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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剖析及政策选择1

2017-04-13尹建华马燕芬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高校教师服务教师

尹建华,马燕芬

(华南理工大学 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40)

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剖析及政策选择1

尹建华,马燕芬

(华南理工大学 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40)

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动因主要有三:接受政府邀请;专业情怀和使命感;利益驱使。这一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快速、准确和有效地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要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政策,促进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加速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教师收入及领办者所在高校和专业影响力,但同时也会对领办者的本职工作和生活、所在学校及其学科建设、非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及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未来产生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各地应基于自身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对其先后采取支持和鼓励、限制和规范、禁止和引导退出政策。

高校教师;社工机构;社会工作;政策选择

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是指由在职的高校教师(主要是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通过登记和注册,建立由自身主导或控制的、有法人地位的、为社会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的行为[1]。近年来,受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力度不断加大和支持鼓励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政策不断加强等利好因素的影响,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已超过百家,成为推进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2]。综观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这种行为或现象,乃中国之特有,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但结果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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