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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探析

2017-04-11许林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许林波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探析

许林波

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是采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奉行主张责任的必然产物,它包括事实主张和证据声请的具体化。①本文中的“证据声请”的内涵远大于我国传统证据法中“举证”及“证据申请”概念的内涵。作为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惯常概念,民事证据声请一般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即对证据进行辩论、质证、审查以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定情形下证据调查也牵涉到证据的收集,如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与调查就是在同一诉讼时段内进行的。民事证据声请方面的具体化义务,要求当事人应对证据方法的指明、证据声明的陈述等证据声请事项加以具体化、特定化。参见林轲亮:《论民事证据声请中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社科纵横》2013第5期,第102页。该义务的设定对提高法庭审理效率、保障诉讼相对人的防御权益、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接受调解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法律解释学用语,具体化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中。但通过系统梳理域外各国与地区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文本,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面纱得以揭开,其基本内容与制度优势逐渐显现。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辩论主义;主张责任

作者:许林波,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严格地说,具体化义务只能算作法律解释学用语,而非立法术语,其主要被用于描述当事人的事实陈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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