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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7-04-10彭亦萌

消费导刊 2017年2期

彭亦萌

摘 要:长久以来,司法界学者对于缔约责任一直纷争不休。缔约过失责任属于合同引起的民事责任。文章通过对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可规则性、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利益损失、双方的因果联系等方面进行探究,以期为学界学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缔约过失 责任构成要件

引言

一般来说,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缔约过失责任要素,其主观条件为违背债务人主观意图或疏忽的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客观要素,就是缔约过失行为。在此基础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他们原则上就不会对过失负责。

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作为责任的一种形式,先合同的存在是基础。依照诚实守信衍生的,合作,关怀,保护,忠诚和谨慎的义务具有约束作用。双方前期合同义务不是通过任何关系逐渐成为一个过程有特殊关系,随着双方之间的联系和有效合同之间的信用关系逐渐增加,先合同义务事实上是能够认可和保护双方之间信用的。

与当事人签订的先合同义务由接触产生,逐渐从弱变强。在正常情况下,接触之初,双方的信誉较低,从而彼此间的期望和义务都不强。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这是一种与常规不吻合的现象。换句话说,他没有有效地保护自己,若有苦果只能自己吞下。如果双方有更多的接触,双方之间有信用关系,一方当事人根据信用关系来作出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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