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制裁体系之构建
2017-04-13宋行健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惩罚
宋行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论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制裁体系之构建
宋行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其原有的处罚范围被分流到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当中,“二元”制裁体系逐渐形成。轻微犯罪位于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边界,具有犯罪规模小、危害后果轻、主观恶性低、适用刑罚轻的特征。轻微犯罪的立法,体现了扩大犯罪圈、降低入罪标准的趋势;轻微犯罪的司法,存在“案多人少”现象加剧、不起诉适用率低、刑事惩罚负面效应严重的现象。构建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制裁体系,应当合理吸收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创新:设置治安派出法庭审判机构、明确司法人员的独立责任制、构建非刑罚化的执行方式。
二元体系;轻微犯罪;犯罪圈;刑事惩罚;非刑罚制裁体系
一、轻微犯罪的特征及立法现状
(一)轻微犯罪的背景与特征
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我国形成了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并行的“二元”体系,而原属于劳动教养处罚范围的违法行为,大部分被分流到上述二者当中,少数被纳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范畴,其他缺乏处罚必要性的行为类型,则被免予处罚。[1]
在这一背景下,位于刑事惩罚、行政处罚边界的轻微犯罪之惩治引发了广泛关注。在认定依据上,“轻微犯罪”是根据具体案件所应判处的实定刑之高低所进行的判断。首先,其在实体法层面的特征体现在:(1)在犯罪规模上,涉案人员较少、案情简单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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