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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刍议1

2017-04-13李才锐李炜航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特色

李才锐,李炜航

(1.惠州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文法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5)

惠州市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刍议1

李才锐1,李炜航2

(1.惠州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惠州 516007;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文法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5)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核心和灵魂,而当前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理论研究的缺失以及地方立法普遍缺乏特色的现实,影响了地方立法价值的发挥。设区市的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有特殊地位,对这一立法的地方特色开展理论探索,不仅能对地方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而且有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完善,有助于“依法治市”、“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实现。

惠州市地方立法;地方特色;立法价值

一、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取得的依据和存在的理由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通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由此,包括惠州在内,全国设区的284个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其中49个城市在立法法修改前已经享有地方立法权)。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原因之一是全国各地地区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即使在同一省份,地区间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差异也比较大,这使得国家将部分立法权下放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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