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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问题探讨

2017-04-11唐继红

关键词:银行

唐继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11)

【刑事法学论坛】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问题探讨

唐继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71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也是办案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的领域。对“恶意透支”的理解,应当紧扣《刑法》的明文规定,必须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客观上不当透支的行为。对主观故意的理解,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随意扩大解释,严格掌握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时,要严格把握时间要件、数额要件和催收要件,保证刑法适用的谦抑性。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不当透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市场日趋活跃,信用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背景之下,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并成为我国经济犯罪中的多发型犯罪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又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以重庆市B区检察机关近五年来所办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情况为例,恶意透支型的占了9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常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争议性问题较多。本文从实务的视角,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一、对“恶意透支”的理解

一般而言,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信用授权,在信用卡账户中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资金时,持卡人仍然可以使用该卡进行取现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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