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绩效考核中的腐败控制
2017-04-11师索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师 索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司法实务】
行政部门绩效考核中的腐败控制
师 索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公权腐败可以分为外延式腐败与内延式腐败,在行政部门内延式运行中,绩效考核出现了直接性腐败、间接性腐败与衍生性腐败等表征。内延式腐败根源于权力在体制内部的绝对控制力,更是内部政治生态权力制约体系严重失衡的体现,在多个方面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从绩效考核的源头、过程、方式与结果四个方面构建绩效考核腐败的控制机制。
绩效考核;内延式腐败;逆淘汰;逆向评价;控制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为国家战略规划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共识。传统意义上的腐败,就是拥有公权力的个人不正当的将权力与权力所管辖的经济资源进行利益交换,从而为个人及其关联者谋取利益的现象。从国内外学界的研究来看,腐败的外延被归结为“政商联盟”、“裙带关系”、“内幕交易”等类型,这些研究均突出了权力向社会延展的必然效果,体现了权力对于社会资源的绝对控制能力在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之时的必然失范。
但是,国际透明组织则认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利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的富裕起来。[1]这个定义将公权力作出了功能区分,政治事务和行政管理分别对应着权力内延与外延上的理论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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