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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

2017-04-11林倩

关键词:效力程序

林 倩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刑事法学论坛】

论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

林 倩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不仅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加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提高司法效益,有现实上的必要性。但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容易引发“花钱买刑”、“同罪异罚”的质疑,也有可能引发其他价值冲突。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合理设置其适用范围,限定实施主体,完善操作规范,明确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有效性。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罪刑法定

近年来,随着恢复性司法的流行,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更加重视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由于刑事和解可以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因此其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大的推进。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刑事和解,理论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在实务中,北京、上海、安徽、湖南、江苏等地都已经发布了轻微案件刑事和解的规范,*如2007年江苏无锡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但对于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问题,学界、实务部门尚存在较大分歧。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其中就包含了部分重罪案件。由于重罪案件中实施刑事和解可能与刑法的原则产生冲突,其在立法上存在着立法过于抽象、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重罪案件范围过窄以及和解协议的效力不明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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