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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诉讼中“科学标准”的软法性质分析

2017-04-07朱海文贾御博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朱海文 贾御博

摘 要 美国政府机构基于立法授权,在其监督和管理领域有着实质且广泛的制规权力,而美国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对政府机构制规权的行使进行司法审查,保证这些政府机构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制定的具体规范是“合理且非任意”的。由于政府机构的行政制规具有行政性和专业性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司法会保持对行政的尊重,在行政管理的专业领域支持政府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但该支持并非没有底线。实际上,政府机构的行政制规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至少表明其行使行政制规权的决定并非是滥用职权或者是非理性的,而“科学标准”对于行政制规的司法审查来说,就是衡量其行政制规权行使是否任意的重要“标尺”。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标准”本身不是法律规范,但却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了法的实效,对于这一现象的理解和解释,分析法学似乎不能得出与司法实践相符的结论,从“软法”的角度分析这一现象,使我们对“科学标准”之法的实效现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 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 科学标准 软法

作者简介:朱海文,文山学院政法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贾御博,西北民族大学2013级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69

在美国,有时会成立各种具有专门职能的政府机构,通过这些机构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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