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量要素的属性与评价
2017-04-11柏浪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柏浪涛
罪量要素的属性与评价
柏浪涛
“社会危害性”没有揭示罪量要素的本质。罪量要素是违法的程度要素,既包括客观的违法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违法要素。但是,罪量要素不是责任的程度要素。罪量要素在立法上具有不可避免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因素不是立法过于粗疏的表现,因为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语境依赖导致语义具有不确定性。罪量要素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其具有超越实定法的存在基础。罪量要素具有逻辑学上的划分依据,是谦抑主义的要求,也是刑事政策的技术考虑。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现状;剖析;完善;路径
作者:柏浪涛,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问题意识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度量,是这个世界的普遍现象。犯罪也存在定性与定量的问题。关于犯罪的“量的规定性”,学界表述有“定量因素”和“罪量要素”两种。陈兴良教授提倡“罪量要素”概念,例如在其犯罪构成体系“罪体——罪责——罪量”中便是如此。①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276页。相对于“定量因素”而言,罪量要素更具规范性,具有影响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意蕴,因此本文选择使用“罪量要素”概念。②由于许多文献使用“定量因素”概念,为了表述方便,本文有时也在与“罪量要素”相同意义上使用“定量因素”概念。
现代刑法理念固然可以共通,但解释学却依附于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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