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实践与路径思考
2017-04-13杨天一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四川成都610213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杨天一(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 四川 成都 610213)
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实践与路径思考
杨天一(成都七中嘉祥外国语学校 四川 成都 610213)
通过对地震巨灾保险的实践探索与美国、新西兰、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巨灾保险制度的比较,在地震多发的中国运用巨灾保险制度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我国部分地区探索的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对构建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借鉴作用。在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应通过巨灾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巨灾保险制度 实践探索 路径选择 理论思考
我国地震灾害损失补偿中,保险赔付金额占损失金额比例不足2%,远低于国际30%的标准。灾后重建设资金只能依靠财政支持和社会捐赠,这一现象引起了国家和社会高度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国际比较,探寻运用地震巨灾保险推进极重灾害风险管理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具有现实针对性与紧迫性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对巨灾保险的有关论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指出“同异常的自然现象,火灾、水灾等引起的破坏相关连的保险,……必须由剩余价值补偿,是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以便掌握一批生产资料,来弥补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异乎寻常的破坏”。[1]在《资本论》第三卷阐述“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会使它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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