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017-04-11张捷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效力
张捷平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山西 太原 030006)
【民商法研讨】
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张捷平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山西 太原 030006)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文章就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提出了债权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基本责任,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并对债权文书的审查要求、执行证书的出具以及如何避免诉讼等主要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为公证工作更好地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指的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伴随社会不断的发展,债权债务的关系逐渐的繁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得当事人使用公证的方式确定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当出现纠纷之后,债权人能够依法根据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直接申请执行,能够有效的规避因为诉讼造成的人员、资源等各方面的浪费,对发挥公证作用,尽快调整民事活动,保证正常的经济运行程序及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适用条件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以及国家给予的权利,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对追偿债务的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审查与核实,确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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