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养弃婴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完善对策
2017-04-13杨遂全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王 健, 杨遂全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家庭收养弃婴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完善对策
王 健, 杨遂全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待收养的弃婴和儿童,但大都以民间的事实收养普遍存在,而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极易产生法律纠纷。合法的家庭收养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但目前尚存在主体规定不明确、收养条件不尽合理、收养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法律障碍,为此提出明确规定家庭收养的主体地位、调整完善收养条件、完善收养过程中的审查和监督、收养后的管理与监督等对策,以切实推进合法的家庭收养普遍推广和实施,更好地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收养; 弃婴; 收养法; 福利机构; 审查权
弃婴收养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切民生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待收养的弃婴和儿童,但是由于相关的收养机构严重不足,民间的事实收养普遍存在,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由于属于非法的事实收养,使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因此急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与制度,以切实推进合法的家庭收养普遍推广和实施,更好地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数据,我国2014年待收养的儿童总量在52万人左右[1],该数据揭示的只是弃婴数量的极小部分。在国务院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所针对的是在第六次人口普查过程中发现的1300万的黑户人口,相当一部分人口是未办理收养手续而导致无户口的被收养人员,其中包括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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