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机制的思考

2017-04-11

关键词:服刑人员监狱矫正

蒋 毅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2260)

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机制的思考

蒋 毅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2260)

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司法体制改革。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总结,社区矫正立法日趋成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规定,并将其纳入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活动立法机制,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刑罚执行的公平与公正。

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矫正参与机制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在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有六七十年历史,而我国的社区矫正从试点到全面运行,只有十来年。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事立法,通过对《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修改,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将禁止令制度和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制度写入法条,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此举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宣告了社区矫正制度已经被刑事基本法所明确。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印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正式运行,针对社区矫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同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

一、社区矫正和监狱改造的区别和联系

社区矫正和监狱改造都是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理论上说两者无本质的差异,规章制度,奖惩考核、管理理念可以借鉴、调适,但也有不同之处。

(一)社区矫正和监狱改造的区别

(1)对象不同。社区矫正人员是法律规定不予羁押的罪犯,属于监外服刑人员,具有社会危害性小、轻刑犯、再犯罪可能性低的特点;而监狱羁押的是社会危害性大、刑罚处罚重、再犯罪可能性大的罪犯。(2)性质不同。社区矫正人员不具备人身危险性,这是社区矫正人员和监狱羁押罪犯本质的区别,如果罪犯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即使属轻刑犯,也不可能被判管制或缓刑;如是重刑犯,就不可能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3)管理不同。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较为松散,除集中参加学习外,参加社区组织的劳动或服务还可以获得报酬,也可以随时回家;监狱管理较为严格,规章制度健全,执行严谨规范。(4)处逃处理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服刑罪犯,但处理大相径庭,监狱外逃,罪犯即构成脱逃罪;而社区矫正人员外逃,则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5)公众认可度不同。社区矫正人员能在监外服刑,就在于社区服刑人员不具备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小,再犯罪可能性低,可以受到家庭、社会方面的管束和制约等因素,与监狱服刑相比,刑满释放后,社会更容易接纳社区服刑人员。

(二)社区矫正和监狱改造的联系

(1)身份相同。社区矫正人员和监狱服刑,身份都是罪犯,服刑期间表现不好,不认罪服法的,都要受到惩罚,相反,表现好认罪悔罪,都会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将减免刑期。(2)目的相同。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伸张正义。无论社区矫正还是监狱,正确执行刑罚都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3)理念相同。无论是社区矫正,还是监狱劳动改造,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回归和融入社会才是最终目的。(4)原则相同。社区矫正和监狱都是对服刑罪犯进行思想改造,教育成为守法公民的过程。因此,刑罚执行的原则基本相同,如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原则等。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和监狱服刑罪犯可以相互转化,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判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就要被收监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就要到监狱服刑;反之,在监狱积极改造,认罪悔罪表现好,也可能假释出狱进行社区矫正。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意义

(一)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需要

社区矫正人员毕竟是服刑人员,是教育改造对象,服刑人员的生活状态,对周边群众正常的学习、工作、生产或多或少会有影响。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加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矫正犯罪心理,改善公众对服刑人员印象,有利于降低社会风险,减少治安隐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刑罚的目的在预防,因预防的对象不同,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由于社区服刑人员不像监狱羁押的罪犯,处于隔离状态,而是同其他公民正常生活,社区矫正效果的好坏能立竿见影,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既承担特殊预防,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又兼具一般预防,防止其他社会成员犯罪。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开展的需要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指导管理、组织实施职能,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的人员行使裁决职能,公安机关行使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理权。完善社区矫正立法,正确配置权力,实现法律监督权、行政权、审判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与制约,确保社区矫正正常开展,有效防范社区矫正中各执法主体的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原则

1.教育帮扶原则。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因此,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立法的首要原则,一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不可否认,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素质低、思想简单,是非观被扭曲,对社会现象缺少正确的鉴别力,需要重塑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回归理性健康的人生道路。二是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技能就业培训,使他们能适应社会。社区服刑人员通常缺少一技之长,从事的多是粗放型、劳务型的工作,在竞争激烈的行业领域,难以找到立身之地,要使他们重新被社会接纳,就要有一定的技能、技术,否则难以适应新的生活。三是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绿色通道。在经济发展趋缓、市场转型升级过程中,大学生、下岗职工、城镇化的农民都需有就业渠道,社区服刑人员与之相比,由于不光彩的历史,往往会遇到各种政策歧视,使其就业更加艰难,相关部门应为服刑人员积极创造条件,给予企业政策红利,鼓励企业招聘刑满释放人员。对暂时不能就业的服刑人员,依法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2.分类管理原则。社区矫正活动参与者较多,既有国家机关,也有企业和个人;既有服刑人员,也有合法公民;参与活动的层次、深度和广度都有不同,即使政法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节点也不同。在国外,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分类矫正,如美国对社区矫正的缓刑和假释人员,分别设置缓刑官和假释官,英国设有少年院,负责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等。因此,完善社区矫正活动的分类管理,有利提高社区矫正水平和质量。一是社区矫正参与者的分类管理,包括企业、培训基地、行业协会、社区义工、志愿者等,由于各自身份不同,扮演的角色不同,承担的职责也不同,注重引导和教育他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合规定的,可辞退或劝诫退出;二是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管理,包括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在监狱,未成年犯是少管所,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办法暂未区分两者,但由于未成年犯的心理、心智和生理都不成熟,可塑性强,矫正办法、手段和效果与成年犯相比会有所差异;三是社区矫正执行的分类管理,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由于法律对监外服刑人员规定不完全相同,社区矫正执行也有差异,如缓刑、假释、管制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满后,就予以释放,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可能还要入狱服刑,社区矫正期间,管制、缓刑人员可能要遵从禁止令规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则不会,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能被收监执行,管制则不会。

3.共同参与原则。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是开放的活动区域和场所,所以社区矫正活动仅由司法部门承担是不现实的,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参加。有三个层面:宏观角度,成立社区矫正活动领导小组,参与单位除政法部门外,还应有民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教育、卫计委及社区矫正所在的街道或镇街部门负责人,如有未成年人或妇女,还有团委或妇联参加;微观角度,社区矫正活动有司法所、派驻社区矫正检察官、参与社区矫正志愿者、负责心理、技术、文化等培训机构教师及提供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等;中间层面,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参与。民间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之一,如上海 在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下,成立民办非盈利性的社工服务站,按社工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聘任并下派社工,社工的培训和工资发放均由服务站提供;另一种方式是政府安排岗位的方式,如北京,采取面试的方式 聘任社区矫正协管员,辅助管理社区矫正对象。[1]

4.权利保护原则。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教育和管理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打骂、体罚、虐待服刑人员,其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人权保障原则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体现。一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以说服劝诫为主,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根源,改过自新;二是完善社区矫正活动硬件设施,改进场所条件,使其适宜教育、劳动、生活,保障服刑人员身心健康;三是依法管理。加强对参与矫正活动的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提供矫正服务的老师、医生等的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教育,保障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矫正效果,提高矫正质量。

5.检察监督原则是加强社区矫正活动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机制公平、公正运行的必然要求,贯穿整个社区矫正活动始终,可以有效遏制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对各种社区矫正措施与各运行环节、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及社会公众权利保障等进行全程检察监督, 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2]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是否认真履职,管理是否到位,执法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否体罚虐待服刑人员,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等;二是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如法律手续是否完善,文书是否齐全,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矫正活动是否合法,终止矫正是否合法等;三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如服刑人员是否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接受社区矫正,是否有脱管、漏管或其他违法行为,是否有漏罪或新的犯罪行为等;四是对社区矫正其他参与者的监督,如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是否有安全防范措施,参加劳动的强度、环境是否危害服刑人员健康,是否侵犯服刑人员的权益等。

四、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体制机制

1.心理疏导机制。任何身心健康的人,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心理或多或少存在不健康因素。因此,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机制,通过建立心理疏导室,聘请专业医生,购置专用心理设备,对服刑人员定期开展检查,调适心理疾病,确保身心健康,尤其对未成年犯的心理调教,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帮助今后形成健全的人生观,为以后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2.规范管理机制。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社区矫正活动管理,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积极引导、开展有利于服刑人员思想改造的社区矫正活动,建立完善参加教育、学习、劳动等档案资料,对服刑人员表现按月、季、年考核奖惩,推动社区矫正人员自我管理、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3.矫正参与机制。社区矫正活动实质是社会治理创新,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责任,也是社会责任,国外的社区矫正都有民间资本的投入和民间人士的参与,我国社会对社区矫正活动参与度不够,要在税收、贷款、就业等方面给予参与者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个人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使其自愿投入和参与矫正活动。

4.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完善共享机制,实现实时监控,预警防范,跟踪监督。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避免法院判决不在案或法律文书交付不及时所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

5.监督管理机制。检察机关要通过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模式,监督社区矫正活动开展,采取设立检察官信箱,公布外网邮箱,开通热线电话等措施,畅通信息渠道,通过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重点谈话和一般谈话的方式,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对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根据其性质,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案件线索,情况属实的,要提交相关部门侦查,并对举报人予以身份保护。

6.培训就业机制。社区矫正机构,要鼓励企业、社区志愿者和服刑人员结对帮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一对一”的帮教机制,积极组织服刑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他们就业。对家庭困难的罪犯,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资金,免除其后顾之忧,使他们认真接受思想改造。对未成年犯,要开辟升学、就业的绿色通道,促进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综上,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完善对社区矫正活动立法机制,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刑罚执行的公平与公正。

[1]张 荆.中日两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比较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

[2]杨家庆,肖君拥.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诠释[J].人民检察.2006(3).

ReflectionsonPerfectingtheLegislationMechanismofCommunityCorrection

JIANG Yi

(JiangjinDistrictPeople'sProcuratorate,Chongqing402260,China)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the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and a judicial system to promote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After more than ten years of exploration and summary, the legisl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mature.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Party has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legislation, clear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ducation, aid and other provisions, and summarize it into the experience of judicial practice. Innovating and improving the legislative mechanis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ctivities is conduciv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personnel and promote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community correction; legislative principles; corrective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2017-10-07

蒋 毅(1971-),男,重庆市梁平县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律硕士。

DF81

A

1672-1500(2017)04-0020-04

苏 涵)

猜你喜欢

服刑人员监狱矫正
监狱选美
监狱管理局厅官充当服刑人员“保护伞”
论监狱企业立法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服刑人员生育权论要
欢迎你到监狱来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大选登记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我国服刑人员抑郁水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