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机制的完善
2017-04-11冯桂波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冯桂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司法实务】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机制的完善
冯桂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迫切,同时对刑事冤假错案的关注也日益密切。然而,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却时有报道,这不但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保证控辩对抗真正实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全方位的刑事冤假错案防控体系已迫在眉睫。
刑事冤假错案;控制机制;防控体系
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屡屡被曝光,从多年前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等案件到最近的张氏叔侄强奸案、呼格案等,都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平时所称的冤假错案,实质上是对“冤案”、“假案”和“错案”三类不尽相同的案件的笼统的称谓。笔者认为,刑事冤假错案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将这些违法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古今中外,刑事冤假错案都难以完全杜绝。克莱夫·沃克曾说过“人们都希望在公正而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判决有罪的证据有压倒性优势,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无论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个阶段如何费尽心机,错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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