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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案件报道中的马赛克现象初探

2017-04-11闵丰锦

关键词:马赛克嫌疑人

闵丰锦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涉法案件报道中的马赛克现象初探

闵丰锦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传统的涉法案件报道,对于当事人的图像暴露并无任何遮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与隐私权。从打码对象、打码方式到央视报道,新媒体时代的涉法案件报道中,对当事人打马赛克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惯例,呈现多样化、新奇化、亲民化的特征。在涉法案件的报道中,有必要进一步以保障人权为准则,尊重涉案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入手,妥善处理遇到的马赛克问题。

马赛克;涉法案件;隐私权

马赛克(Mosaic)原来是一种专业建筑词汇,是建筑上用于拼成各种装饰图案用的片状小瓷砖,体现了一种建筑美学上独有的艺术方式。打马赛克,俗称“打码”,即图片上的某部分因各种原因不想让别人看到,想将其屏蔽或使之无法辩认时,使用图片处理软件,通过将选定区域的色块打乱,给特定部分覆盖各种图形以遮蔽原内容的一种图像视频处理方法,是“图片模糊化”的简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警方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模式进行的涉法案件宣传,记者以电视、网站等他媒体模式进行的涉法案件报道,在以微博、微信、客户端为代表的“互联网+”冲击之下,必须做出相应改变,响应保障人权的历史潮流。从广义上讲,在涉法案件报道中,从新闻报道的作者、标题、内容等其中之一进行适当处理,以达到模糊化的效果,包括图像马赛克(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等隐去头像)、姓名马赛克(当事人化名)、内容马赛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部分隐去)、标题马赛克(标题党)、作者马赛克(匿名或笔名),本文以图像马赛克为讨论重点。在涉法案件的报道中,有必要进一步以保障人权为准则,尊重涉案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妥善处理遇到的马赛克问题。

一、马赛克:涉法报道的遮挡布

(一)打码对象:从“黑”到“黄”

2016年12月,北京警方在官方微博“@北京便衣反扒-电话13810237160”上发布了若干盗窃惯犯的照片,由于对相关嫌疑人在被抓现场、讯问室等地的照片上采用了以黑色圆形、黑色椭圆形模块遮蔽鼻子的方式,引起了不少网民的反响,也产生了不同声音。有媒体形容这种“只在鼻子上打码”的方式堪称“马赛克界的一股清流”,给予了不少掌声,但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声音,指出可能有悖隐私权、肖像权等基本人权之嫌。

同一时期,贵州凯里警方在闹市城区建立了“曝光榜”,将曾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理过的10名违法人员,包括人员照片、性别、姓名、年龄、籍贯、违法原因、被查获时间、所受惩罚等在内的各种信息,在盖住了眼睛部位,名字隐藏一个字、以“某”代替之后,以展板的方式张贴在公共区域。对于“曝光涉黄人员”是否侵犯隐私,凯里市公安局表示,在法制宣传过程中,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对违法人员的真实姓名、地址、头像等关键敏感信息全部作了技术处理。

与以往社会公众对此众口一词的赞许声相比,随着人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逐渐形成了一种共识:犯了错误甚至犯罪之后,改正即可,即没有任何一个所谓的“坏人”是真正十恶不赦的;既然已经为发生的错误付出了代价,那么在相应代价付出之后,就没有必要因此在道德领域再次受罚。这也是刑法理论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应有之义,毕竟,人犯错误是难免的,但在付出相应代价后,依然纠结于这项错误则万万不该。在凯里警方的做法曝光后,新浪网就此事件发起相关调查,近3000网友进行了投票,其中60.9%的网友认为街头曝光对禁止黄赌毒效果“一般,有损违法者尊严”,31.9%的网友认为“效果明显,有警示作用”,显示了人权意识的进步性。

(二)打码方式:从文字到动画

2016年1月,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门口围满了自发而来的当地群众,警方将抓获的三位拐卖儿童嫌疑人戴上头套、带下警车。在带往讯问室后,警方在官方微博@中警安徽上发布了三位嫌疑人在审讯室、无马赛克的照片,引起了不少网友“为什么不打马赛克”的疑问,警方回复称“按道理确实是应该打马赛克,可是我就是不打马赛克。我乐意我乐意我乐意!”随后在拐卖儿童嫌疑人的二男一女图片的头发上各加上白色的“马赛克”一词,而到了2016年8月23日的庭审现场,以被告人身份出现在法庭的二男一女,在官方微博@中警安徽 发布的相应图片中,三人脸部分别被写上白色的“马”“赛”“克”字样,一人一个字,并配以“满意吗?”的标题。对此,微博编辑潘先生称,“人贩是在破坏人家家庭,我对人贩是发自内心的厌恶。这样打‘马赛克’三个字我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妥,因为法无明文规定,在现有的各种规定中,并没有给出对嫌犯照片一定要打马赛克,马赛克打在哪里,打多大等具体要求”,在《今日说法》中有关该案的详细报道中,公安部副巡视员陈士渠则称“隐私是遮羞布,不是挡箭牌”,“公开嫌疑人的照片可以让更多人记住他们的样子”。

从媒体广泛的报道中,可以看到该条微博的传播率之高,显然起到了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的良好宣传效果。不过,也产生了一些质疑之声,有评论给其冠以“太任性”或“情绪化”的称号,以弹性执法不能过于弹性、丧失刚性为由,指出:小编的行为确实符合程序要求,但没有起到遮挡面目的作用,反而让3名犯罪嫌疑人更加出丑。甚至有评论将其冠以“有罪推定”的帽子,指出官微@中警安徽将嫌疑人未打马赛克的照片配上“罪犯落网”的说明,显然是有罪推定,违背了早在1997 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确立的报道红线:“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1]甚至会使得被害人、证人等在辨认真正嫌疑人之前看到相关报道,得出法定程序之外的结论,反而导致有碍侦查的后果。

与安徽警方走文字路线不同,以亲民印象著称的湖北警方走了一条以动画、动漫、卡通形象为主的接地气路线,给原本有些严肃的执法活动增加了几抹亮色。湖北荆门警方2017年1月抓获卖淫女和嫖客之后,在抓嫖现场的图片中,将涉黄人员的脸部写上了白色的漫画形“囧”字,刊登在荆门新闻网上,冠以“马赛克亮了”的标题,取得了一定的好评与赞许;湖北武汉警方2016年5月19日抓获涉毒、涉枪嫌疑人后,在讯问室内的图片中,将涉案人员的头部分别以吃猫鼠、光头强的头部动画形象代替,将身旁看押的四位民警头部以四位不同的黑猫警长头部动画形象代替,在丝毫看不出嫌疑人面部特征的同时,增加了相关新闻的点击率,提高了一定的法制宣传效果。

(三)打码明星:央视报道的扩大效应

在央视报道尤其是新闻频道的报道中,涉法报道的电视新闻打码有一定的随意性。以北京朝阳群众举报的若干演艺圈明星涉毒事件为例,从以房祖名、柯震东为代表的港台演艺明星,到以张元、宁财神为代表的京派幕后明星,都在北京朝阳这个神奇的地方纷纷落马。在被抓后的电视新闻报道上,以脸部、眼睛打马赛克的方式将涉案明星认罪经过播出,有的有马赛克、有的没有,有的名字是匿名、有的是实名,显示出打码方式的不统一。这些马赛克设置模式来自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相关新闻节目,而在同属中央电视台的社会与法频道、相关法治节目中,对涉法案件报道中的马赛克要求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定惯例,即:打码对象限定在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受害人、便衣民警等在镜头下不便曝光的人士,打码方式通常为不暴露脸部特征、以达到不让他人能够识别的效果。这种实践中已经较为成熟的马赛克处理模式,有必要在新闻节目中得以推广。

二、打码原则:保护隐私下的媒体职能

(一)揭露阴暗面最能发挥媒体职能

有观点认为,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在内的任何尊严权,不是建立在单方面基础上的,而是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直白地说,当行为人放弃自尊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时,就必须曝光于大众和媒体的监督之下。从书籍、报刊等传媒的本身而言,它们都用于揭露内幕,以准确一致的可重复性对公众讲话,并且带有很高的强度:正是由于这个印刷形态的特征,才使书籍和报刊都具有公众忏悔室的特征。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在每个人的潜意识里,都有一种对性和暴力与生俱来的偏好。即使是最坚定的卫道士,在尽全力清理了别人眼前的所谓“垃圾”之后,也不影响他们自己私下对这些内容的反复欣赏。正是因此,有必要以马赛克或毛玻璃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受害人、便衣、保护隐私不愿出镜,可能引起观众不安的血腥、暴力、恐怖等电视画面”进行模糊化处理。

(二)传媒对错误道德的放大器功效

大众传播媒介因其自身具有一种“放大器”的特殊功能,一般情况下带有倾向性的评价被其发布后,其效果往往被强化放大数倍。消息娱乐化的潮水席卷了整个传媒业,有了这样一面大旗,新闻消息从内容到方法上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形。随着消息娱乐化的盛行,媒体运用消息图片的主意已经不在于用图片来宣扬消息自己,而是迎合受众猎奇的心。正如央视的某档栏目在报道大卫雕像时,对电视画面展现出的“雕塑生殖器”进行马赛克处理,这种“遮了总没错、可遮可不遮都要遮、涉及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遮的全部被遮挡”的思维方式,说到底是一种“宁有勿忘”的心态,是一种技术判断失误、责任担当缺失的反应,显示了传媒对于极少数对艺术之美有肮脏解读思想的道德放大器功效。

有南京市公安局民警表示,对于重大案件的嫌疑人,警方在发布其照片时,可以不打马赛克,这是不成文的做法。反而,“对于情节不重的一般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打马赛克,因为他们虽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但他们情节不重,接受过处罚后还要重新做人”。[2]言下之意,情节严重、重大案件的嫌疑人且不说其依旧未决的嫌疑人身份,在道德上、法律上统统一棍子打死,难道刑满释放之后这些触犯重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不需要重新做人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洪道德教授甚至认为,对于曝光卖淫嫖娼人员的所谓法制宣传活动,虽然警方对违法者的姓名、头像作了部分马赛克处理,但旁观者结合所公开的违法者所在乡镇、年龄、遗留姓名、头像信息,不难查到违法者究竟为何人,对于违法者的熟人而言,更是一眼能够识别他们的身份。这实际上已经和对违法者进行游街示众并没有多大区别,不仅于法无据,更施以了法外之罚。不得不说,做了处理的嫖娼曝光榜也并不能掩饰违法侵权本质。因此,可以进行两方面的处理:“一是被侵权人有权起诉,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或者要求赔偿;二是对于公职人员的处理,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侵犯别人正当权益,应该被行政处理。”

(三)犯罪新闻报道侵害未决羁押者隐私权

犯罪新闻报道,如果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涉及他人隐私,应该受到法律许可。但是,部分报道仅仅为了满足受众的好奇心,将未决羁押者及其近亲属的家庭住址、经济状况、身份关系(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的状况)等等一并报道,而未决羁押者及其近亲属在威逼利诱下,不得不配合媒体报道,在镜头前追忆、哭诉、懊悔。这类报道,既侵犯了未决羁押者及其近亲属不愿为外人所知的困境和内心感情世界,又招致了部分受众的嘲讽、孤立,严重侵害了未决羁押者及其近亲属的隐私权。

三、对策:司法先行,立法跟进

(一)司法先行,保障人权

一直以来,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行为人都受到道德领域扩大化的职责,早在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不得将罪犯游街示众”的通告,到了21世纪、甚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的2010年,公安部依旧下发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显示了实践之中对涉黄人员有着直接或者变相损害人格尊严的执法惯性。这种从道德层面抨击违法人员、犯罪人员的做法,原本有一定的正义属性,但在极端民意操纵、官方默许之下,往往容易扩大化,走向“群众骂声一片,台上打死一片”的极端批判。

2016年10月,有新闻报道,小偷在被抓时,看到有新闻记者采访,立即高呼“我有孙子了,给我打马赛克”,显示了就连违法嫌疑人的人权意识都有提升。这当然是人权意识的巨大进步——倘若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都能够进行保障,更不用说一般社会公众了。笔者假设,倘若该新闻播出时没有给该小偷打马赛克,该小偷是否会向记者、电视台讨个说法,甚至会起诉对方。要知道,在差不多的相应时间,英国警方甚至对查获的三头绵羊还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显示了不同国度对权利意识的认知程度。就像西方不少国家对屠杀牲畜开始有“人道屠杀”一样,我国并不否定“人道屠杀”的价值所在,只是我国社会发展尚未到达那个阶段,不可一蹴而就,必须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小偷要求记者给自己打马赛克的呼声正是一种保障人权的呼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所在,值得思考与肯定。

(二)及时规范立法

1. 对于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有罪判决,由于已判决的缘故,被告人的身份已经转化为罪犯,其肖像权、隐私权虽然没有被剥夺、但也在相当程度上被限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以附带正面头像方式进行报道,这也是对生效判决进行司法公开的方式之一,是法院进行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是宣传、贯彻、执行生效判决的有效途径。

2. 对于尚未判决的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规定,有必要对候审的人员在宣传报道时极为谨慎,尤其是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中要对涉案嫌疑人、被告人的图像进行马赛克处理。具体程度上,应当达到覆盖、遮蔽原有清晰照片的程度,不能暴露五官,达到连熟人也认不出来的程度。

3. 对于涉法案件报道中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作案人身份,还是受害人、证人,都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隐私进行充分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 在侦查阶段,出于嫌疑人到案的需要发布清晰、不带马赛克的通缉令照片,以动员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查找,同时也是对潜在不安因素的一种提醒与警戒。虽然实践中没有发生,但从理论上说,对于上了通缉令、经法院判决后无罪且生效的,要在通缉令发布的范围内,以各种媒体方式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是尊重、执行法院判决的具体表现。

[1]舒 锐.文字版“马赛克”不可太任性[N].山西法制报,2016-01-15.

[2]顾元森.这样的马赛克,你怎么看?[N].现代快报,2016-01-08.

OntheMosaicPhenomenonintheReportsofLaw-relatedCases

MIN Feng-jin

(Lawschoo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Chongqing401120,China)

In the traditional reports of law-related cases, there is no shelter for the image exposure of the parties, which infringes on the right of portrait and privacy of the parties to a certain extent. From the code object and coding way to CCTV reports, mosaic on the parties has gradually become a convention in the reports of law-related cases of the new media era, characterized by diversity, novelty and popularity. In the reports of law-related cases, it is necessary to respect the rights of portrait, privacy and other rights of the person involved with the guidelin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nd properly deal with the mosaic problem from the legislative, judicial, law enforcement and other aspects.

mosaic; law-related cases; right of privacy

2017-09-16

闵丰锦(1987-),男,河南南阳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

DF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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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7)04-0005-04

苏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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