蔽,对有效执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另外,大多数体罚者由于明晓法律会严厉规制相对严重的违法情况,所以在体罚中注意惩罚的尺度和隐蔽性,一般不会越过红线.最后,受罚者和家长的沉默无语也助长了运动体罚情况的蔓延.由于受罚者多是因为越轨犯错而被惩罚,加上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倾向于保持沉默;而家长认为轻微的体罚是可以接受的,是对受罚者严格要求负责任的表现,这加重了受罚者的心理负担,更加不敢告知被体罚情况.总之,运动体罚在法律软执行下不断发酵,最终变本加厉,演变为更为严重的违法情况,才得以有效遏制.

3 运动体罚的路径规避

3.1 彰举人性旗帜,回归身体本色

规避运动体罚,首先要认识到身体的人文属性和社会属性,而不单单是一具与灵魂分离的肉体.人类进化中知识累积下的身体退化,现代科技中机器工具下的身体无能,日常生活中物质富裕下的身体萎缩,都在考验着身体微弱的存在价值.因为身体存在可有可无,而作为各种感官的疼痛集合体,如果加以利用进行惩罚,效果俱佳,进而可以推导出身体的惩罚工具价值.但在身体作用日渐式微和身体功能不断异化的同时,更需高扬身体的人文社会价值.首先,身体作为人类进化历史的见证者,诉说着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的独立行走,进而解放上肢的发展价值;其次,身体作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物质中介的同时,也改造了身体自身存在,并通过强健身体来抵抗人类自我异化;最后,身体作为人们思维和精神的客体存在,彰显真善美的价值意义,体现在从思想浩瀚星空回到真切肉体尘世的现实依照,从宗教道貌岸然到生活本色纯真的价值回归,从精神飘渺不定回到身体健壮力量的唯美展现.因此,重新认识身体的多元属性,有利于摒除偏见,回归身体本色.

3.2 明示惩戒手段,错误需要纠正

我国法律禁止各种形式的体罚,但对什么是体罚,缺乏明确的规定;另外我国教育法规中缺乏对越轨行为如何处理的详细规定,二者之间的结合容易导致变相惩罚或者没有惩罚.所以面对越轨,根据越轨程度需要有一定的手段予以纠正,而手段的明晰至关重要.首先,要区分越轨结果的性质以达到手段正当.根据越轨结果可分为自甘堕落型和误人误己型,自甘堕落型是对自己的责任和前途无所作为,乃至自我摧残,对他人的影响相对微小,如在运动训练中偷懒或者敷衍了事等;而误人误己型是除了危害自我外,还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不良的影响,如在体育课中打架或者辱骂师生等;二者越轨程度和危害结果不同,需给予不同对待,并采用不同的手段给予惩戒.另外,惩戒要以最少侵害为原则.无论是言语批评还是身体惩戒,都以“治病救人”为目的,避免或减少不良副作用[12].最后,建立正当的惩戒程序,明确赋予受惩戒者申诉权,分别在惩戒前,惩戒中和惩戒后告知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告知惩戒理由和手段,使其享有申诉权[13].

3.3 走出体罚怪圈,散发运动光芒

走出体罚怪圈,除了要认识到身体的多元属性外,还要发挥身体的积极建设作用,其中以身体为基础的运动可以消除现代生活方式舒适下的肌肉饥饿,激发身体运动本能和促进身心一体的完善.首先,时代科技的进步不但解放了人的双手,更重要的是解放了人的身体,然而又造成在生活工作中对体能的需求日趋减少,如果缺乏额外的身体运动,身体机能将趋于萎缩状态,最终可能会异化为头脑硕大而四肢纤细的蜘蛛人.第二,身体是运动中的身体,并且在发展中走向两种状态,要么消退,要么推进,而通过运动可以激发身体的正效应,并能一定程度上延迟身体衰退和维持身体健康.第三,在运动中达到身心一体,促进身体和心理的共同发展.身体和心理通过运动的中介,身体得以智能化,心理得以实体化,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合为一体,而不是身心二元,或者单极发展.总之,“生物身体是体育忠实的创造者和实践者,同时也是最大收益者.”[14]通过运动,身体得以解放和自由,并被赋予建构价值和人文旨趣.

4 结语

运动体罚是对越轨者身体的规训,它借助运动的异化手段对身体进行惩罚,是对身体意义和运动价值的偏离.运动体罚是对越轨者惩戒的越轨,运动体罚具有异化性、隐蔽性和工具性等特点.本文通过对运动体罚造成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困境分析,重新审视身体,运动和越轨之间关系,推导出身体困境之解脱路径,运动价值之积极建设意义,进而消融运动体罚的载体和手段基础,回归正当惩戒之路.但由于缺乏一定的实证研究和数据支撑,运动体罚的存在范围和危害程度,还不能有效地得以确认和论证,是研究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约翰·洛克.教育漫话[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24.

[2]周登嵩.学校体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4:6.

[3]张礼永.师道与体罚—传统教育观念的由来及其转变[J].全球教育展望,2017(3):118-128.

[4]PAULO D.Human Rights in Youth Sport:A critical Review of Children's Rights in Competitive Sports[M].London:Routledge,2005:9-16.

[5]齐学红.教育中的身体隐喻[J].上海教育科研,2006(1):15-17.

[6]袁旦.时代呼唤人文体育价值观—工具理性体育价值观批判[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1):1-6.

[7]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27-86.

[8]杨润东.教育惩罚的两难困境及突围[J].中国教育学刊,2015(12):11-16.

[9]RICHARD G,DAVID M.Sport,Civil Liberties and Human Rights[M].London:Routledge,2005:19.

[10]晏扬.体罚运动员:“为国争光”还是为国抹黑[N].中国青年报,2005-12-08.

[11]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7.

[12]于婷.美国教育体罚的渊源、现状与前景[J].教学与管理,2016(29):56-58.

[13]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278-281.

[14]赵岷,李翠霞,王平.体育—身体的表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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